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18 17:03:13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515
核心提示:“违法情形”,是指违法排放的污染物种类、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方式、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具体情形、危险废物非法贮存的具体情形等。
发布单位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2-18 生效日期 2022-02-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解决各管理局在实际运用中出现的问题,更好的推广生态有奖举报,现就《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提出如下解释意见:

一、《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载明的信息”是指举报人实际发现的信息,不包括举报人通过主观推测、想象或者判断得出的信息;“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是指违法行为发生的年月日或具体时间段;“具体位置”,是指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应当具体到某区某街道某楼栋,或者排放、倾倒的地点;“违法情形”,是指违法排放的污染物种类、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方式、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具体情形、危险废物非法贮存的具体情形等。

二、《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所称“举报人应当提供的信息不全”,是指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违法情形任一项缺失或者任一项信息不全,该信息不包括举报人通过主观推测、想象或者判断得出的信息。

三、本通知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8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