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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民发〔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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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12 09:43:14  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180
核心提示: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民生工程,是支持居家社区养老、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消防救援局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消防救援局
发布文号 渝民发〔2024〕7号
发布日期 2024-07-23 生效日期 2024-07-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消防救援局

2024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

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民生工程,是支持居家社区养老、增进老年人福祉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老年人就餐实际困难,以普惠性、多样化为发展路径,坚持政府统筹、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

到2024年底,巩固现有老年食堂建设成果,鼓励各区县因地制宜、先行先试,积极探索老年人可负担、市场主体可承受、发展可持续的老年助餐服务模式。

到2025年底,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城乡服务质效实现较大幅度提升。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面向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广泛开展。

到2026年底,覆盖城乡、布局均衡、方便可及、多元供给、发展可持续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更加完善,一刻钟城市老年助餐服务圈基本形成,农村助餐服务范围持续扩大,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优化老年食堂服务网络

(一)利用存量闲置资源优化布局。综合考虑老年人口规模、就餐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将老年食堂等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重点在居民聚集区、困难老人集中区、交通便利区,充分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布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人民政府。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不再单独列出)

(二)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模式。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构建多元化老年食堂运营模式。推动“养老机构+”,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中增设老年食堂,就近就便解决老年人用餐不便问题。鼓励“餐饮企业+”“物业公司+”“智能设备企业+”,发动诚信经营、管理规范、连锁运营的社会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自动制售餐饮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老年食堂以及助餐点,为老年人提供丰富多样的助餐服务。探索“单位学校+”,推动有条件的学校和单位食堂向老年人开放,为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提供补充支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教委)

(三)完善制度促进规范发展。加快制定老年食堂建设、运营规范等地方标准。统一老年食堂标识标牌,并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标识。支持老年食堂开展适老化改造,鼓励老年食堂按照“八有”规范建设,即有满足需求的餐具桌椅、有消毒碗柜、有保鲜冰柜、有留样冰箱、有供暖降温设备、有电子监控设备、有消防器材、有支付系统,打造建设规范、运行良好、服务人数多、群众满意度高的示范老年食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

三、增加其他老年助餐服务供给

(四)积极打造老年助餐点。对于不具备制餐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站,可选择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餐饮单位配餐,打造集中配送机制与服务网络,也可选择经营自动制售设备的餐饮公司供餐,打造智能用餐场景。老年助餐点在提供堂食服务的同时,重点是为有需求的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

(五)优化餐食配送服务机制。支持连锁餐饮企业建立“中央厨房+冷链输送+社区配送站+流动餐车”的社区老年配送餐体系。发挥互联网平台、物流企业等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培育志愿服务、专业跑腿等专兼职送餐服务队伍,支持村(居)委会组织相关资源和力量,重点为行动不便老年人送餐上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

(六)加强农村地区老年助餐服务。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纳入城乡融合发展重要内容,采取有针对性、倾斜性措施,扩大农村地区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村级互助点开办村老年食堂,支持利用闲置的办公用房、民房等存量资源用于老年助餐服务。探索结对搭伙、邻里互助、赶集开放等农村互助养老模式,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发动党员干部、低龄健康老年人等参与老年助餐服务。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委)

(七)引导公益慈善力量积极参与。探索建立慈善资金支持老年助餐服务长效机制,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乡贤等以慈善捐助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建立服务评价激励机制,鼓励探索“服务积分”“志愿+信用”等模式,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四、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

(八)规范助餐服务供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对老年食堂审查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在老年助餐点准备阶段提前介入,指导老年助餐点按照食品安全许可要求完善设施设备和工艺流程。督促指导老年食堂严格实行“六公示”制度。引导老年食堂根据老年人需求、消费能力、饮食习惯,定期更新食谱,有条件的可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老年营养餐。支持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基础上,将助餐服务与老年人探访关爱结合起来,把老年食堂打造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阵地。(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积极发展数字助餐。依托“渝悦养老”平台,搭建老年助餐服务模块,促进助餐服务资源整合与共享,丰富老年人社区居家用餐选择。引导老年人及代理人通过各类网络餐饮平台APP开展订餐、配餐、送餐,由网络平台直接将餐品配送到老年人家中,鼓励网络平台提供优惠服务。支持社保卡、“一卡通”助餐消费,实现养老助餐支付方式多元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大数据发展局)

(十)培育优质服务品牌。引导老年食堂进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智能化服务、连锁化运营。支持规范运营老年食堂的餐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质优价廉、老年人信得过的助餐服务,形成规模和品牌效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商务委)

五、加大老年助餐服务支撑

(十一)提供设施场地支持。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工作中,同步解决老年食堂建设或场地使用问题。可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通过调剂、出租、转让等方式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十二)加大运营扶持力度。建立“个人出一点、企业让一点、政府补一点、集体添一点、社会捐一点”的老年助餐服务多元筹资机制。有条件的区县可根据助餐服务人次和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给予运营补助或综合奖补。全面落实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重庆市税务局、市民政局)

(十三)完善价格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区县可根据年龄阶段、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优惠范围、方式和标准由区县民政、财政部门研究确定。有条件的区县可将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纳入当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六、强化老年助餐服务监管

(十四)强化日常监管。各区县要依职责联合开展抽查检查,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定期对老年助餐服务价格和质量进行评估,结合老年人满意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对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切实抓好老年助餐服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机构落实主体责任,防范消除风险隐患,完善应急处置预案,严守安全底线。对不落实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市民政局)

(十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积极运用“餐饮安全在线”应用进行数字化食品安全管理。采用集体用餐配送方式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当选择取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的供餐单位并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指定专人负责查验食品,严把质量关。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购买食品安全等相关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

(十六)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具备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采用透明可视方式公开展示餐饮服务相关过程,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AI识别”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鼓励邀请老年人、社区居民代表参与食品安全检查。要建立本辖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名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

七、强化老年助餐服务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机制,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整体部署,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推动落实。区县人民政府要做好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工作的资源统筹、组织实施,不断调整优化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计划。乡镇(街道)要做好具体实施和落实工作,村(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十八)强化部门协同。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牵头职责,依托老龄工作委员会,建立信息共享、问题会商、政策联动的协同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养老服务体系等建设项目支持,强化老年助餐服务能力。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自然资源部门将批准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中确定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税务部门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十九)做好宣传督促。各区县要加大老年助餐服务相关政策解读和宣传,积极报道养老助餐服务工作进展、成功做法、典型经验、社会效益等,提升老年助餐服务的知晓度和参与度。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灵活多样的老年助餐服务方式,力戒形式主义,避免资源浪费。要加强工作指导,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工作评估,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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