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江西省政府储备粮溢余处置办法》

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江西省政府储备粮溢余处置办法》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1-23 14:56:54  来源: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经省政府同意,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江西省政府储备粮溢余处置办法》。
发布单位
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5-01-22 生效日期 2025-01-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政府储备粮溢余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1月15日

江西省政府储备粮溢余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储备粮管理,规范省、市、县级政府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溢余处置,根据《江西省粮食流通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政府储备粮溢余处置活动。

第三条 政府储备粮溢余是指单个独立货位(仓、廒、罐)内储存的粮食出库完毕后,出库数量(含增扣量)多于入库数量(以统计账面数为准)部分。

第四条 政府储备粮溢余所有权属于同级政府,未按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政府储备粮出现溢余后,承储企业应当核实确认溢余的品种、货位、质量、数量等情况,分析溢余产生原因,在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中如实反映,并在粮库信息系统中准确填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不得冲抵其他货位(仓、廒、罐)的损耗或损失,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六条 政府储备粮溢余可以按同一货位(仓、廒、罐)粮食销售合同,以合同价格直接销售给同一购买方。

如该购买方不愿意接收,原则上应当通过公益性的粮食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交易或邀标竞价销售方式进行处置,承储企业应当研究提出具体处置方案,并按程序向本级政府储备粮管理运营机构报告,由本级政府储备粮管理运营机构报经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 处置政府储备粮溢余产生的收入,应当按粮食权属上缴同级国库。

第八条 政府储备粮溢余处置完毕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储备粮管理运营机构,本级政府储备粮管理运营机构对处置结果进行核查、验收后,将处置情况书面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存6年。

承储企业应当将政府储备粮溢余处置情况在本企业进行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政府储备粮收购、销售、调拨和储存等各环节实物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粮油仓储保管和质检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粮油质量检测精准性,减少溢余产生。

第十条 政府储备粮管理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储备粮溢余检查机制,指导和监督承储企业依法依规处置溢余。对政府储备粮溢余处置的检查,应纳入政府储备粮每年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内容。对检查、抽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如实、完整进行书面记录,由政府储备粮管理运营机构和承储企业共同签字确认,并由政府储备粮管理运营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组织专人跟踪整改情况,相关情况及时向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地政府储备粮管理运营机构、承储企业规范运用粮库信息系统,准确反映政府储备粮溢余相关数据信息,并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加强对政府储备粮的全覆盖、穿透式监管。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政府储备粮管理运营机构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政府储备粮溢余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江西省政府储备粮溢余处置负面清单》行为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粮管理运营机构,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定履行政府储备粮管理运行职责,负责政府储备粮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管理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未指定政府储备粮管理运营机构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四条 政府储备粮管理运营机构、承储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政府储备粮溢余处置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收储的其他地方政策性粮食溢余处置可参照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政府储备粮溢余处置负面清单

1.承储企业不按标准计算政府储备粮溢余的数量,在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不如实反映,在粮库信息系统中不准确填报。

2.承储企业以政府储备粮溢余冲抵其他货位(仓、廒、罐)的损耗或损失。

3.承储企业和政府储备粮管理运营机构擅自或不按规定程序处置政府储备粮溢余。

4.承储企业不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处置方案处置政府储备粮溢余,政府储备粮管理运营机构未按规定对政府储备粮溢余处置结果进行核查、验收。

5.承储企业隐瞒或不按规定上缴处置政府储备粮溢余产生的收入。

6.承储企业不按规定报告和公示政府储备粮溢余处置情况,相关凭证、资料留存低于规定年限。

7.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府储备粮管理运营机构对本级政府储备粮溢余处置工作监管不到位,导致违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地区: 江西 
 标签: 粮食 储备粮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263) 国外法规 (3604)
地方法规 (42487) 法规动态 (3030)
法规解读 (3042) 其他法规 (34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