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我省粮食流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相关制度,根据省建立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工作有关要求,依据《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结合实际研究起草了《安徽省粮食流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下称《不罚事项清单》)及配套文书,现将制定背景、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我省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完成“2023年底前,全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工作目标。
二、制定依据
政策依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我省实施方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法规依据:《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0号令)、《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2号)。
三、主要内容
清单由“一单二书”三部分组成,即:安徽省粮食流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承诺书。其中,安徽省粮食流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明确了8个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免罚情形和适用条件,是清单的主体。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承诺书作为配套文书,主要是落实《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和我省有关要求,完善不罚程序规定,规范不罚行政行为,警示和教育违法企业知错即改,监督防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四、制定中把握的原则
根据当前全省粮食流通领域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事项,将“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等8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损害后果相对较轻,且能做到在警示教育后能迅速整改的轻微违法行为列入不罚清单。对其他31个危害粮食质量安全、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侵害售粮者权益和个人罚的违法行为,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主观目的性、社会危害性、群众关注度、危害后果等实际情况,从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政策规定,有效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力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角度出发,不列入轻微违法行为不罚清单,做到努力把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互关系,着力体现突出重点、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原则。
五、制定过程
11月15日,《不罚事项清单》完成初稿后首先在局处室内部征求意见;11月21日,发布《关于征求〈安徽省粮食流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皖粮公〔2023〕20号),向各市、县粮食和储备局,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涉粮企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对征求意见稿作了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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