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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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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15 16:53:44  来源: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22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发〔2023〕4号)精神,加快西藏自治区企业首席质量官(以下简称首席质量官)队伍建设,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促进质量强企建设,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12-14 生效日期 2023-12-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局机关各处室、拉萨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藏青工业园管委会质监局:

《西藏自治区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4日

西藏自治区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发〔2023〕4号)精神,加快西藏自治区企业首席质量官(以下简称首席质量官)队伍建设,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促进质量强企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质量官(CQO)是企业高层质量战略制定者、质量策划者和企业质量文化的创建者,是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聘任或主要负责人选拔任命,落实企业主体质量责任、对企业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质量主管人员。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首席质量官制度的建立和推广工作。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地(市)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按照“企业主导、政府备案、培训推广、试点先行”的原则,推动区内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单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单位、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工业产品生产单位建立和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其他企业逐步建立和推行。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首席质量官岗位由企业自行设立。首席质量官一般应设在企业决策层,由企业高层副职以上领导兼任,直接领导质量管理、质量检验、质量安全等相关业务部门。

第六条 企业任用首席质量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敢于负责,熟悉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政策。担任大中型企业的首席质量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质量工作经历;担任小微企业的首席质量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质量工作经历。

第七条 鼓励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津贴,纳入内部绩效考核,提供必要的质量工作经费,支持首席质量官参加继续教育和推荐参与各单位(部门)组织的表彰奖励评选。

第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首席质量官的职责权限,搭建内部畅通的职业发展通道,形成立体化、层级化质量管控体系。

第九条 在质量工作岗位上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失误或受刑事处分,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职权干预企业经营秩序,泄露企业或者合作伙伴信息给企业或者合作伙伴造成严重损害的人员,不得担任首席质量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首席质量官负责组织制定企业质量发展战略、年度质量工作计划和质量安全保障措施,推广实施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法,组织实施质量改进、质量攻关等群众性质量活动,进行质量成本管理、质量统计分析,开展质量教育培训,建设企业质量文化。

第十一条 首席质量官负责对企业质量管理及相关工作提出建议,检查把关企业原料进厂、生产过程、出厂检验情况,监督检查各岗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组织考核企业质量建设工作,对企业质量安全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首席质量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及时发现企业质量管理问题,解决质量事故隐患,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冲突事项,保守企业和合作伙伴的商业秘密,参加质量咨询服务和公益活动。

企业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质量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首席质量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违反职业操守、未有效履职尽责,不再符合任职标准的首席质量官,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建议企业予以撤换。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区首席质量官的管理,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地(市)首席质量官的备案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在任用首席质量官后,及时报备地(市)市场监管局。地(市)市场监管局将首席质量官信息及时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已备案的首席质量官发生变更,企业应在一个月内报送地(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管理层级分别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五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首席质量官备案信息和地(市)市场监管局推荐,建立全区首席质量官人才库,将质量贡献突出的首席质量官纳入人才库。

充分发挥首席质量官专业优势,推荐参与质量提升、质量诊断、质量评审等相关质量活动,为政府质量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章 培育推广

第十六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统一规划全区首席质量官集中培训,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培训任务。地(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定期组织首席质量官集中培训。

企业申报备案的首席质量官,应当参加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集中培训。鼓励企业其他质量管理人员,参加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质量培训。

第十七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地(市)市场监管局要保障首席质量官培训及相关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地(市)市场监管局要健全首席质量官制度推广机制,积极开展动员部署和教育培训,通过座谈交流、现场观摩等形式进行宣传推广,推动更多企业建立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

企业要进行首席质量官制度探索实践,同时保障首席质量官有效行使职权,强化企业质量竞争和科技创新能力,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做法,带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九条 加强督查考核,将建立和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情况纳入地(市)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首席质量官经验交流等活动,积极发挥质量标杆的引领示范作用,宣传推广成功企业的先进模式。地(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大推行力度,及时总结并报送典型经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西藏 
 标签: 纲要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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