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新粮规〔2021〕3号),第三十条明确“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目前有效期已届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已修订其上位政策,修订后印发实施的《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标规〔2024〕183号)为公开发布,内容更为详实,更适用于当前政府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形势和新要求。
根据工作实际,现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新粮规〔2021〕3号)。
特此公告。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