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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21年春季学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市监食经函〔2021〕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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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3-08 05:48:57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391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2021年春季学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部
发布文号 市监食经函〔2021〕357号
发布日期 2021-03-08 生效日期 2021-03-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2021年春季学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严防严管严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学生饮食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卫生健康部门,以供餐人数多的学校食堂、基础薄弱的农村地区学校食堂和食品安全风险高的校外供餐单位为重点,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严查严管进货查验把关不严、未按要求留样、整改不落实等食品安全问题。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要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惩。
 
  二、加大对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按照《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各地教育部门要重点督促学校和幼儿园落实好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落实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指导学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加强对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者的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大力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管理模式,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强化对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三、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等重点食品原料管控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查进口冷链食品的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消毒单位出具的消毒证明。及时清理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加强对食品原料供货商的管理,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四、严格落实校园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导督促校外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政策,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全面检查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清洗消毒餐饮具、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保持加工制作和就餐场所清洁卫生、定时消毒。配齐通风、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设施。
 
  五、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与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教育
 
  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重点培养学生文明用餐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引导青少年爱惜粮食,培养节约习惯,制止餐饮浪费。
 
  六、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机制
 
  各部门要不断完善校园食品安全定期会商、联动执法等工作机制,重点加强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的协作配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与其他部门的工作通报和信息共享。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规范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送等工作。联合开展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压实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校园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监测力度,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部门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分别报送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1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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