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安徽省粮食流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界定清单范围
各地要严格执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不得擅自扩大和缩减清单规定的事项,对清单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不得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二、准确把握适用条件
对列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事项,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危害后果和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改变适用条件。对违法行为不符合法定不予处罚规定的,不得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规范落实相关规定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采取批评教育、约谈、提醒告诫等方式,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依据、应当履行的义务,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
四、强化执法记录管理
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留存归档。
此清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变动和其他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1.安徽省粮食流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3.承诺书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