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要求,现就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第35号《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二、由于第一年要求提交年度报告,部分企业对第35号《公告》内容理解不充分,在2022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此类产品应当按照属地市场监管局出具的限期改正意见,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补充完成年度报告。
三、已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申请注销;未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管理局提交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含产品名称、备案编号、企业名称、统一信用代码、注销理由及申请电子版文件)。主动注销备案的,已上市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四、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通告。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