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 (冀粮仓储〔2020〕31号)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 (冀粮仓储〔2020〕3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7-03 09:52:21  来源: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723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省级“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规〔2020〕175号)要求,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2020年度“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
发布单位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冀粮仓储〔2020〕31号
发布日期 2020-07-02 生效日期 2020-07-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省级“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规〔2020〕175号)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2020年度“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申报企业注册地、生产地在河北省辖区内,且纳入国家粮油统计范围的粮油加工企业。申报的产品为使用国产优质原料生产的小麦粉、挂面、大米、食用植物油,以及杂粮杂豆、食用玉米等。以省内优质粮源为主要原料、具有河北地方特色的粮油产品优先列入范围。

    二、实施主体

    经研究,确定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为遴选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河北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包括提供检测标准和技术指导等服务。各市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适合的社团组织为遴选实施主体。

    三、遴选标准

    执行“中国好粮油”系列标准。

    四、遴选程序

    (一)企业申报。全省辖区内符合遴选条件的粮油加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按照“一品一报”的方式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报“燕赵好粮油”产品。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报产品质量信息、产品检验报告、企业有关证照等。申报产品应提供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体申报材料格式和检验指标另行通知。

    (二)组织审核。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产品推荐至省粮食行业协会参加省级评审。省粮食行业协会组成专家组,对各地申报的“燕赵好粮油”产品进行集中评审。

    (三)产品公示。省粮食行业协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产品质量、品牌效应、产品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地方特色等,研究确定入选“燕赵好粮油”产品,按程序公示遴选结果。

    (四)推荐和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燕赵好粮油”产品,报送中国粮油学会粮油质检研究分会备案。同时,从“燕赵好粮油”产品中,择优推荐“中国好粮油”参选产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彻底摸清全省粮油加工企业数量、加工产量、产品种类、产品特色等情况。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使广大粮油加工企业深刻认识开展好粮油遴选对提高企业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提升品牌信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企业积极参加“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不断提升河北粮油产品品牌竞争力。

    (二)严格遴选标准。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对辖区内遴选的“燕赵好粮油”产品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中国好粮油”标准,严格按照遴选程序规范操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遴选结果真实可靠,切实把具有河北地方特色、知名度高、美誉度好、品质优良的粮油产品遴选出来,全面展现河北粮油整体形象。

    (三)其他有关要求。一是各地务于8月31日前将“燕赵好粮油”申报材料报送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二是组织开展“燕赵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三是企业准备申报材料产生的检验检测等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联系人:河北省粮食行业协会

    李 栋 0311-87873098 13582028821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罗文学 0311-81814035 13932178161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6月29日
 地区: 河北 
 标签: 仓储 粮油 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