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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2020年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检查的通知 (闽粮仓〔20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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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28 15:48:36  来源: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603
核心提示: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通知》,为更好地推进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省局定于10-12月在全省范围开展企业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检查,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关于开展2020年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检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闽粮仓〔2020〕154号
发布日期 2020-09-28 生效日期 2020-09-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粮储局,厦门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通知》,为更好地推进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省局定于10-12月在全省范围开展企业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粮食收购、储存、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企业。

    (二)检查内容

    1.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3.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技能和粮食质量安全的培训情况。

    4.粮食收购企业执行质价政策,明示品种、等级、质量要求、价格等情况。

    5.储备粮落实出入库必检项目情况。

    6.采购粮食索取、查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情况。

    7.“原粮质量安全追溯”信息上传情况。

    8.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是否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和出库时间以及其他信息;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计,不得少于5年。

    9.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和召回粮食的处理情况。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一)检查时间:2020年10月至12月。

    (二)检查方式:此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地市级复查、省局抽查的方式。各地粮储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粮食企业做好质量管理日常工作;10月下旬,各地粮储部门要选择一定比例的企业进行复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整改;12月,省局将组织抽查。

    三、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粮储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填写检查工作表格,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

    (二)突出重点,抓实落细。此次粮食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检查是对企业粮食质量管理制度、监管机制及责任、质量追溯等相关工作的全面检查。各级粮食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企业依法依规履行粮食质量安全责任相关情况进行延伸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三)认真总结,边查边改。检查要做到以查促改,对近些年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并将整改工作贯穿到检查的全过程。通过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粮食经营者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用档案,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各设区市粮食部门于11月10日前将检查和问题整改情况上报省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处。

    联系人:谢建斌

    电  话:0591-87602242

    邮  箱:fjlsjhgc@163.com


    福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9月25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细则 检查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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