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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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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10 09:21:03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767
核心提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20〕37号
发布日期 2020-09-09 生效日期 2020-09-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共230种)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

    为促进我市化工产业安全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危险化学品系统性安全风险,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目录。

    一、禁止部分

    《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共230种)》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全环节禁止。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二、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部分

    (一)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是指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

    (二)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内,禁止危险化学品生产和有储存经营,只允许使用、无储存经营、运输列入《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共633种)》的品种。

    (三)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内,涉及民生的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新型燃料、制冷剂等危险化学品,以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允许依法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本目录出台前,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内已存在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可以保留,但不得改建、扩建。

    三、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部分

    (一)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所列以外区域。

    (二)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只允许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列入《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共1306种)》的品种。

    四、附则

    (一)未列入《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可在全市范围以国家标准试剂的形式进行储存、使用和运输,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二)本目录所称国家标准试剂,是指单一包装单位液体不大于25升、固体不大于25千克包装,符合国家《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 15346-2012)》要求的试剂。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难以消除的副产物,应妥善处置。

    (四)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道路运输,通过其他方式运输不适用本目录。

    (五)经营单位在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内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其经营范围不受《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限制。

    (六)本目录所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时,应遵守国家及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涉及履行国际公约的相应手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七)本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编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如有修订,本目录作相应调整。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其他危险物质应根据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

    (八)本目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地区: 沈阳市 
 标签: 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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