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生态环境部等六部门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28号)

生态环境部等六部门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2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1-01 11:54:17  来源:生态环境部  浏览次数:2362
核心提示:《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已于2022年11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
发布文号 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28号
发布日期 2022-12-30 生效日期 2023-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备注  

《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已于2022年11月29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

农业农村部部长 唐仁健

商务部部长 王文涛

海关总署署长 俞建华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文

2022年12月29日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

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条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清单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15444671562029_页面_01

115444671562029_页面_02

115444671562029_页面_03

115444671562029_页面_04

115444671562029_页面_05

115444671562029_页面_06


115444671562029_页面_07

115444671562029_页面_08

115444671562029_页面_09

115444671562029_页面_10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