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和有关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及粮食购销领域专项巡视巡察整改工作要求,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切实加强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按照国家和省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年度监测计划,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严格落实每万吨粮食产量安排不少于1个样品要求,全部样品中选择不少于15%的比例检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结合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监测信息和上年监测发现污染的区域,开展重点监测。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预警,为开展粮食收购、确定本地区是否调整“必检项目”指标等提供依据。积极参与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通报监测结果。
二、严把粮食出入库质量安全关
督促辖区内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收购者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落实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收储企业要健全完善质量档案,严格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规范检验程序,确保检验手续齐全。按照《安徽省粮食收购和出库必检项目》及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先检后收”。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食入库质量验收,配合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质量验收,严防食品安全指标和质量不合格粮食进入政策性库存。地方储备和最低收购价粮食出库需按规定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且随货同行。
三、加强政策性粮食库存质量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定期进行粮食质量检验,认真落实好春秋季库存粮食质量检查制度。督促粮食承储单位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库存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健全完善政策性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管期限从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政府储备粮食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不少于两次,每年6月末、11月末前报送检验结果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执法检查
要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国家关于加强政策性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文件要求,突出抓好政策性粮食收储和市场化收购的监管。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管工作计划,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通过检查收购凭证、走访售粮群众、现场测量收购数量、随机抽样进行质量检验等方法,全面掌握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年度组织检查不少于两次,原则上不重复检查。市级抽查库存粮食应包括不同性质的粮食。地方储备粮年度检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储备规模的30%,检查覆盖面不低于承储企业数量的30%。对市场化收购企业和粮食收购者收购、储存、销售粮食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五、严格规范超标粮食收购处置
按照安徽省超标粮食收储处置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实施细则(方案)。对监测发现的粮食质量安全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报告。对确认超标的粮食,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超标粮食处置规定,实行定点收购、单独储存、定向销售。指导督促粮食收购者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按规定处置,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六、提升粮食质量安全检测能力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发挥好已建成项目作用。压实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质量检验监测工作责任,确保完成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粮油质检任务。组织粮油质检机构参加检验技术培训和比对考核,不断提升检验监测能力。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提高粮油质检机构经费、设备等保障水平,更好满足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需要。
七、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政策宣传
加强《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创新开展世界粮食日、粮食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充分发挥各级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基地作用,普及粮食质量安全常识。要密切关注社会舆情,认真对待媒体和信访渠道涉及的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准确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市局要确定1名熟悉业务的同志具体负责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报送粮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报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工作情况。对于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或涉密信息,需要按照规定的保密渠道以纸质文件报送。
联 系 人:陶昕,0551-62870637
联系邮箱:lswz_aqcckjc@in.ah.cn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