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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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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10 09:27:10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450
核心提示: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城市建设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的通知》(黑安办发〔2020〕63号)要求,我厅制定《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9-09 生效日期 2020-09-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城市建设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的通知》(黑安办发〔2020〕63号)要求,我厅制定《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8月 28 日

    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黎巴嫩贝鲁特重大爆炸事件教训,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落实《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城市建设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的通知》(黑安办发〔2020〕63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决定组织实施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强化源头管理,紧盯涉硝酸铵等危险废物园区、企业,通过专项整治,使危险废物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环境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着力消除重大环境风险隐患。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排查整治。结合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工作,深入排查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过程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

    (二)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以硝酸铵等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以及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强化部门之间沟通协作。对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问题,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推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的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堵塞危险废物监管漏洞,重点打击未如实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或将废弃危险化学品隐瞒为原料、中间产品的行为。

    (四)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健全信访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举报重大环境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三、排查治理方式

    (一)企业自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相关企业严格落实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照检查重点内容逐一排查,形成自查清单并建档备查;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积极主动抓好整改,重大隐患难以消除的,要停产停业整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各地排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企业自查情况以及前期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深入查找可能引发环境事故的各类风险点。对发现的严重问题,要及时报告,责令立即整改。建立问题台账、整改台账,加强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成。

    四、工作保障

    (一)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有关专业力量,摸清涉爆危险废物储存场所的底数,建立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分布档案。

    (二)严格执法,压实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监管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企业,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限措施,加强督促检查。要采取突击检查、明察暗访、随时抽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涉及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扩大宣传,及时报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等媒体,宣传报道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公开曝光典型违法行为和重大环境风险隐患。要强化信息报送,及时报告专项整治过程中取得的成效。

    五、时间安排

    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辖区涉硝酸铵等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分布档案(9月5日前)和专项治理工作总结(9月25日前)报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人:魏朝晖0451-87116483吴宪天0451-87117584

    邮  箱:hljhjyjzx@126.com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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