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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鄂环办〔20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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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0-22 15:33:25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23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提高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质量,规范湖北碳市场核查全流程工作,保证碳排放核查工作符合区域碳市场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发布单位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鄂环办〔2024〕18号
发布日期 2024-10-15 生效日期 2024-10-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碳市场核查工作,提高企业碳排放核查数据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10月12日

湖北省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规范(试行)

1 目的和范围

为进一步提高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质量,规范湖北碳市场核查全流程工作,保证碳排放核查工作符合区域碳市场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受委托的核查机构开展对纳入湖北省碳市场的企业开展的碳排放报告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及复查,非工业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及复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纳入全国碳市场的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及复查参考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5号)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和生态环境部指定的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0号)

湖北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鄂环发〔2022〕12号)

GB/T19011,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ISO 14064-3,温室气体第三部分 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的规范及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核查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系统地、独立地检验和评价受核查方监测和报告的碳排放数据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指南或者标准要求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3.2 受核查方

接受核查的企业。

3.3 核查范围

核查的内容和界限。包括对受核查方实际位置、边界、碳排放活动和过程以及所覆盖时期的描述。

4 核查原则

在进行核查时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从而得出相应和充分的核查结论。

4.1 独立性

核查机构应独立于受核查方,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在核查过程中保持客观、独立。

4.2 公正性

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证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他利益方的影响。

4.3 保密性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对于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4.4 专业性

具备核查必需的专业技能,根据任务的重要性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利用职业素养进行严谨判断。

5 核查程序

核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核查,主要步骤包括核查准备、文件评审、现场核查、复审评审、核查成果提交等(核查程序流程图见附件1-1)。

5.1 核查准备

5.1.1 接受委托

核查机构接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委托,对纳入湖北省碳市场的企业开展的碳排放报告及相关数据的核查及复查。

5.1.2 组建核查组

核查组的成立要考虑核查实施所需的能力。核查组由至少两名核查员组成,核查机构应指定一人作为核查组长。由核查组长确定核查组的任务分工。在确定任务分工时,应考虑受核查方的技术特点。

核查组组长与成员在开展核查工作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或具备相应的能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明确核查目的、范围、准则以及预计的核查时间;

2.具备核查所需的整体能力;

3.符合法律法规、合同以及相关的要求;

4.确保核查组独立于受核查方的活动并避免利益冲突;

5.保证核查组成员之间沟通协调能力。

5.1.3 编制核查计划

核查组长依据受核查方提供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排放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文件评审情况,编制完整的核查计划(见附件1-3),提出现场核查资料需求并及时通知受核查方,确认相关计划安排。

5.1.4 建立沟通机制

1.定期沟通制度

核查机构需每周将有关工作情况通过书面形式报送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进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

2.固定联系人制度

核查机构指定具体负责人员对接业务相关工作。

3.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核查机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的、需及时与有关各方沟通及协调处理的问题,以重大问题报告的形式随时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

5.2 文件评审

核查组应根据相应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相关技术规范,对企业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等进行文件评审,包括生产工艺流程、企业边界、排放边界、碳排放源、活动水平数据、核算方法等,以形成现场核查的思路和重点。核查组在文件评审过程中重点核查以下文件和内容。

5.2.1 受核查方基本情况

核查组应对受核查方基本情况按照附表1.1所列核查要点进行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企业简介、行业分类、组织机构图、生产经营变化等,方法主要采用查阅资料、与负责联系人交流及现场走访等。

5.2.2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排放报告审核

要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受核查方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见附件1-4)准确填写。核查组应按照附表1.2审核要点(包括但不限于)对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排放报告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核对受核查方碳排放有关的证明文件,与受核查方碳排放报告负责人现场交流,同时核对受核查方相关计算过程,判断碳排放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准确性,并出具《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审核报告》(见附件1-5)。

5.2.3 核算边界

核查组应调阅受核查方提交的相关支撑材料,对受核查方核算边界按照附表1.3核查要点进行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流程图、主要设施台账、外包与租赁合同。受核查方年度核算边界与历史年度核算边界发生变化的,核查机构应现场核实变更情况。

5.2.4 核算方法

核查组应确认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对任何偏离指南的核算方法都应判断其合理性,并在核查报告的核查发现和核查结论章节予以说明。

5.2.5 核算数据

核查组应重点查证核实以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1.活动数据

核查组应根据核算指南,对受核查方排放报告中的所有活动数据的来源及数值进行核查,按照附表1.4核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核查。应将每一个活动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其他数据来源应与报告数据的来源不同。若活动数据为单一数据来源,无法进行交叉核对,应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2.排放因子

核查组应根据核算指南、调阅受核查方提交的相关支撑材料,对每一个排放因子的来源及数值按照附表1.4核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核查。对采用实测方法获取的排放因子,应对排放因子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等内容进行核查。对采用缺省值的排放因子,确认与核算指南中的缺省值一致。

3.排放量

核查组应对排放报告中排放量的核算结果进行核查,通过确认排放量计算公式是否正确、排放量的累加是否正确、排放量的计算是否可再现等方式验证排放量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通过对比以前年度的排放报告,分析生产数据和排放数据的变化和波动情况确认排放量是否合理。

4.生产数据

核查组应根据核算指南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对每一个生产数据进行核查,并与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规定之外的数据来源进行交叉验证,若数据为单一来源,无法进行交叉核对,应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核查内容应包括生产数据的单位、数据来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记录频次、数据缺失处理等。

5.2.6 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

核查组应调阅受核查方提交的相关支撑材料,对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进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是否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负责计量、检测、核算、报告和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具体工作要求、工作流程等;

是否指定了专职人员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

是否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内部审核制度,确保提交的排放报告和支撑材料符合技术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要求;

是否建立原始凭证和台账记录管理制度,规范排放报告和支撑材料的登记、保存和使用。

5.2.7 其他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核查组还应重点关注如下内容:

投诉举报受核查方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存在的问题;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办交办的事项;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排放报告和排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中出现错误风险较高的数据以及受核查方的风险控制措施;

受核查方以往年份不符合项的补正完成情况,以及是否得到持续有效管理等。

5.3 现场核查

5.3.1 首次会议

核查组应当与受核查方代表召开首次会议,介绍核查计划的实施活动,受核查方代表可以向核查组询问核查实施的有关事宜,形成会议记录(见附件1-6)。现场核查时,受核查方代表应当协助核查组并且根据核查组长的要求配合核查,但不应当影响或干扰核查的实施。

5.3.2 确认核查计划

核查组长根据首次会议上与受核查方沟通的情况,结合受核查方提供的现场核查文件资料确认或调整核查计划,包括编制抽样计划,确保核查顺利实施。

如果现场核查涉及支撑数据样本较多需采用抽样进行验证的,核查组需要通过制定合理的抽样计划来进行数据检查以验证数据的准确性及真实性。围绕活动水平、排放因子、生产数据、数据采集设备、数据处理过程等内容,对有关数据及证据进行抽样,同时考虑抽样方法、抽样数量以及样本的代表性。

5.3.3 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组应根据现场核查清单和核算指南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包括但不限于附表1.5所列核查要点及内容,并形成现场核查清单(见附件1-7)。无论核查的内容和详细程度如何确定,都应确保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5.3.4 形成核查发现

核查组应重点核查受核查方企业边界和排放边界的符合性、碳排放源识别的完整性、活动水平数据的准确性、排放因子选取的正确性、减排量的准确性、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等内容。如果发现不符合核查准则的地方,应要求受核查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澄清,并对碳排放报告进行修正。

核查组应确认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对任何偏离指南的核算方法都应判断其合理性,并在核查报告的核查发现和核查结论章节予以说明。

根据最新指南及相关政策文件,对于存在错误的核算方法及数据需予以修正,不得以历史一致性为理由拒绝修正,且对于重点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选取出现变化的情况需予以说明。

5.3.5 末次会议

核查组长主持末次会议,并向受核查方陈述核查发现和核查结论,形成会议记录。核查组和受核查方应当就有关核查发现和核查结论的不同意见进行讨论,并尽可能予以解决。如果未能解决,应当记录所有意见。

5.4 核查报告编制

根据5.2和5.3核查成果,核查组形成核查报告,具体格式参照附件1-8。核查报告应该提供核查过程的完整、准确、清晰和简明的记录,需经过独立技术评审、受核查方确认后方可提交。对于排放量及排放强度波动变化的原因说明需符合逻辑,不得简要带过。

6 复核评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核查工作需要,对核查机构提交的核查成果及支撑材料开展复核。复核工作可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技术支撑单位承担。

复核工作分为三个环节,核查机构应在完成核查工作,且与受核查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复核资料(复核资料清单见附表1.6)。

6.1 核查机构交叉互审

在核查机构提交核查初步成果后,核查机构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一对一互审名单,对核查成果进行交叉复审。核查机构根据互审意见,对核查成果存在的问题进行第一次修订,将修订后的核查成果上传至湖北省碳排放数据管理平台。

6.2 专家组技术审核

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建湖北省碳核查专家组,对核查报告逐份进行考评打分,由专家组一致通过并签字确认,形成对核查机构的技术审核意见清单和评分结果。核查机构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对核查成果进行第二次修订,通过后提交最终版核查成果。

专家组技术审核期间,核查机构对于未提出修订意见的内容尚有异议的,须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支撑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进行修改。严禁在未经申请的情况下擅自修改核查成果。

6.3 合规性审核

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支撑机构,围绕核查成果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核查过程规范性、廉洁性,核查结果准确性以及信息化存证技术审核情况进行考评。

7 核查成果提交

7.1 提交程序

核查机构应按要求提交核查成果(核查成果清单见附表1.7),同时使用授权账号登录湖北省碳排放数据管理平台报送核查数据和上传盖章版核查成果文件,核查成果文件一经盖章不得修改。

核查机构应通过电子和纸质的形式做好核查记录和文件的保存工作,保存期至少10年。未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授权,核查机构不得披露受核查方的任何相关信息。

7.2 提交时间要求

按照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碳排放核查工作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8 投诉和申诉

如受核查方在核查实施过程中拒绝配合核查机构的正常要求,或存在确实无法配合核查流程的情况,导致核查机构无法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的,核查机构需将相关情况书面反馈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受核查方所在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请协调。

受核查方对核查活动或核查结论有异议时,核查机构应及时处理与解释;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照《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请复核。

附件:

   鄂环办〔2024〕18号-附表.doc

 地区: 湖北 
 标签: 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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