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苏州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是指导苏州市超标粮处置的规范性文件。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切实保障苏州市粮食质量安全,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根据《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苏政办发〔2018〕16号)第三十三条明确要求,结合苏州市超标粮处置工作实际,对2016年市政府印发的《苏州市超标粮食处置暂行办法》(苏府办〔2016〕300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研究草拟了《苏州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该《细则》较前办法更注重政策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依法处置、全程监管”的原则,从“总体布局、监测检验、收购、处置、资金费用、监督检查”六方面对《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进行了细化分解和充实,为苏州市超标粮食处置提供了政策依据。《细则》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合法、合规性审查后,由市政府印发生效,原《苏州市超标粮食处置暂行办法》废止。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为总则。具体描述超标粮食的定义、细则的适用范围和制定原则,确认超标粮食处置的属地管理原则,制定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划清成员单位在超标粮食处置中的分工职责。同时对政府及经营者的责任进行了厘清。
(二)第二章为监测和检验。包括监测制度、监测内容、检验要求以及相关结果的通报和报告。
(三)第三章为收购。坚持定点收储、定仓收储,确立定价体系,明确保管要求、验收程序和结果通报制度。
(四)第四章为处置。明确超标粮食分类处置制度,对符合饲料用粮、工业用粮和无使用价值粮食分别进行处置,建立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制度、销售报告制度及配套监管机制。
(五)第五章为资金和费用。规定收购资金的组织、贷款、还款方式,明确了处置费用的内容和承担主体。
(六)第六章为监督检查。坚持属地监管职责,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内容、职责和履职考核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定各类主体的违规责任和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