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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皖粮仓网函〔202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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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29 10:17:29  来源: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295
核心提示:为规范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行为,进一步强化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管理,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粮仓网函〔2021〕12号)要求,我局决定从即日起组织开展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督导检查工作。
发布单位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皖粮仓网函〔2023〕49号
发布日期 2023-12-25 生效日期 2023-12-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粮食产业集团:

为规范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行为,进一步强化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管理,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粮仓网函〔2021〕12号)要求,我局决定从即日起组织开展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督导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范围

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点(见附件1)。

二、检查时间方式

(一)企业自查

2024年1月6日前,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承担省级储备粮存储任务的企业,严格按照《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全面开展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自查工作。

(二)市级检查

1月12日前,各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部门、省粮食产业集团对所属省级储备粮存储企业开展检查,若发现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三)省级督查

1月20日起,我局将对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督导检查。

三、督导检查内容

(一)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等级是否为A级,仓房设施产权是否自有。

(二) 仓房设施、库区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是否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要求,防火、防洪、防盗、防雷等安全生产设施是否齐全;仓房是否高大平房仓(混凝土屋顶)或筒式仓。

(三)是否配备粮食信息化管理系统并正常运行,且保持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

(四)是否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的温度、水分、虫害、粮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必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等能力条件,以及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验场所。

(五)企业是否具有一定数量且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规范执行。

(六)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是否发生储粮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和不具备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条件的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确保真实可靠。承担省级储备粮任务的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要求,仔细核查,如实反映,认真填写承诺书等表格(附件2-4),并于2024年1月12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盖章)报安全仓储与科技处。

联系人:方政 电话:0551-62870531

附件:1.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名单

2.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承诺书

3.具有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仓房基本情况表

4.2023年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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