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考核评估规则》)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重点实验室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考核评估规则》第十条规定,请各重点实验室按要求向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2021年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提交本行政区域内各重点实验室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考核报告》)和重点实验室提交的《年度报告》。
二、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为依托单位的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管理办公室提交各实验室的《年度报告》和《年度考核报告》。
三、《年度考核报告》应针对各重点实验室分别编写,统一提交。请将《年度报告》(一式四份及电子版光盘)、《年度考核报告》(一式四份及电子版光盘)寄送至管理办公室,并注明实验室考核资料。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华佗路31号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科研管理处 邮编:102629。
四、管理办公室制定考核实施方案开展考核工作,将适时通报考核结果。
五、请各重点实验室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按时提交材料,切实做好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工作。逾期未提交材料的,视为拒不参加考核工作,将按照《考核评估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六、考虑到此项工作将常态化开展,请各实验室依托单位、实验室所在省级局从2022年开始,每年按照上述时限和有关要求按时提交相关材料。
七、联系人:蔡海燕(010-53851291);杨雪(010-53851359);欧阳呓林(010-88330532)。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