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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年 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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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4-20 15:25:51  来源: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21
核心提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要求,现就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2年 第12号
发布日期 2022-04-13 生效日期 2022-04-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要求,现就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第35号《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二、在2022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应当按照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限期改正意见,于2022年6月30日前在新注册备案平台上完成整改。

三、已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旧平台产品,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6月30日前提交该产品执行的标准、产品配方和产品标签样稿等资料,完成产品信息补录。

四、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备案人可在限期改正期内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主动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注销进口普通化妆品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主动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申请主动注销的产品,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五、逾期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或完成补录的产品,将依法予以取消备案。取消备案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或进口。

特此公告。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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