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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等六部门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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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1-01 11:54:17  来源:生态环境部  浏览次数:2018
核心提示:《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已于2022年11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
发布文号 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28号
发布日期 2022-12-30 生效日期 2023-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备注  

《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已于2022年11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

农业农村部部长 唐仁健

商务部部长 王文涛

海关总署署长 俞建华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文

2022年12月29日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

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条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清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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