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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考核工作的通知 (药监综科外〔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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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1-22 14:09:02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89
核心提示:请各重点实验室按要求向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2021年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提交本行政区域内各重点实验室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考核报告》)和重点实验室提交的《年度报告》。
发布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药监综科外〔2022〕7号
发布日期 2022-01-21 生效日期 2022-01-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考核评估规则》)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重点实验室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考核评估规则》第十条规定,请各重点实验室按要求向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2021年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提交本行政区域内各重点实验室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考核报告》)和重点实验室提交的《年度报告》。

二、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为依托单位的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各实验室的《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报告》。

三、《年度考核报告》应针对各重点实验室分别编写,统一提交。请将《年度报告》(一式四份及电子版光盘)、《年度考核报告》(一式四份及电子版光盘)寄送至管理办公室,并注明实验室考核资料。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华佗路31号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科研管理处 邮编:102629。

四、管理办公室制定考核实施方案开展考核工作,将适时通报考核结果。

五、请各重点实验室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按时提交材料,切实做好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工作。逾期未提交材料的,视为拒不参加考核工作,将按照《考核评估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六、考虑到此项工作将常态化开展,请各实验室依托单位、实验室所在省级局从2022年开始,每年按照上述时限和有关要求按时提交相关材料。

七、联系人:蔡海燕(010-53851291);杨雪(010-53851359);欧阳呓林(010-88330532)。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1月20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年度报告 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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