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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告 (2022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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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5-01 02:46:00  来源: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09
核心提示:根据第35号《公告》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对在2022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报的产品,我局已出具限期整改意见,要求备案人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将依法予以处置。
发布单位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2年第25号
发布日期 2022-04-25 生效日期 2022-04-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
备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药监办许〔2021〕422 号,以下简称422号《通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补录及标签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粤药监办许2022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通告》)以及全国普通化妆品备案质量分析视频会议工作部署,加强我市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保障化妆品注册备案新法规顺利平稳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第35号《公告》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对在2022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报的产品,我局已出具限期整改意见,要求备案人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将依法予以处置。

二、根据422号《通知》和39号《通告》要求,国家药监局已将原备案平台的产品备案信息迁移到新备案平台,备案人应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按期完成备案年度报告、历史备案产品认领、备案资料补录、产品标签更新等相关工作。对2021年9月15日之前已完成整改并符合要求的,及时在新备案平台认领;对2021 年9月15日之后未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备案人通过新备案平台主动注销备案或者向所在地监管部门申请取消备案。备案信息主动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对于历史备案产品不主动认领和注销备案的产品,按照有关规定,我局将在2022年4月28日在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中统一强制注销。

特此通告。

附件:   珠海市清理原备案平台无人认领的备案产品名单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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