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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政办函〔202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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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4-02 16:46:49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4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等规定,现就省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办函〔2025〕16号
发布日期 2025-04-01 生效日期 2025-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规定》等规定,现就省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及省委十五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牢牢扭住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这一核心任务,强化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统筹立改废释,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加快打造“重要窗口”,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项目安排

(一)需要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规项目(9件)。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办法(省公安厅起草,2025年5月初审)。

2.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省卫生健康委起草,2025年5月初审)。

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决定(省科技厅起草,2025年5月初审)。

4.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省林业局起草,2025年7月初审)。

5.浙江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省海洋经济厅起草,2025年7月初审)。

6.浙江省开发区条例(省商务厅起草,2025年9月初审)。

7.浙江省档案条例(省档案局起草,2025年9月初审)。

8.浙江省河湖保护条例(省水利厅起草,2025年9月初审)。

9.浙江省建筑业条例(省建设厅起草,2025年11月初审)。

(二)需要年内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4件)。

1.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修订)(省林业局起草,2025年5月提请省政府审议)。

2.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起草,2025年7月提请省政府审议)。

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省科技厅起草,2025年8月提请省政府审议)。

4.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省生态环境厅起草,2025年11月提请省政府审议)。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预留2—3件“小快灵”规章项目指标,用于解决改革实践急需、群众诉求强烈、涉及政府部门责任落实的立法事项。严格落实政府规章常态化清理要求,对与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适时推动修改或废止。

(三)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规章项目(8件)。

1.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省国资委起草)。

2.浙江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省地震局起草)。

3.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修订)(省国家安全厅起草)。

4.浙江省“四好农村路”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5.浙江省营养改善工作办法(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6.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修订)(省水利厅起草)。

7.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修订)(省自然资源厅起草)。

8.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修订)(省体育局起草)。

三、贯彻执行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成立工作专班,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高质高效完成立法工作任务。确保立法工作计划执行的严肃性,拟新增由省政府提请的初次审议法规项目,需报省政府同意。拟使用预留规章项目指标的,经省司法厅审查研究后,报省政府同意。在立法过程中,根据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践需要,各有关单位可以向省司法厅提出调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相关措施按法定程序报国家统一授权后实施。

起草单位要遵循立法程序,做好立法调研、意见征集、专家论证、协商协调等工作,提高起草质量。送审稿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者与其他单位关系紧密的,应当与有关单位充分协商;涉及增加基层财政支出、企业负担的,应当进行科学测算和论证,并充分征求意见。起草单位要按时报送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为审查、审议预留合理时间。报送送审稿前,起草单位应当与省司法厅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意见、协调分歧等情况;未经沟通直接报送送审稿的,省司法厅可以就是否启动立法审查程序向省政府提出建议。

省司法厅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严守立法权限,提高立法审查质效。在收到法规草案送审稿后,省司法厅可以会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审核把关,并加强与省政协社法委的沟通联系,支持和配合省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工作。对重大问题未达成一致,文本质量不高、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重大程序瑕疵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补充完善,或者由起草单位按程序申请省人大常委会延期审议。在审查过程中,省司法厅应当会同起草单位妥善处理分歧,努力达成共识;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在综合各方意见基础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同时,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沟通联系,主动听取意见建议,按时完成审查任务。坚持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互动,推动运用“一起来立法”政府立法征集意见平台,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附件下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地区: 浙江 
 标签: 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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