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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流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皖粮法规〔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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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29 10:00:30  来源: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64
核心提示:现将《安徽省粮食流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此清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变动和其他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发布单位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皖粮法规〔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12-27 生效日期 2024-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8-12-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部门解读:关于安徽省粮食流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解读

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安徽省粮食流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界定清单范围

各地要严格执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得擅自扩大和缩减清单规定的事项,对清单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不得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二、准确把握适用条件

对列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事项,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危害后果和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改变适用条件。对违法行为不符合法定不予处罚规定的,不得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规范落实相关规定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采取批评教育、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依据、应当履行的义务,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

四、强化执法记录管理

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留存归档。

此清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变动和其他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1.安徽省粮食流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3.承诺书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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