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注意 | 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发生大调整!

注意 | 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发生大调整!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6-15 10:45:19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1166
核心提示:2023年6月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指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市场主体准营手续,对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管理进行调整。《公告》于2023年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9日。下面来看下具体变化。

2023年6月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指出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市场主体准营手续,对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管理进行调整。《公告》于2023年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7月9日。下面来看下具体变化。

一 管理现状

目前,上海市销售酒类(成品酒)的企业需先办理食品经营备案,然后申请《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才可进行酒类商品经营活动。

二 调整内容

《公告》明确,将酒类经营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不再单独核发《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同时明确酒类商品经营在食品经营项目二级目录中应具体标注为“含酒类(批发)”“含酒类(零售)”“含乙醇饮料”。即在上海市从事酒类商品的经营者,只需取得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一调整举措,将对从事酒类商品经营的企业产生重要影响。

三 过渡期

此外,《公告》还规定已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从事酒类商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这一规定将会让企业更加规范地从事酒类商品经营活动,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

小彩蛋:上海酒类商品经营发展历程

1998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开启了上海地区的酒类生产经营的管理。明确上海地区酒类商品经营需要办理许可证。该条例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目前仍有效。

2020年3月,《上海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和管理办法(试行)》(沪市监规范〔2020〕7号)发布,其规定了酒类商品的经营许可证需分为《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且实行告知承诺制。

同年6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市监食经〔2020〕272号),通知明确,除上述规定的经营条件外,还要求在申请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公告》规定,2023年7月10日起,将酒类经营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不再单独核发《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