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环办〔2021〕230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环办〔2021〕23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0-19 10:44:42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923
核心提示: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发布单位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渝环办〔2021〕230号
发布日期 2021-10-18 生效日期 2021-10-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加强日常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管理要求,督促辖区产废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按照《通知》要求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确保鉴别结论的科学性。同时加强后期监管,发现鉴别报告与企业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前期已经开展鉴别的单位,各区县生态环境局需持续关注其鉴别对象产生的原辅材料、工艺、特征污染物等与开展鉴别期间是否有变化,明确鉴别对象的最新环境管理要求。

二、加强指导服务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产废单位的指导服务,帮助其对产生的固体废物特性进行识别和认定,能通过名录或者特性分析明确其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无需开展额外的危险废物鉴别。在产废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鉴别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及时提醒和纠正,并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鉴别单位注册码发放、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组建及日常运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抽取复核等具体事务。

附件: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地区: 重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4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