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机关各处室,省中医药局,省计生协,委直各卫生健康单位: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委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9月9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卫生健康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是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工作。
第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和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卫生健康法定职能,全面提升政治机关建设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创新、廉洁和服务型机关,推动全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责任担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加快推进健康河北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卫生健康服务。
第二章 委领导及处室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委领导及各处(室)负责人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服务,勇于担当,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实行委主任负责制,委主任负责全面政务工作。委主任出差、出访、脱产学习、休假等期间,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日常政务工作。
第七条 委副主任及委党组成员、厅级干部(以下统称委领导)协助委主任工作,受委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检查指导市县基层的卫生健康工作,以及进行外事活动。委分管领导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主任报告;对全局性、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委主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委领导负责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委领导协商决定。
第八条 委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党组会议、委务会议和委主任办公会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委党组(扩大)会、委务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处室工作。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好各项交办任务。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部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适时按程序提出立法建议,做好制订、修改或废止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科学民主,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反映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切实解决问题。
要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规章、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并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报请省政府,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核,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严格公平竞争审查,起草的地方法规草案、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代拟稿、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符合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不得制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加强社会风险评估,规范性文件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组织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省政府法治部门备案,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动态调整完善。
第十四条 坚持便民维权、依法行政、权责统一。充分发挥卫生健康职能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阳光透明、便捷高效的服务。督促指导基层严格依法行政,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 行政决策
第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坚决落实《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十六条 建立委机关调查研究工作制度。凡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使决策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愿望。制定年度委重点调研课题计划,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促进调研成果向政策措施转化。常规调研课题由各处(室)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请上级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拟定的重大政策措施、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重大项目安排、经费预算分配等重大事项,须经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提请上级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公平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涉及市、县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公众和各方面意见,并及时发布对外解读材料。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五章 督办落实
第十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委领导要认真落实岗位领导责任制和一岗双责,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条 各处(室)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决策部署,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协同攻坚,强化督促指导,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个处(室)参与的工作,牵头处(室)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协办处(室)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委党组会、委务会、委主任办公会议定的重要事项以及委主要领导批示等,委分管领导应组织认真研究,责任处(室)应按规定时间办结。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督办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实行重点工作督办台账管理,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重要事项、重点工作、重大活动要及时向驻委纪检监察组汇报。
第二十三条 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年度督查考核计划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委党组会审定。对紧急突发事项的督查,及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提高督查检查考核的质量和效率。改进督促检查的方式方法,科学设置评价标准体系,坚持走群众路线,多到现场看、多见具体事、多听群众说,关注政策落地情况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对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推广宣传。创新督查检查考核方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第三方评估,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要及时跟踪、评估和反馈,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要把公开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当通过委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健全完善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询问和质询;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要依法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依法依规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职人员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建立审计整改落实工作责任制,委主任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委领导按工作分工负责分管处室的审计整改工作。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系统内部监督,健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加强行政复议监督指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和改进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经常性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委领导要批阅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实行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和定期组织干部下访制度,积极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完善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正向激励约束和容错纠错机制,提高社会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议分为委内会议和全省性工作会议。委内会议包括:委党组会议、委务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和机关干部大会。全省性工作会议包括:全省卫生健康工作会议(三类会议)、全省卫生健康专项工作会议(四类会议)。
第三十六条 委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全体党组成员组成,其他委领导和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以及驻委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列席。视会议议题情况,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委党组会议议事范围是: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以及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部门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批示指示、重要改革举措和重点工作安排;研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请示、报告事项。
(二)研究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卫生健康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制定拟订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和委机关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卫生健康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重大事项和重要举措。
(四)研究委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改革的重大事项。研究委机关以及委直属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干部任免事项。
(六)研究决定卫生健康重大工程建设、重要项目安排、重大活动开展等事项。研究全省医疗机构设置、资源配置等事项。研究决定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方面的事项,讨论审定年度预算决算、专项资金分配、重大财务支出等事项。
(七)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审计、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八)研究卫生健康领域意识形态方面重大事项和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九)研究讨论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其他应当由委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会议由党组书记提议并主持召开,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召开。一般每个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三十七条 委务会议由委主任或委主任委托委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会议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驻委纪检监察组组长和其他委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委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部署或重点工作的决定、决议和重要指示。
(二)通报和部署省卫生健康委的重要工作,安排部署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年度工作,讨论决定年度目标责任及工作考核有关事宜。
(三)按上级政策规定,讨论决定省卫生健康委制定或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通报全省卫生健康工作形势,协调各处室、直属单位有关方面的工作。
(五)讨论决定卫生健康基本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经费安排。
(六)对全省性会议的筹备工作进行部署、检查和落实。
(七)听取各处室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八)研究处理委机关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及其他重大行政事务。
第三十八条 委主任办公会议由委主任或委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参加人员由召集人根据议题确定。
委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及委党组会议和委务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对拟提交委党组会、委务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
(三)委领导按照分工研究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讨论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业务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四)协调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工作。
(五)研究其他需要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研究的具体问题和事项。
第三十九条 提请委党组会议、委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委分管领导审核提出,会前听取委党组书记或委主任意见后,确定是否上会。涉及到有关处室的,需会前达成一致意见;有不一致意见的,应进一步沟通协调,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纪要由委党组书记或委主任签发。会议议题和文件需提前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审核并按照规定印制,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编写、会议材料归档及议定事项督办。
委主任办公会由主办处室负责组织、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报主持会议的委领导审核,由委主任签发。
第四十条 委分管领导不能出席委党组会议、委务会议或委主任办公会议的,应当向委主任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的,由办公室汇总后向委主任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机关干部大会由委主任或委托其他委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参加人员范围视会议内容确定。
机关干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重要决定和重要指示精神;
(二)通报重大决策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部署重要工作;
(三)总结和部署半年、年度工作及进行年度考核表彰;
(四)其他需要通报或表决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全省卫生健康工作会议根据省政府的指示和工作需要召开,研究部署全省卫生健康工作。全省卫生健康工作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
第四十三条 各类会议要保证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厉行节约。加强全省性工作会议计划管理,全省性工作会议年度计划应当由委务会审议决定。各处室原则上每年至多召开一次全省性专项工作会议。确需临时召开的,须经办公室核报委分管副主任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主任同意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涉及全面工作的全省性会议由办公室筹备;涉及专项工作的全省性会议由牵头处室筹备。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文包括: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文件、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文件、通告、函、纪要和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函等。
第四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文处理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以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呈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等上级部门的请示、报告、上报信息和法规草案送审稿等,经委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委党组书记或委主任签发。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对下行文,按业务分工由委分管副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由委主任签发。
第四十七条 各处室拟定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委机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一般不得向上级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八条 各处室办理公文时,凡涉及委内相关处室,应当进行会签,除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经分管委副主任审签,再送相关部门会签。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当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
第四十九条 除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及省领导担任组长的各类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各处室一律不得对外印发政策性、规范性、指令性公文,不得审批下达应当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下达的事项。
第五十条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公文,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五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实行内部请示、报告签报制度。各处室报送审批的请示报告事项,由主办处室核报有关委领导,重大事项报送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十二条 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公文质量和办理效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三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上级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
第五十四条 坚持团结合作,协商共事,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会前可个别沟通或在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公开发表不符合会议决定的讲话或文章。
第五十五条 委领导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批。各处室对外发表讲话或文章,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由组稿处室单位按程序报审并把关负责。
第五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要工作情况和紧急突发事件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制定涉及卫生健康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密切关注与卫生健康有关的重要社会动态,认真排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做到快速反应、妥善处置,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十七条 委领导参加省委、省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重要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后,应当及时向委主要领导汇报,有关文件和要点内容可根据工作需要送其他委分管副主任传阅。各处室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的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委分管副主任,重要事项同时通报办公室。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委主要领导离石出差、出访、休假或脱产学习,由办公室按照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委副主任(巡视员)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向委主要领导报告,出访、出差、休假或离岗学习期间,由委主要领导指定其他委副主任(巡视员)代行职责。委领导参加外事活动,统一由委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处负责安排,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委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或离岗学习,应事先征得委分管副主任同意,报委主要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备案,并指定临时负责人代行职责。其他工作人员请假外出需报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实行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牵头抓”的领导责任制,定期召开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重要事项;强化网络与数据安全意识。各处室负责主管业务领域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做好相关业务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事件的处置,推进相关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业务支撑单位、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与运维单位的安全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着力深化理论武装,着力夯实基层基础,着力推进正风肃纪,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政策和工作部署上作表率,建设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政治机关。
第六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实施办法,持续深化纠“四风”工作,坚决克服形式主义,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依法履职,认真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进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职人员坚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绝不允许搞特权。
委主任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纠风工作责任制规定,是委机关和各处室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第一责任人。委分管副主任(巡视员)实行“一岗双责”,落实到负责分管联系的每一个领域,在各自领域履行直接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十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职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要加强学习,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工作。
第六十六条 委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委领导一般不参加委直属单位和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召开的一般性会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出席的,应当从严掌握,按程序报批。各类会议一般不安排委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
委领导不为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严格报批程序,一般不公开发表。
委领导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各直属单位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