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企业申请办理进口特殊食品产品临时许可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沪市监特食20200475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企业申请办理进口特殊食品产品临时许可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沪市监特食2020047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29 08:42:58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059
核心提示: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企业在展区内展示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进口保健食品等产品(上述三类产品以下统称“进口特殊食品”)行使注册审批权,办理临时许可批件。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特食20200475号
发布日期 2020-09-28 生效日期 2020-09-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1.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临时许可申请书
2.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时许可申请书
 3.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口保健食品临时许可申请书
4.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具有功能声称的其他进口食品信息登记申报表
    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企业在展区内展示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进口保健食品等产品(上述三类产品以下统称“进口特殊食品”)行使注册审批权,办理临时许可批件。为服务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企业申请获得上述临时许可批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特殊食品销售保障工作相关要求。
 
    二、办理事项
 
    在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区内展示销售的进口特殊食品,未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的,按下列要求办理临时许可或信息登记。已经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的不需要办理临时许可。
 
    1.在展区内展示销售的、尚未取得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办理临时许可;
 
    2.在展区内展示销售的、尚未取得我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注册证书的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除外),办理临时许可;
 
    3.在展区内展示销售的、纳入进口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范围的、尚未取得我国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符合我国保健食品管理要求的进口保健食品,办理临时许可;
 
    4.在展区内展示销售的、所属国家或地区已准许上市销售、具有功能声称的其他进口食品,办理信息登记。
 
    三、办理程序
 
    (一)临时许可
 
    1.参展企业申请办理临时许可的,在展会前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临时许可申请,提交《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临时许可申请书》(附件1)或《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时许可申请书》(附件2)或《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进口保健食品临时许可申请书》(附件3)和相关申请材料;
 
    2.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
 
    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评审批(免于境外现场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临时许可的决定。准予临时许可的,颁发临时许可批件。
 
    (二)信息登记
 
    1.参展企业申请办理具有功能声称的其他进口食品信息登记的,填写《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具有功能声称的其他进口食品信息登记申报表》(附件4),在展会前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
 
    2.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信息登记凭证。
 
    四、受理时间和地点
 
    1.受理时间:2020年10月9日—2020年11月4日
 
    2.受理地点: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大厅(肇嘉浜路301号一楼,电话:021-64220000转政务服务大厅)。
 
    3.咨询电话:021-64220000转2517、2515、2519分机。
 
    4.联系邮箱:shtsspc@163.com。
 
    五、其他事项
 
    1.临时许可批件使用时间限于展会期间,使用范围仅限于展区内及办理参展相关手续使用;临时许可批件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长使用6个月。
 
    2.获得临时许可批件的进口特殊食品,在其包装上可免于标注临时许可号。
 
    3.根据商务部跨境电商管理相关规定,对参展进口特殊食品按照个人物品进行管理,消费者在现场可以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下单购买,但不允许现场提货、交易及试吃,产品安全风险性按照跨境电商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5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6) 法规动态 (193)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