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精神,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行政检查质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厘清行政检查职权
(一)加强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管理。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其法定职责、授权范围和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于每年4月底前梳理形成本部门的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单,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告。街道、乡镇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告。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经合法委托后实施行政检查的,要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实施。
(二)全面清理公布行政检查事项。省级行政检查主体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行政检查事项,及时清理无法定依据事项,于每年5月底前将梳理结果报司法厅审核后,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动态调整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动态监测评估行政检查事项实施情况,对使用频次过高或长期未使用且没有实际成效的检查事项,提出优化建议并按程序报请依法调整。
(三)分级分类规范行政检查权限。省级行政检查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结合本领域生产经营特点和违法风险程度、企业规模和守法依规情况等进行细化,于2025年10月底前出台本领域的分级分类检查目录。行政检查事项可以由不同层级行使的,由省级行政检查主体依法合理确定行使层级,一般交由县级行使;杜绝不同层级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行政检查主体。
二、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四)严格行政检查计划审批备案。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根据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实施;街道、乡镇的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可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项检查计划,除上级部署的检查事项外,专项检查计划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实行垂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经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时间、事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内容。街道、乡镇原则上不得部署开展专项检查,确有必要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备案和公布。
(五)优化现场检查流程。现场检查实施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听取检查对象意见,记录现场询问和检查情况。鼓励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技术,不断提升非现场检查比重,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司法厅要开展行政执法证件信息化管理,推行电子执法证,供执法人员出示和检查对象查询。
(六)统一行政检查标准。省级行政检查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明确的检查标准,结合实际于2025年12月底前细化本领域行政检查应当遵循的规范性要求和具体操作准则,包括裁量基准、技术标准、检查要点、工作指引、操作指南、是否合法依规的具体要求等。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
(七)实行依法处理与合法依规指导相结合。各级行政检查主体根据行政检查情况,及时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结果。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实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推动更多领域建立健全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五类清单。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在检查过程中同步开展合法依规指导,帮助解决发现的问题,促进检查对象依法生产经营。
三、优化行政检查方式
(八)统筹实施“综合查一次”。司法厅牵头制定全省“综合查一次”指导意见。各级“综合查一次”工作组织部门应当梳理各部门报备的检查计划,统筹整合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段相近的检查计划,切实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上级优先牵头”等原则确定牵头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和企业申请等开展的检查,可与已制定的检查计划一并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对有明确一致检查标准,可形成一张综合检查表单的简单事项,实施“一表通查”。“综合查一次”应当精简现场检查人员,避免因部门或者检查人员过多增加检查对象不合理的负担。
(九)试点推广“天府入企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扫码入企”规定要求,在攀枝花市、绵阳市、眉山市开展“天府入企码”试点工作,试点地方行政检查主体在开展行政检查前,须按程序申请“天府入企码”;执法人员进入检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入企码接受监督;检查对象遵循自愿原则,扫码核验检查信息、评价检查情况、提出服务需求、进行投诉举报;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天府入企码”高频次预警、投诉举报预警、否定评价预警、监督数据分析等功能,对行政检查进行全程监督。司法厅要研究制定“天府入企码”实施方案和操作指引,待条件成熟后在全省推广。推动“天府入企码”纳入省数字政府建设,实现行政检查各类数据全面、及时、统一归集到“数字底座”,打通各级各类执法平台数据壁垒,促进行政检查结果共享互认。
(十)合理确定检查频次。省级行政检查主体要依法依规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并探索建立针对不同行业类型检查对象的综合评价体系。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可结合企业风险等级、投诉举报情况、违法违规记录、历史检查结果等因素,对检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的重要依据。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完善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推动行政检查主体将年度检查的总次数、当年对同一企业检查的最高频次等情况纳入年报,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行政检查监督评估
(十一)加强行政检查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预警监测、统计分析、案卷评查、案例指导、制发“三书一函”(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检查频次过高、检查方式不规范、检查结果不透明等问题;加强与工商联等单位协同,通过企业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广泛收集并及时处理涉企行政检查问题线索,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
(十二)加强行政检查质效评估。省级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明确本领域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评估标准。各级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围绕行政检查的主体合法性、事项必要性、程序规范性和检查计划完成度、“天府入企码”应用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对本单位及执法人员实施情况开展质效评估。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涉企行政检查效能评估工作,及时研究评估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促进行政检查提质增效。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构建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各级行政检查主体要严格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强化执法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检查能力和水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涉企行政检查常态化监督,严肃处理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对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和本实施意见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