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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市监办发〔202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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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4-28 10:53:39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35
核心提示:2021年市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关切,细化落实《2021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沪府办〔2021〕21号),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强化政务公开在国家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办发〔2021〕233号
发布日期 2021-04-26 生效日期 2021-04-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一图读懂《2021年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事业单位:
 
  现将《2021年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市局各牵头处室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任务安排,于工作要点公布后30日内报送市局办公室备案。市局办公室将对工作要点落实情况进行统筹协调、跟踪督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5日
 
     附件:沪市监办发〔2021〕233号.doc
  

  2021年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1年市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关切,细化落实《2021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沪府办〔2021〕21号),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强化政务公开在国家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一、细化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坚持“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按要求公示市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一要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进一步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二要确保全流程执法信息应公示尽公示:事前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包括种类、依据)、程序(流程)、裁量基准、救济渠道、行政执法权力事项、办事指南、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信息以及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信息等;事中公开执法证件、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当事人权利以及政务服务窗口信息等;事后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以及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等。三要完善公示信息归集展示,加强行政执法公示与其他公示工作信息共享。(牵头处室:法规处)
 
  (二)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信息公开。
 
  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市场主体信息资源需求,梳理、汇总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市局实施和制定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等。9月底前,依托市局门户网站,以专题形式向市场主体全面公开并动态更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应标注有效性。网站引用或登载的行政法规,应对照使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行政法规库中的国家正式版本。(牵头处室:法规处)
 
  做好市场监管标准的梳理、汇总,9月底前,依托市局门户网站,以专题形式向市场主体全面公开并动态更新。优化标准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国家标准信息、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信息查询,同时,公开上海市地方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等信息,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有条件的可提供免费下载服务。(牵头处室:标准技术处、标准创新处)
 
  (三)进一步推进电梯使用管理信息公开。
 
  以电梯智慧监管试点为契机,丰富“上海智慧电梯码”关联信息,社会公众可通过电梯公众监督系统实时查询电梯维保、检验检测、历史故障、历史困人等信息,实现一键困人求救、故障保修、投诉建议、数据纠错等功能,畅通电梯使用管理信息公开渠道,促进电梯安全状况提升。6月底前,增加电梯故障信息向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推送功能,逐步实现本市电梯全生命周期信息追溯。(牵头处室:特种处)
 
  (四)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公开。
 
  健全企业信息公示机制,督促企业年报公示,归集展示涉企信息,推进涉企信息“应公示、尽公示”。深入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动态更新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开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制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及时、全量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统一对外公示。(牵头处室:信用处)
 
  (五)进一步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以及其他条线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等工作情况信息公开。
 
  加大《上海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南》的解读和宣传力度,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视频,组织“竞课堂”相关政府开放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倡导竞争文化的良好氛围和共识。规范反垄断案件办案程序,做好反垄断执法政策法规汇编,开展长三角反垄断执法协作,公开反垄断执法信息。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并向社会公开公平竞争审查清理情况。根据市场价格维稳相关工作部署,适时发布价格提醒告诫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牵头处室:反垄断办)
 
  以新版《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实施为契机,重点针对疫情期间出现的新问题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高发问题,制发执法工作计划和整治方案,对于形成较大社会影响和较大执法成果的典型案例和系列案件,主动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牵头处室:竞争处)
 
  围绕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热点工作,制定市场监管整治、抽检、检查、检验等执法行动方案,依托市局门户网站“整治、抽检、检查、检验专项行动布置类文件”“抽查、抽检结果信息”“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专栏,公开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等工作开展情况。(牵头处室:各业务处室)
 
  (六)进一步推进消费者维权统计分析数据信息公开。
 
  围绕消费安全,进一步做好消费维权信息公开工作。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场线上问答、2021年上海市纪念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座谈会以及市场监管局长接热线等政民互动活动。通过电视、平面媒体、市局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年度投诉热点、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和上海市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报告,通过媒体专题报道市场监管部门有关维权工作情况。在元旦、“五一”、国庆、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发布投诉举报数据统计分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探索推进市场监管系统“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工作。(牵头处室:消保处、产品监督处等)
 
  二、细化深化决策公开与公众参与
 
  (一)规范市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
 
  3月底前,制发市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以目录归集的方式,对各事项的决策草案、制订背景、意见征集采纳情况、会议审议情况、决策结果以及动态更新情况等各项信息进行超链接展示。(牵头处室:综合处)
 
  (二)保障市局重大行政决策文件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权。
 
  重大行政决策文件编制过程中,应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座谈会、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充分听取企业代表、行业协会、市民代表等利益相关方代表意见建议。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需公开征求意见的重要决策草案,应同时在“一网通办”总门户、人民建议征集信箱、随申办移动端等市民广泛使用的平台公示。重大行政决策文件出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前期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及较为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原因,应在市局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11月底前,组织邀请企业代表、市民代表等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本单位决策会议不得少于3次,争取开展1次议题审议情况在线直播,代表列席和意见发表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开,具体议题原则上均从市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中选取。(牵头处室:综合处)
 
  (三)加强市局主动公开政策性文件制定后的政策解读。
 
  贯彻落实《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凡是面向企业和市民的主动公开政策性文件,均应开展解读。起草政策性文件时,应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应针对性地对政策制订过程中收集到的普遍关注点和疑惑点予以解答、说明,杜绝简单摘抄文字、罗列文件小标题等形式化解读。政策性文件还应与解读材料同步审签、同步发布。政策性文件施行后,应对政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模糊认识、操作误区、执行偏差等情况,开展二次解读、跟踪解读、专项解读。解读材料应在市局门户网站“政策解读”栏目集中发布,并与被解读的政策性文件勾连。年内市局政策性文件采用新闻发布会、政策通气会、图示图解、场景演示、卡通动漫、专家访谈、短视频等多元化解读率不得低于60%。(牵头处室:综合处)
 
  (四)强化市局主动公开政策性文件施行过程中的回应关切。
 
  6月底前,在市局门户网站开放政策性文件发布页面的网民留言功能,综合网上领导信箱、人民建议征集信箱、网上信访、“12345”和“12315”热线、网站“我要咨询”栏目以及政务新媒体等渠道,收集网民对政策性文件内容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12345”和“12315”热线、网站“我要咨询”栏目、网站留言以及政务新媒体等渠道收到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咨询,答复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简单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对反应集中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咨询,应进行专项回应。专项回应内容应在市局门户网站“回应关切”栏目集中发布。(牵头处室:综合处)
 
  对政务服务好差评排名靠后的办事事项和“12345”政务服务总客服咨询投诉集中的办事事项,也应进行专项回应,有针对性地改进办事流程。专项回应内容应在市局门户网站“回应关切”栏目集中发布。(牵头处室:法规处)
 
  (五)办好市局政府开放活动。
 
  11月底前,结合市政府、市局重点工作和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主题,开展局长办公会对公众开放、民生访谈、在线访谈、圆桌对话会议、云直播、VR展示、流程演示等多形式的政府开放活动。政府开放活动期间,应设置座谈或问卷调查等环节,主动听取参与代表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活动结束后,对现场收集到的公众意见建议,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应。回应内容在市局门户网站“回应关切”栏目集中发布。8月全市政府开放月期间,开展以市局政务大厅、投诉举报中心、监测评价中心、市计测院、市特检院、市质检院等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公众开放活动为主的系列主题开放活动。(牵头处室:办公室)
 
  三、细化深化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持续对《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监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优化调整,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工作部分、权力事项部分的公开内容的再梳理和再细化。9月底前,完善标准目录公开事项和具体公开内容的联动超链接展示,探索标准目录和市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直接对应和融合应用。围绕企业市民“高效办成一件事”“清晰读懂一件事”,11月底前,至少出台1个“政策服务包”“一件事导览”等集成式、主题式、场景式标准目录公开产品(牵头处室:法规处、办公室);至少出台1个食品监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应用产品(牵头处室:食品协调处)。
 
  抓好市局2021年度公共数据开放重点领域任务落实,细化公开内容和要求,积极参与SODA开放数据创新应用。11月底前,完成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政务数据落地应用、政务服务信息差异化推送,丰富“扫码看”“掌上看”等公开形式和手段。(牵头处室:办公室、特种处等)
 
  四、细化深化政务公开基础工作
 
  (一)做好市局政府公文推送和归类展示。
 
  按照市政府要求,继续做好政府公文推送全市统一政府公文库工作。全面梳理市局各类政府公文,9月底前,对2010年以来未开展过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的政府公文开展属性认定工作,整理形成涵盖市场监管系统政府公文的重点制度文件汇编,在市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中的“政策文件”栏目归类集中公开。围绕企业群众创业办事需求,强化“一类事”政策文件主题分类,提高分类的精准性和查阅的便捷性。(牵头处室:办公室)
 
  6月底前,做好各类规划集中公开,主动公开市场监管系统“十四五”规划和专项规划,推动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牵头处室:综合处)
 
  (二)做好市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办理工作。
 
  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作用,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市场监管业务未及时落实、未规范办理问题或合理意见建议,及时推送业务处室,促进业务工作开展。组织2021年度市场监管系统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执法检查,结合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于11月底前,开展2021年度市场监管系统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题培训。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在市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载明收费要求和标准,加强收费管理。(牵头处室:办公室、科财处)
 
  (三)做好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以“整合、重构、创新、便捷”为指导,围绕“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理念,完善市局门户网站优化设计,提高智能化应用水平。制定市局门户网站管理规范,落实专人专责,健全发布信息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更新工作机制,杜绝错链、断链、内容混杂。(牵头处室:办公室)
 
  加强政务新媒体与市局门户网站的信息协同发布,充分发挥市局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注重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和回应关切工作,对于特别重大的舆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声音、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牵头处室:宣传处)
 
  6月底前,完善统一知识库建设,推进线上线下信息同源,切实提高线下服务窗口的政策咨询服务能力。(牵头处室:法规处)
 
  (四)强化年度考核评估。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本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年度考核评估方案,考核评估结果于年底向市局主要领导进行专题汇报,约谈问题处室主要领导,督促工作整改提升。(牵头处室:办公室、人事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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