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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坡区社区老年食堂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2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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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12 09:40:09  来源: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32
核心提示:为规范九龙坡区社区老年食堂的建设、运营及服务,全面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便捷化的餐饮服务需求,根据《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24〕7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九龙坡府办发〔2024〕75号
发布日期 2024-09-05 生效日期 2024-09-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九龙坡区社区老年食堂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九龙坡区社区老年食堂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九龙坡区社区老年食堂的建设、运营及服务,全面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便捷化的餐饮服务需求,根据《关于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24〕7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老年食堂是指在重点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基础上,兼顾全龄段社区居民就餐便利性、多样性的食堂。

第三条  社区老年食堂的建设、运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坚持公益定位,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优先满足经济困难的失能、残疾、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助餐需求,优惠服务其他老年群体就餐需求。

(二)坚持长效性。坚持因地制宜建设社区老年食堂,重点推进社区老年食堂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不断优化社区老年食堂建设、运营模式,实现社区老年食堂“微利可持续”。

(三)坚持社会性。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引导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老年食堂建设运营,建立以社会化、品牌化、连锁化运营为主的多元化投入经营机制,推动社区老年食堂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社区老年食堂建设(老年助餐服务)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社区老年食堂业务指导、认定监督和评估考核;负责完善集信息录入、数据管理、补贴统计等功能的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兑现社区老年食堂的扶持政策。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社区老年食堂建设、运营等扶持政策的资金保障工作。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社区老年食堂的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区商务委负责引导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和互联网平台参与社区老年食堂的助餐服务。

第九条  镇街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社区老年食堂申报、建设管理、日常监管、补贴资金审核和助餐补助对象认定等工作。

第十条  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开展社区老年食堂建设与监管工作。

第三章  建设与认定

第十一条  选址要求。

(一)社区老年食堂建设应纳入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并综合考虑辖区老年人数量、结构、需求、便利性及可持续等因素合理布局。

(二)选址原则上应在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相对密集、资源相对集中、环境相对良好的安全区域内,结合周边微更新、闲置活化利用、局部改造城市更新项目统筹布点建设,一般应设置在2楼以下(含2楼),3楼及3楼以上应设电梯。

第十二条  建设标准。

(一)社区老年食堂用房应符合结构安全要求,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平方米,供餐能力一般应在50人/餐以上。

(二)配备具有加热、冷藏、消毒功能等基本设施,配置视频监控、实施“明厨亮灶”。

(三)配置人脸识别设备,接入“渝悦养老”云平台和“九龙坡区智慧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老年助餐服务信息化支付结算。

(四)应进行合理适老化改造(包括防滑地面、扶手、地面引导标识等),充分考虑“一老一小”的身体特点和生活需要,配置无障碍设施,设置公共休闲、老年人就餐等区域。

第十三条  建设模式。综合考虑社区规模、属性和社区居民结构、数量等因素,建立不同类型、不同标准的社区老年食堂。

(一)公建民营型。以国有公司、镇街现有资产为依托,通过盘活闲置资产,将人流量大、交通便利的闲置房产用于改建社区老年食堂,引进优质社会餐饮企业参与社区老年食堂运营和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功能拓展型。推动“养老服务中心(站)+”,引导有条件的养老服务中心(站)开放老年食堂,向周边社区居民提供用餐服务。探索“单位+”,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和企业等单位食堂向老年人开放,为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提供补充支持。

(三)社会合作型。鼓励“餐饮企业+”“物业公司+”,发动诚信经营、管理规范、连锁品牌运营的社会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社区老年食堂,为老年人提供丰富多样的助餐服务。

第十四条  运营主体。依法登记注册的餐饮企业或社会组织,无负面舆情、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拥有社区老年食堂运营权。

第十五条  认定程序。

(一)社区老年食堂开放运营前,运营主体应当向所属镇街提出社区老年食堂认定申请,并填报《九龙坡区社区老年食堂申报表》(附件1);

(二)镇街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查看,对场地面积、场地条件等申报事项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送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对申报情况审核确定,认定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标识挂牌。社区老年食堂统一命名为“**社区老年食堂”,镇街可在统一风格、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的基础上优化功能区和氛围打造。要在显著位置公开服务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优惠价格、服务承诺、管理及工作人员信息和健康证明、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辖区居民和社会监督。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签订协议。社区老年食堂运营主体应与镇街签订运营监管协议,明确助餐方式及价格、服务时间、食品安全责任、权利义务、退出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日常管理。社区老年食堂运营主体应建立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严守安全底线,健全全流程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做到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及时排除风险隐患。

第十九条  服务要求。

(一)社区老年食堂应依运营监管协议面向社区居民全年度开放,应主动公示菜品的成本核算,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定价。每周应提前公开食谱菜谱,定期更换食谱菜谱,每日为老年人推出不少于两款的爱心套餐,保证丰富多样的膳食种类供应。爱心套餐指导价为10元, 食堂可根据老年人的具体需求和实际情况, 适当调整套餐的价格,向上浮动不得超过20%。

(二)鼓励社区老年食堂探索“服务积分”、“志愿+信用”等服务模式,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鼓励社区老年食堂在满足用餐需求之余,推行“社区老年食堂+”,延伸提供康复护理、文化娱乐、日间照料等服务,推动公益性活动与经营性活动融合互促。

第二十条  考核评估。区民政局牵头每年对社区老年食堂运营时长、助餐服务人数及人次、老年人满意度、日常管理等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相关运营补贴。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区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补贴政策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补贴。镇街统筹打造的公建民营型社区老年食堂,在区民政局备案并运营一年后,可按照建设资金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第二十二条  助餐补贴。

(一)补贴标准。居住在九龙坡辖区内的60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享用10元及以上的套餐,中餐、晚餐按照2元/人/餐给予就餐补贴;九龙坡区户籍且居住在辖区内的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失独老年人,中餐、晚餐就餐补贴8元/人/餐,其中失能的再给予送餐补贴2元/人/餐。

(二)补贴方式。助餐补贴采取直接减免老人餐费的形式进行,补贴费用由运营主体先行垫付,运营主体每季度向所属镇街报送《九龙坡区社区老年食堂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补贴申报表》(附件2)及《九龙坡区社区老年食堂老年人就餐补贴申报表》(附件3),并提供相应佐证资料。镇街负责审核数据的真实性,签字盖章后报送区民政局。

第二十三条  运营补贴。以本社区老年食堂年度服务老年人总人次为基准核定(按2元/人次核算)。根据绩效考核办法给予年度评估合格的社区老年食堂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二十四条  减费政策。社区老年食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居民价格政策,享受养老服务的相关税费优惠减免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区老年食堂运营主体应当加强对政府补助资金的管理,自觉接受区民政局监督检查和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建设及运营补贴应当全部用于社区老年食堂的建设及运营服务,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社区老年食堂运营主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属镇街于5个工作日内报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审核确定后予以摘牌,并向社会公开:

(一)被吊销或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

(三)因严重违法违规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不再具备社区老年食堂运营条件和能力,或者不能履行保证食品安全责任的;

(五)申请补贴、接受考核中存在伪造数据、虚构记录等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

(六)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者5年内出现3次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七)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以上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九龙坡区社区老年食堂申报表

2.九龙坡区社区老年食堂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补贴申报表

3.九龙坡区社区老年食堂老年人就餐补贴申报表

附件1

 

九龙坡区社区老年食堂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名称

××社区(村)老年食堂

地址

 

建设方式

?公建民营   □功能拓展   □社会合作

建筑面积

 

产权主体

□镇街          □社区(村)         □租赁  

□其他                (请注明产权单位)

运营主体

 

餐标

填写套餐、自助餐标准及区间价格

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是  ?否

是否执行老年人用餐优惠价格

?是 ?否

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

?是 ?否

社区(村)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镇街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该表一式4份。运营方、所在社区(村)、镇街、区民政局各留存1份。

 附件2

九龙坡区社区老年食堂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补贴申报表

 社区老年食堂名称:              运营单位(签章):                       联系人:           填报日期: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实际居住住址

类别

助餐补贴(元)

送餐补贴(元)

总补贴金额(元)

备注

 

 

 

 

 

 

 

 

 

 

 

 

 

 

 

 

 

 

 

 

 

 

 

 

 

 

 

 

 

 

 

 

 

 

 

 

 

 

 

 

 

 

 

 

 

备注:1.此表只针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补贴填报;2.类别填报: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分散供养的失能特困老年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高龄失独老年人、高龄失独失能老年人;3.提供佐证明细并签章。

 镇街(签章):                         审核意见:                           审核日期:      年    月  

 附件3

 九龙坡区社区老年食堂老年人就餐补贴申报表

 社区老年食堂名称:                     运营单位(签章):                             填报日期:            

序号

社区老年食堂老年人服务人次

申请补贴金额

(单位:万元)

服务时间段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注

 

 

 

 

 

 

 

 

 

 

 

 

 

 

   备注:1.此表只针对60岁及以上老年人就餐补贴填报;2.社区老年食堂服务人次不包括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次数;3.提供佐证明细并签章。

 镇街(签章):                         审核意见: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地区: 重庆 
 标签: 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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