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干措施的通知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干措施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7-07 08:11:43  来源: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32
核心提示:年报公示中的企业经营状态(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发布单位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7-06 生效日期 2022-07-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07-20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干措施》已经2022年6月16日第8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0日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干措施

为建立完善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下统一简称为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异)容错机制,创新信用监管制度,将信用约束重心从侧重事后列异列严向侧重事前教育引导树立诚信意识与事后列异列严相结合转移,强化信用修复,激发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以柔性监管助推商事主体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年报公示中的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通信地址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年报公示中的企业经营状态(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国家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实施前(2014年3月1日前)实缴出资到位的企业,在年报公示中填报的股东及发起人实缴出资时间填报错误的,企业及时改正,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企业实缴出资到位,在年报中公示的股东及发起人实缴出资时间与实际出资时间相差不超过 1年,且企业无明显主观故意的,企业及时改正,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分支机构填报年报财务数据为 0,由其上级公司出具证明其不实行独立核算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首次被抽查企业的年度报告中,明显由于小数点点错原因致使数据错误扩大或减少,以及错误把系统默认的数据单位“万元”按“元”的数据填报,致使出现数据错误,且企业无主观故意,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首次被抽查企业的年度报告中,企业在年报公示中股东及发起人认缴出资时间与登记机关登记的信息相差不超过 6个月的,如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按照公示的认缴出资时间办理了变更备案或企业及时改正年报公示信息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八、对实地核查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且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但能通过联系电话联系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在10日内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九、对规定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轻微差错行为,企业经指导后已改正的,其抽查结果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十、涉及公共安全、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已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存在利益纠纷,或拒绝配合抽查检查或不提供受检材料,或未在责令改正期限改正的企业,不适用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异措施。

十一、本措施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事项清单

附件

企业公示信息轻微差错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事项清单

序号 免列异情形 实施主体 相关措施
1 公示的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企业通信地址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责令企业在10日内改正,并教育、指导约谈、企业作出承诺
2 公示的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经提醒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责令企业在10日内改正,并教育、指导约谈
3 国家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实施前(2014 年 月 日前)实缴出资到位的企业,在年报公示中填报的股东及发起人实缴出资时间填报错误,企业及时改正,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责令企业在10日内改正,并教育、指导约谈
4 企业实缴出资到位,在年报中公示的股东及发起人实缴出资时间与实际出资时间相差不超过 年,且企业无明显主观故意的,企业及时改正,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责令企业在10日内改正,并教育、指导约谈
5 分支机构填报年报财务数据为 0,由其上级公司出具证明其不实行独立核算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责令企业在10日内改正,并教育、指导约谈
6 首次被抽查企业的年度报告中,明显由于小数点点错原因致使数据错误扩大或减少,以及错误把系统默认的数据单位“万元”按“元”的数据填报,致使出现数据错误,且企业无主观故意,企业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责令企业在10日内改正,并教育、指导约谈,企业作出承诺
7 首次被抽查企业的年度报告中,企业在年报公示中股东及发起人认缴出资时间与登记机关登记的信息相差不超过 6个月的,如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按照公示的认缴出资时间办理了变更备案或企业及时改正年报公示信息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责令企业在10日内改正,并教育、指导约谈,企业作出承诺
8 对实地核查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且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但能通过联系电话联系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在10日内改正的,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责令企业在10日内改正,并教育、指导约谈、企业作出承诺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