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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指南》的通知 (汕市监办字[2023]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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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8-28 17:25:44  来源: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21
核心提示: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发布单位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汕市监办字[2023]265号
发布日期 2023-08-18 生效日期 2023-08-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各有关科室:

现将《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向市局对口业务线条反映。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7日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指南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信用修复的对象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

二、信用修复的原则

信用修复管理工作按照登记管辖和“谁列入、谁处罚、谁修复”相结合原则。存在迁入迁出情形的,由迁出机关负责处理。

三、信用修复的条件

(一)申请经营异常名录或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的条件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申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条件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三)申请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四、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经营异常名录或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格式样本见附件1);

(2)守信承诺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

(3)委托书(格式样本见附件3);

(4)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佐证材料。

(二)申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1);

(2)守信承诺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

(3)委托书(格式样本见附件3);

(4)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5)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1);

(2)守信承诺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

(3)委托书(格式样本见附件3);

(4)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5)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6)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信用修复的途径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申请有两种途径,一是线上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进行网上申请;二是线下可以前往作出列异、列严、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申请。

六、信用修复的受理和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七、信用修复不收取费用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信用修复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信用修复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地区: 汕头市 
 标签: 违法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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