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有关要求,现将黑龙江省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填报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于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的有关要求
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逾期未按要求进行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监管部门将依照《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
在2022年3月31日前未完成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其备案凭证已在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系统中显示“异常!备案人未按法规要求进行年度报告”。备案人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二、备案人可以主动注销不再生产的化妆品备案信息
根据《条例》《办法》和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法规规定,对不再生产的产品,备案人可在备案平台主动申请注销。申请主动注销的产品,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已在新注册备案平台申请开通备案用户权限的备案人,可在备案平台主动申请注销;对于尚未注册新平台账号的备案人,可向我局化妆品监管处提出主动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附后),由我局协助完成在新平台进行备案产品的主动注销和公示信息更新,以免影响相关产品继续上市销售。
三、省药监局将依法对未按照规定填报年度报告的备案人予以处置
对于2022年6月30日后仍未完成整改(填报年度报告),也未主动注消备案信息的化妆品备案人,我局将按照《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取消备案的产品。被监管部门取消备案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按照《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的产品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不得上市销售,仍然上市销售的,监管部门将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申请注销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函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