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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政〔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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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23 03:14:40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9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精神,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政策,推动全省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2021〕14号
发布日期 2021-03-22 生效日期 2021-03-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精神,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政策,推动全省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围绕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聚焦国务院关于综合保税区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综合保税区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努力把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青海对外开放新高地。
 
    (二)发展目标。
 
    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发展保税加工、销售服务、物流分拨、检测维修、研发设计为重点,逐步把综合保税区培育成为我省对外贸易重要增长极和外向型经济发展集聚区,到2025年实现进出口占全省总额的2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两个市场,集聚加工制造业发展。
 
    以加工制造为基础,承接境内外产业转移,积极推动与省内外地区以及国际产业链合作,承接境内外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加快引进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轻工纺织、中藏药材、民族用品、农牧产品等行业重点企业及其产业链配套企业入区。建立综合保税区内外企业市场联动机制,对区内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基建物资及设备,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按现行规定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实现新企业尽早入区、尽早投产。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纳税试点政策。探索优化综合保税区内符合规定的生产产品内销手续,促进企业内销便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西宁海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提供高效销售服务。
 
    促进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业务发展,用足用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各项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发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积极引入保税展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产品推广服务等服务型企业入区。探索综合保税区展示交易活动监管新模式。推进制度体系创新,支持综合保税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创新举措。(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西宁海关,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三)努力打造物流分拨节点。
 
    加强综合保税区国际国内物流场站、通道体系建设,推动开通国际货运航线,发展保税物流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物流信息处理等业务,提升监管效能,推广应用信息系统,便利保税货物自由流转。依托中欧班列、西部陆海新通道等,加强与中西部各省(区)合作,共同推进国际物流通道建设。在综合保税区内建设物流分拨中心,支持出口集拼型、进口配送型、物流综合型等企业入驻,开展保税贸易和保税物流业务。探索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从境外入区监管模式,简化备案程序,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进口和保税仓储、展示,开展国内外文化交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西宁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青海机场公司,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四)开展检测维修服务。
 
    探索推进开展检测维修业务,支持服务外包型企业入驻,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适合高原特色的高端绿色产业、循环经济产业检测维修业务,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业务,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补足全省电子信息产业缺乏全球检测维修功能短板,延伸补齐电子信息产业链条,进一步吸引更多优质电子信息产业落户,促进全省电子信息产业做大做强。创新监管模式,优化动植物产品检验放行流程,对符合条件的进境食品实施“抽样后即放行”监管,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动植物产品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对综合保税区内入境国际展品提供报关、查验、仓储等一站式服务。加大综合保税区检测维修等业务的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维修废物管理,加强地表水、大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促进综合保税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单位:西宁海关、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五)探索研发设计,发展新业务模式。
 
    探索建立创新高地,科学运用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在综合保税区发展。尝试开展生物医药、机械设备、民族特色文化、高原特色农产品等产业研发和展示业务,积极探索新的业务模式。(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西宁海关,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三、支持政策
 
    (一)支持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决策高效、服务完善的体制机制,推进综合保税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建立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派驻机构和移交职责的准入机制,有序推进海关、市场监管、税收、金融、公安等相关部门在综合保税区派驻机构人员或设立服务窗口,从严从紧控制政府工作部门派驻机构。探索建立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工作机制,建立薪酬激励机制,实现机构精简、服务优良、科学发展。(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西宁海关,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二)完善招商优惠政策。积极落实我省招商引资政策,探索创新财政、税收、外汇等支持综合保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积极统筹招商资源,加强解读和宣传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吸引境内外制造、服务、维修、研发设计等高端企业入驻综合保税区。扎实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加大项目落地帮扶力度,着力引进符合综合保税区发展定位的龙头企业落户。开展“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推动具备条件的省内外向型重点项目在综合保税区落地投产、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西宁海关,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三)财税、土地支持政策。统筹用好中央和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合理利用发改、财政、工信等发展资金支持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建设、高水平发展。综合保税区建设资金贷款享受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政策。综合保税区内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的电子信息、智能终端、特色轻工、装备制造等重点企业,采取补助、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按规定落实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对综合保税区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四)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提供储蓄、汇兑、贷款、结算、融资、第三方支付等金融服务,提升支付结算体系便利性。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投入和联合融资支持。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积极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支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探索离岸金融、跨境支付、信托、债券等金融创新。鼓励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担保服务。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五)人才引进政策。支持综合保税区制定出台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人才储备档案库,积极引进各类急缺人才,为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保障。依托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培训机构等,建立人才流动机制和培训网络,构建多层次全方位人才教育培训体系。(责任单位:省人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六)支持投资贸易便利化先行先试。借鉴推广内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进经验,支持综合保税区在投资贸易便利化上先行先试,全面推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行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制度。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应用,整合国际贸易、退税、外汇结算、海关报关报检等事项,拓展政务、物流、数据等特色信息服务功能,推广货物申报、企业资质、许可证办理等功能,优化口岸管理和服务机制。全面落实出口退税政策,支持监管创新,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则,复制推广“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智能化卡口验放”“保税展示交易”等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服务辐射全省开放型企业,支持区外企业通过综合保税区平台办理业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西宁海关、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七)外汇及跨境人民币支持政策。探索建立外汇管理新体制,简化贸易外汇业务办理程序,简化跨境人民币审核业务流程,支持企业使用人民币开展跨境贸易结算,实现跨境贸易投资、融资便利化。申请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采取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时,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纳入标识企业管理,外汇部门对其进行专项检测。对入驻综合保税区的金融机构,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审查、快速验收”的方式,高效办理金融机构各项外汇业务准入和系统验收工作。(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四、有关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协同配合,加大支持力度,优化办事流程,加快工作进度,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激发稳外贸新潜力,培育稳外资新的增长点,打造青海高水平开放的新高地。有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的牵头作用,着力解决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发至县人民政府)
 地区: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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