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2024年度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2024年度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3-24 15:24:48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67
核心提示: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5月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广东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等文件规定,现就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2024年度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5-03-21 生效日期 2025-03-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5月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广东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等文件规定,现就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2024年度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

(一)控排企业(名单见附件1)应按规定于2025年4月15日前在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系统”,网址:https://www-app.gdeei.cn/gdetsgdr/carbon)中填报2024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监测计划(限于监测计划发生变化的企业)和行业基础数据汇总表(详见报告系统通知公告)。

(二)2024年度全年停产的控排企业,需向地市生态环境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后,在报告系统中填报相关停产情况。各地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控排企业停产情况汇总后书面报送我厅。

(三)我厅将于今年4月至6月组织核查机构对控排企业2024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进行核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碳市场控排企业名单及碳排放信息管理工作,2024年度新增报告企业(名单见附件2)需填报近三年(2022-2024年度)的碳排放情况。我厅将组织对2024年度新增报告企业碳排放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确定2025年度控排企业名单。

二、控排企业配额清缴(履约)

(一)我厅将根据《广东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核定控排企业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并通过“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网址:https://www-app.gdeei.cn/crs/)对预发放配额进行调整。企业对配额核定结果有异议的,须于收到反馈核定配额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控排企业应于7月20日前按照核定的2024年度实际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上缴足额的配额进行履约。控排企业账户中配额不足以清缴履约的,应提前在交易平台购买补足。

(三)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或省碳排放特别配额(S-GDEA)抵消实际碳排放的,应于7月10日前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管理系统或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上发起上缴操作申请(相关指引见附件4)。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落实到相关企业,认真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2024年度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工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企业应如实提供本企业2024年度碳排放信息,认真配合核查、复查、抽查以及数据质量技术帮扶工作。

(三)各地市生态环境局、核查机构不得违规泄露企业碳排放数据等保密信息。

附件:

   1. 广东省2024年度控排企业名单.pdf

   2. 广东省2024年度新增报告核查企业名单.docx

   3. 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2025年修订).pdf

   4. 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等抵消2024年度实际碳排放的工作指引.doc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3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官力斯 020-87531915;020-83625802

电子邮箱:gdets@gd.gov.cn

 地区: 广东 
 标签: 配方 年度报告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3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756) 法规动态 (3080)
法规解读 (3089) 其他法规 (347)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8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