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2025年度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方式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频次 | 时限 | 责任部门 |
1 | 日常监督检查 | 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含食用农产品,下同)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自建网站食品销售者,第三方冷库等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销售者,小食杂店,食品销售摊贩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确定的与食品销售监管有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 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制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设立及履职尽责情况; 2.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温度全程控制、购销过程控制、贮存过程控制等食品安全管控情况; 3.三是销售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 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食品违法违规情况; 4.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销售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5.自查、监督抽检、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包保干部督导等环节发现问题整改情况;6.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情况。 |
对较高风险销售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销售者的监管,原则上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销售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对本年度新登记的小食杂店,应在取得许可、备案或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实施至少1次日常监督检查。 | 12月底前 | 各派出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检查 |
2 | 整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专项行动(食品销售环节) | 1.重点对象:农村地区小商店、小摊点、小商贩等食品销售主体和农村集市、食品批发市场,电商平台、直播平台、农产品交易平台等入网食品销售者。 | 1.重点品类:方便食品、休闲食品、食用植物油、酒水饮料、调味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等农村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品类。集中整治“三无”食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冒充食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标识、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山寨”食品(食品包装标识、文字图案等模仿其他品牌食品,误导消费者);劣质食品(以次充好、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宣传(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等功效);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问题。 2.按照线上线下同标准原则,严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经营假冒伪劣等问题食品; 3.市局组织督导和“回头看”。 |
1.确保食品经营者全部知晓专项整治工作精神; 2.每月调度工作进展,发现一家整治一家、查处一家、规范一家,对证据确凿的移交执法条线; 3.市局组织督导检查,通过核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确认是否做到全覆盖检查。 |
12月 | 市局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督导;各派出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方案要求。 |
3 | 集中整治 | 1.重点检查区域。农村及城乡结合部、校园周边、节假日人流密集处(如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及食品集中交易场所。 2.重点检查对象。农村地区食品销售者、学校及周边食品销售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及大型食品销售企业、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销售者、网络食品销售者、投诉举报较多或曾出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销售者。 3.重点检查品种。“12+8”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肉及肉制品、冷藏冷冻食品、节日热销食品、散装食品、酒类、奶粉、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进口食品、历年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问题较多的食品。 4.重点检查时段。各类重大活动举办期、“两考”期间及校园开学季、“中秋、十一”等重要节假日、旅游旺季及季节转换期。 |
1. 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定期自查、销售贮存过程控制等关键环节食品安全管控情况; 2. 销售“三无”、“山寨”、假冒伪劣问题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食品的违法违规情况; 3. 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销售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4.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制定、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设立及履职尽责情况;5.自查、监督抽检、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包保干部督导等环节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
1.在开学季及“两考”期间,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全覆盖监督检查; 2.其余专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总局、省厅部署开展的专项整治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
12月底前 | 市局按需制定整治方案,各派出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检查。 |
4 | 跟踪指导 飞行检查、联合检查、体系检查、交叉互检、约谈督导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
贯穿整个监督检查工作中。 | 针对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重大舆情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节点,部署开展专项整治,采取发布风险提醒、主动开展排查管控、加大飞行检查等措施,严防、严控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 按需开展。 | 12月底前 | 市局和各派出分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需组织开展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