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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推进餐馆经营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和《推进食品销售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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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1-28 03:54:54  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96
核心提示:1. 餐馆经营准入准营“一件事”办事指南 2. 餐馆经营准入准营“一件事”流程图 3. 餐馆经营许可信息采集表 4. 消防安全检查文书
发布单位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1-28 生效日期 2022-0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实施,推动高频行业证照集成办理,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准入即准营”,现将《推进餐馆经营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和《推进食品销售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餐馆经营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推动餐饮行业开办便利化,实现餐饮行业证照集成办理,现就全省推进餐馆经营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事项

餐馆经营准入准营“一件事”是将餐饮经营者申请营业执照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核发等事项整合为“我要开餐馆”一件事,按照“一次采集、一网申报、并联审批”模式办理证照,并告知投入使用后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要求。本方案适用于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从事餐饮行业的市场主体。

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围绕浙江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目标定位,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流程再造、系统重塑,推动餐饮行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一键集成办理”,实现“准入即准营”,切实提升群众和企业办事便利度、获得感,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为浙江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市场机制最活省、改革探索领跑省和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作出贡献。

三、主要举措

(一)打造“一站式”集成办理平台。充分运用我省数字化改革成果,依托“浙江企业在线”,建设准入准营“一件事”平台,贯通浙江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和浙江省政务服务2.0(以下简称政务2.0),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江企业在线”开设“一件事”办理统一入口,提供证照集成办理服务。设置自动判定机制,通过设立登记环节申请人填报的经营场所面积,系统自动判定需同步办理的许可类别,并触发相应采集项,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同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同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与消防安全检查。统一数据共享标准,强化数据互联互通和节点管理,申请人在完成设立登记后,平台将登记信息实时推送政务2.0,食品经营许可审批人员与消防安全检查审核人员通过审批系统进行审核,办理进度、办件结果实时共享、全程留痕,形成全流程管理闭环。通过“一件事”平台,申请人一次登录,即可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银行预约开户、社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登记、医保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申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申办等业务,切实提升办事便捷度、集成度、满意度。同时,积极探索“掌上办”服务,对接“浙里办”和“浙政钉”,实现“掌上申请、掌上审核”。

(二)推进登记许可“减材料、减环节”。归并整合设立登记与食品经营许可、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办理要件,实行“一次采集、一套材料、多方复用”机制。对企业设立登记过程中已采集的名称、主体类型、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共性信息,全部共享至食品经营许可系统与消防监督执法平台,不再重复采集。对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食品经营许可特定信息与场所性质、建筑结构情况等消防安全检查特定信息,在设立登记时一并采集、同步推送。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行”机制,减少身份认证环节。整合证照系统电子印章、电子签名服务,实现全流程设立登记、食品经营许可、消防安全检查“一次签署、同步赋权”。

(三)提供优质高效的办事服务。以群众和企业需求为导向,构建“一件事”综合服务体系。提供智能申报服务,按照餐饮经营行业习惯,申请人在自主申报过程中,系统自动匹配具有餐饮行业经营特点的名称行业和经营范围,供申请人选择。提供自行定制服务,针对市场主体不同需求,在准入准营“一件事”固定行业外,对申请人实际需要办理的许可审批事项提供“点餐式”服务,可以自由组合不同的许可审批事项集成办理,满足个性化需求。提供办件跟踪服务,建立证照办理结果触发机制,市场主体设立完成后,办理结果同步发送至申请人和业务主管部门,方便申请人及时掌握办件动态。

(四)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和消防安全监管队伍优势,切实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水平,推动餐饮经营全过程管控,守牢安全底线。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从事餐饮行业的市场主体通过“我要开餐馆”一件事办理证照后,系统向其告知消防安全日常管理要求,市场主体通过“浙里办”的“消防自主管理”应用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于通过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名单信息及时与消防救援等部门共享,消防救援机构与市场监管部门共享餐饮场所消防行业信用监管信息。强化网络订餐平台监管,推动平台企业规范经营,形成部门协同、政企协同、线上线下协同的高效监管机制。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厘清餐饮行业监管边界和范围,加大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地方实际,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推进餐饮经营“准入准营一件事”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本地区本部门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推动注册登记与食品经营许可、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办理无缝衔接,形成登记、许可、监管环节的全链条管理闭环。同时,要配合数据管理部门做好“准入准营一件事”平台与政务2.0的数据对接、数据共享、系统改造等工作,建立系统功能升级互通机制,为改革持续深化提供数字保障。

(二)加强宣传培训,主动引导办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充分利用报纸、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我省餐饮经营准入准营“一件事”的新政策、新举措,提高公众知晓度,让更多创业者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充分享受改革红利。要组织工作人员开展集中培训,领会改革精神,熟知业务流程,确保改革工作有效承接。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线上提供智能客服,线下设置导办、帮办、服务专区,提供办事指导,主动引导从业者“一件事”集成办理。

(三)加强督查考核,推动改革落地。要加强对改革督查,及时跟踪工作动态,及时掌握改革进度,对改革工作推动有力、举措创新、成效显著的地方,要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并予以推广;对改革落实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要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年底绩效评价的重要考核内容,确保改革任务高标准高质量落地。

附件:1. 餐馆经营准入准营“一件事”办事指南

2. 餐馆经营准入准营“一件事”流程图

3. 餐馆经营许可信息采集表

4. 消防安全检查文书

附件1

餐馆经营准入准营“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餐馆经营设立

适用对象:符合申请条件的市场主体(本指南以公司制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例)

二、事项审查类型

并联审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受理机构

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五、决定机构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机构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需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需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一)办理营业执照应具备的条件

1.有限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3.个体工商户:

(1)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二)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应具备的条件

1.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2. 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的有关规定。

(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办理营业执照应提交材料(申请人根据下列市场主体类型提交材料)

1.公司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证明。

2.个体工商户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应提交材料

1. 告知承诺制: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需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

(2)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可现场核查时提交);

(3)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可现场核查时提交);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可现场核查时提交)。

2. 非告知承诺制: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含承诺书);

(2)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可现场核查时提交);

(3)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可现场核查时提交);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可现场核查时提交)。

(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含承诺书)。

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文件。

注: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新开办许可(自愿接受评审且通过评审)适用于告知承诺。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网上申请

办公地址: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并联审批→决定→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告知承诺承诺期限:现场即办、网办1个工作日

非告知承诺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五、审批结果

《营业执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食品经营许可证5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机构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机构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机构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机构公布

附件2

餐馆经营准入准营“一件事”流程图


附件3:餐馆经营许可信息采集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填报)
基本信息 1.经济性质:□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个体工商户
 
2.经营场所:
 
3.经营场所详细地址:
主体业态 1.是否含网络经营:□是,□否:□网络销售 □网络订餐
 
2.餐饮服务经营者:□特大型餐饮(>3000㎡)□大型餐饮(>500㎡,≦3000㎡)□中型餐饮(>150㎡,≦500㎡)□小型餐饮(>50㎡,≦150㎡)□小微餐饮(≧5㎡,≦50㎡)□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3.单位食堂(与内部配送中心多选)□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内部配送中心:□是,□否。
经营项目 1.热食类食品制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加工制作)□无
 
2.冷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加工制作)□无
 
3.生食类食品制售
 
□生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加工制作)□无
 
4.糕点类食品制售
 
□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糕点类食品制售(简单加工制作)□无
 
5.自制饮品制售
 
□自制饮品制售(含生鲜乳饮品)□自制饮品制售(不含生鲜乳饮品)
 
□自制饮品制售(简单加工制作)□无
 
6.其他食品制售
 
□是□否
 
7.□预包装食品销售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无
 
8.□散装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制品)销售
 
□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制品)销售
 
9.□特殊食品销售
 
□保健食品销售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10.特殊情况:□学校(托幼机构)内□就餐人数300人以下单位食堂(含300人)□校园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11.是否直营连锁经营企业
 
□是,□否
 
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总部企业名称:
 
申请副本数(份):
 
从业人数: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数(人):
 
取得健康证明数(人):
相关人员信息 法定代表人姓名(已自动导入)
 
职务:
 
证件类型:
 
法人证件号码(已自动导入)
 
性别(已自动导入)
 
电话号码(已自动导入)
 
民族:
 
学历(非必填):
 
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
 
姓名:
 
职务: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性别:
 
电话号码:
 
民族:
 
学历(必填):
 
是否专职:□是,□否
 
代理人信息:
食品安全设施(必填,至少一个) 设备设施名称
 
数量
 
放置位置
 
备注
告知承诺:(参照政务2.0 用于公示) 承诺类型
   
□选择告知承诺 承诺事由
   
□不选择告知承诺 承诺内容
   
  违诺责任
   
  公开类型
   
  承诺有效期
   
  “录入承诺信息”
自查表 经营范围不同,自查表模板不一样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填报)
场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负责人
公民   联系电话  
 
身份号码
地  址   建筑结构  
场所   使用层数  
   
建筑面积 (地上/地下)
场所所在 名称   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建筑情况  
  (地上/地下)
  □消防车道                  是否畅通:□是 □否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室外消火栓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水泵接合器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消防控制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水泵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电梯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柴油发电机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变压器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配电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其他专用房间: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情况 用火 电气线路设计单位:          
   
用电 电气线路施工单位:
   
  电器产品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使用燃气:□是 □否
   
  燃气类型:                  
   
  燃气施工(安装)单位:           
   
  燃气用具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使用燃油:□是 □否          
   
  燃油储存位置及储量:              
   
  其他用火用电情况:
安全 安全出口数量:            是否畅通:□是 □否
   
疏散 疏散楼梯设置形式:
   
  疏散楼梯数量:            是否畅通:□是 □否
   
  避难层(间)设置位置:
   
  避难层(间)数量: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应急广播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消防应急照明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疏散指示标志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消防 □室内消火栓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设施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气体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泡沫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机械防烟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机械排烟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其他消防设施: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灭火器种类、型号和数量:
室内装修 装修部位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装修材料            
 
燃烧性能等级
是否采用 □是 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否 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告知承诺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件4

式样一: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填表日期

消防安全告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现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行政许可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四、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2项材料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五、办理时限

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法律责任

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消防安全承诺

(填写单位场所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现就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的全部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三、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消防安全。

四、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式样二:消防安全检查非告知承诺制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

(填写单位场所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现就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诺: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

三、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推进食品销售准入准营“一件事”

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推动食品销售行业开办便利化,实现食品销售行业证照集成办理,现就全省推进食品销售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事项

食品销售准入准营“一件事”是将食品经营者申请营业执照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整合为“我要卖食品”一件事,按照“一次采集、一网申报、并联审批”模式办理证照。本方案适用于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从事食品销售行业的市场主体。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可在申请营业执照时通过“多证合一”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围绕浙江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目标定位,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流程再造、系统重塑,推动食品销售行业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一键集成办理”,实现“准入即准营”,切实提升群众和企业办事便利度、获得感,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为浙江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市场机制最活省、改革探索领跑省和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作出贡献。

三、主要举措

(一)打造“一站式”集成办理平台。充分运用我省数字化改革成果,依托“浙江企业在线”,建设准入准营“一件事”平台,贯通浙江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和浙江省政务服务2.0(以下简称政务2.0),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江企业在线”开设“一件事”办理统一入口,提供证照集成办理服务。统一数据共享标准,强化数据互联互通和节点管理,申请人在完成设立登记后,平台将登记信息实时推送政务2.0,食品经营许可审批人员通过审批系统进行审核,办理进度、办件结果实时共享、全程留痕,形成全流程管理闭环。通过“一件事”平台,申请人一次登录,即可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银行预约开户、社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登记、医保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申领等业务,切实提升办事便捷度、集成度、满意度。同时,积极探索“掌上办”服务,对接“浙里办”和“浙政钉”,实现“掌上申请、掌上审核”。

(二)推进登记许可“减材料、减环节”。归并整合设立登记与食品经营许可办理要件,实行“一次采集、一套材料、多方复用”机制。对企业设立登记过程中已采集的名称、主体类型、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共性信息,全部共享至食品经营许可系统,不再重复采集。对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食品经营许可特定信息,在设立登记时一并采集、同步推送。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行”机制,减少身份认证环节。整合证照系统电子印章、电子签名服务,实现全流程设立登记与食品经营许可材料“一次签署、同步赋权”。

(三)提供优质高效的办事服务。以群众和企业需求为导向,构建“一件事”综合服务体系。提供智能申报服务,按照食品销售行业习惯,申请人在自主申报过程中,系统自动匹配具有食品经营特点的名称行业和经营范围,供申请人选择。提供自行定制服务,针对市场主体不同需求,在准入准营“一件事”固定行业外,对申请人实际需要办理的许可审批事项提供“点餐式”服务,可以自由组合不同的许可审批事项集成办理,满足个性化需求。提供办件跟踪服务,建立证照办理结果触发机制,市场主体设立完成后,办理结果同步发送至申请人和业务主管部门,方便申请人及时掌握办件动态。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市场主体纳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加大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地方实际,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实行告知承诺的,明确对市场主体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的方式、内容、期限和处置要求,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至相应核查人员。对于通过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浙江予以公示。依托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形成衔接事前信用核查和信用承诺、事中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分级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和信用修复的“互联网+监管+信用”的综合监管闭环。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探索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强化全过程管控,守牢安全底线。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推进食品销售“准入准营一件事”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本地区本部门的组织领导,协调相关处(科)室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推动注册登记与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无缝衔接,形成登记、许可、监管环节的全链条管理闭环。同时,要配合数据管理部门做好“准入准营一件事”平台与政务2.0的数据对接、数据共享、系统改造等工作,建立系统功能升级互通机制,为改革持续深化提供数字保障。

(二)加强宣传培训,主动引导办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我省食品销售准入准营“一件事”的新政策、新举措,提高公众知晓度,让更多创业者了解政策、用好政策,充分享受改革红利。要组织注册、食品、监管等条线人员开展集中培训,领会改革精神,熟知业务流程,确保改革工作有效承接。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线上提供智能客服,线下设置导办、帮办、服务专区,提供办事指导,主动引导从业者“一件事”集成办理。

(三)加强督查考核,推动改革落地。要加强对改革督查,及时跟踪工作动态,及时掌握改革进度,对改革工作推动有力、举措创新、成效显著的地方,要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并予以推广;对改革落实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要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年底绩效评价的重要考核内容,确保改革任务高标准高质量落地。

附件:1. 食品销售准入准营“一件事”办事指南

2. 食品销售准入准营“一件事”流程图

3. 食品销售许可信息采集表

4. 告知承诺书

附件1

食品销售准入准营“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食品销售(经营面积大于50㎡,小于1000㎡)设立

适用对象:符合申请条件的市场主体(本指南以公司制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例)

二、事项审查类型

并联审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受理机构

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五、决定机构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办理营业执照应具备的条件

1.有限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3.个体工商户:

(1)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办理营业执照应提交材料(申请人根据下列市场主体类型提交材料)

1.公司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证明。

2.个体工商户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份(含承诺书)。

2.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文件。

3.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提交设备出厂合格性的相关证明和根据食品自动售货的特殊性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形材料)。

4.食品销售者应提交食品贮存场所平面布局图。食品销售者租赁食品贮存场所的提交用房租赁合同(协议),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情形材料)。

5.告知承诺书(情形材料)。

注: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新开办许可(自愿接受评审且通过评审)适用于告知承诺。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网上申请

办公地址: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选择告知承诺:申请→受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并联审批→决定→送达

不选择告知承诺:申请→受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并联审批→现场检查→决定→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告知承诺承诺期限:即办

非告知承诺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五、审批结果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食品经营许可证5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布

附件2

食品销售准入准营“一件事”流程图


附件3
食品销售许可信息采集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填报)
基本信息 1.经济性质: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个体工商户 其他
 
2.经营场所
 
3.经营场所详细地址
 
4.实体门店:是,否
 
5.是否外设仓库:是,否
 
6.仓库地址:
主体业态 1.是否含网络经营:是,否:网络销售
 
2.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是,否。
 
3.食品销售经营者:(1)商场超市 中型(>200,≦1000㎡) 便利店(>50,≦200㎡连锁);(2)食杂店(>50,≦200㎡);(3)食品批发经营者;(4)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
经营项目 1. 预包装食品销售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2. 散装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制品)销售
 
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制品)销售
 
3. 特殊食品销售
 
保健食品销售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
 
4. 其他食品销售(仅限网络食品经营者及第三方平台)
 
是,否
 
5. 特殊情况:学校(托幼机构)内 校园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6、是否直营连锁经营企业
 
是,否
 
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总部企业名称:
 
申请副本数(份):
 
从业人数: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数(人):
 
取得健康证明数(人):
相关人员信息 法定代表人姓名(已自动导入)
 
职务:
 
证件类型:
 
法人证件号码(已自动导入)
 
性别(已自动导入)
 
电话号码(已自动导入)
 
民族:
 
学历(非必填)
 
食品安全管理员信息
 
职务: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性别:
 
电话号码:
 
民族:
 
学历(必填):
 
是否专职:是,否
 
代理人信息
食品安全设施 设备设施名称
 
数量
 
放置位置
 
备注
告知承诺:(参照政务2.0 用于公示) 承诺类型
   
□选择告知承诺 承诺事由
   
□不选择告知承诺 承诺内容
   
  违诺责任
   
  公开类型
   
  承诺有效期
   
  “录入承诺信息”
自查表 经营范围不同,自查表模板不一样

 

 

 

 

 

 附件4

 

告知承诺书

(适用“告知承诺制”许可)

(许可机关名称):

(经营者名称)郑重承诺:

1. 本单位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

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新开办许可(自愿接受评审且通过评审);

2.本单位已了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要求,并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自查表》进行自我评估,符合许可条件和要求。同时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本单位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影像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4.守法诚信经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前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5.已经知晓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本人签字。变更、延续许可时还须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营业执照登载的负责人签字。变更、延续许可时还须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许可机关。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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