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4日太原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之年。为了科学有序推进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太原市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论证、反复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提出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立法工作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山西中部城市群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以及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韦韬书记调研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时的讲话要求,在市委坚强领导下,着眼“四个走在前列”,聚焦“四个高地”建设,用法治方式支持太忻一体化经济区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立法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立足“小切口”、突出“有特色”,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推动我市当好全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排头兵、全面再现“锦绣太原城”盛景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
2022年立法项目分为正式立法项目和调研项目。其中:正式立法项目9件,立法调研项目13件。
(一)2022年安排审议的正式立法项目
1.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改)
议案提出主体:市政府 起草主体:市公安局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2022年3月
初审委员会:市人大监司委 初审时间:2022年4月
二审委员会:市人大法制委 二审时间:2022年6月
2.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新立)
议案提出主体:市政府 起草主体:市教育局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2022年5月
初审委员会:市人大教科委 初审时间:2022年6月
二审委员会:市人大法制委 二审时间:2022年10月
3.打包修改《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太原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
议案提出主体: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起草主体:市人大法制委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2022年7月
常委会审议时间:2022年8月
4.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新立)
议案提出主体:市政府 起草主体:市住建局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2022年7月
初审委员会:市人大城建委 初审时间:2022年8月
二审委员会:市人大法制委 二审时间:2022年12月
5.太原市体育发展条例(新立)
议案提出主体:市政府 起草主体:市体育局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2022年9月
初审委员会:市人大社会委 初审时间:2022年10月
二审委员会:市人大法制委 二审时间:2023年2月
6.太原市大数据促进条例(新立)
议案提出主体:市政府 起草主体:市大数据局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2022年11月
初审委员会:市人大财经委 初审时间:2022年12月
二审委员会:市人大法制委 二审时间:2023年4月
(二)2022年安排的立法调研项目(共13件)
1.推动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发展
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委
承办单位:山西省太忻经济一体化发展太原区运营中心
2.中部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委、城建委
承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汾河生态保护与修复
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委、城建委
承办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4.乡村振兴促进
牵头单位:市人大农村委
承办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5.国土绿化
牵头单位:市人大城建委
承办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6.红色文化遗址保护
牵头单位:市人大教科委
承办单位:市文物局
7.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
牵头单位:市人大财经委
承办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牵头单位:市人大财经委
承办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老年教育
牵头单位:市人大教科委
承办单位:市教育局
10.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牵头单位:市人大财经委
承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1.消防条例
牵头单位:市人大社会委
承办单位:市应急局
12.燃气管理
牵头单位:市人大城建委
承办单位:市城乡管理局
13.固废污染防治
牵头单位:市人大城建委
承办单位:市城乡管理局
各牵头单位要主动对接承办单位,组织开展立法调研活动。调研活动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等上位法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成熟性等进行研究,给出是否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形成调研报告,于2022年10月底前报市人大法制委。认为需要立法的,调研报告中应当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名称和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等。
三、立法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重大问题、重要制度主动向市委报告。按照《太原市立法条例》和《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办法》规定,起草部门要牵头成立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做到“任务、组织、时间、责任”四落实。市人大法制委、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市司法局全程参与起草工作,加强工作配合,形成立法合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要立足本市实际、体现本市特色,围绕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任务,按照市“十四五”规划部署,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精心进行制度设计。起草法规草案要从全市大局出发,认真研究我市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效”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新情况、新要求,加强法规草案重要问题的研究,切实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协商解决分歧意见,形成共识。
(三)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太原市立法条例》,落实《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办法》等五项制度,遵守立法程序,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法规草案起草任务,按时提出法规议案。部门起草、政府审查、人大审议等环节要广泛征求意见,组织论证评估,加强信息沟通,提高工作效率。要正确行使立法权,全面准确理解把握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法规符合上位法规定。
(四)规范审议材料的起草和报送。法规草案说明要全面准确反映调整的法律关系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立法的必要性、草案的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论证审查意见以及对重要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等,避免简单化。起草部门要按照《太原市立法条例》规定提供参阅资料。
(五)加强工作指导。市人大法制委、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提前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督促落实各项立法任务。对法规草案起草中的重大问题、重要分歧意见要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六)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法对市“一府一委两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开展审查。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建议,及时做好审查、处理、反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