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抓好抓实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19部委《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就业〔2020〕104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20个相关部门和单位,拟定了《重庆市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现予印发。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实施方案各项要求,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加快优化创业环境,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9日
重庆市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市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九部委《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就业〔2020〕1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政策举措、强化服务保障,不断优化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为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强化创业人员和企业主体地位,依托市场力量有效带动返乡入乡创业。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政策协调的局面,引导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
统筹推进,示范引领。把返乡入乡创业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等紧密结合,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稳就业大局统筹推进。加强试点示范,引领带动返乡入乡创业再上新台阶。
深化改革,优化环境。以改革推动返乡入乡创业,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大力提升主体带动能力、平台服务能力、要素支撑能力,为返乡入乡创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融资、用地、人才、服务等方面突出问题,加快创新完善政策措施,为各类人员返乡入乡创业提供全方位政策制度支撑。
(三)总体目标。经过3—5年努力,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工作协同、政策协调的机制更加顺畅,政策体系更加完善,返乡入乡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迸发,产业转移承接能力进一步增强,带动就业能力进一步提升。到2025年,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示范区(县),打造40—50个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实现除主城区外所有区县全覆盖。全市返乡入乡创业市场主体达到40万户,累计带动城乡劳动力就业人数达到180万人左右。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返乡入乡创业营商环境
(四)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简化优化审批手续和流程,清理各类不合理的审批和许可事项。坚决防止增加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劳动者返乡入乡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创业服务。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鼓励网上审批,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广实施网上办、马上办、全程帮办等服务。鼓励、指导区县逐步设立返乡入乡创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整合优化县乡服务资源,积极打造覆盖区(县)、镇(街)、村的创业服务网络。(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中介服务市场。鼓励、支持和引导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培育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大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跨区域拓展,加强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和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就业创业指导、人力资源对接、市场开拓等深度服务。(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七)构建亲商安商的良好环境。积极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完善更加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形成引得进、留得住、干得好的发展环境,主动对接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地,有针对性指导区县、开放平台和产业园区制定承接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充分利用西洽会、智博会等投资促进活动,采取“走出去”举办招商推介会与“请进来”组织投资对接会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投资环境推介和项目对接,积极招引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商务委、市招商投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降低返乡入乡创业生产经营成本
(八)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或有条件的区县因地制宜设立返乡入乡创业资金,完善一次性创业补助政策,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和企业提供支持。充分利用专项资金支持加工贸易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带动促进返乡创业。对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稳岗补贴等优惠政策。对于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新增创业、服务就业的设定考核指标给予奖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税费减免。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支持和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央授权地方明确税收优惠限额事项按上浮最高限执行。对入驻返乡入乡创业示范基地、创新创业园区(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场所或租用各类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各地可对厂房租金、卫生费、管理费等给予一定额度减免。(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金融服务,缓解返乡入乡创业融资难题
(十)加大贷款支持。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业务逐步回归本源,县域吸收的存款优先用于返乡入乡创业。鼓励和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合理赋予县域支行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激发县域支行支持返乡入乡创业融资积极性。支持相关银行对暂时存在流动资金贷款偿还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给予展期。适当提高对返乡入乡创业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涉农小微企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提高到3个百分点。(市财政局、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引导直接融资。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充分发挥我市种子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返乡入乡创业。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返乡入乡创业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IPO)融资。支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发行股票、发行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通过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融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创新担保方式。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放宽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探索实施返乡入乡创业信用贷款政策,鼓励在返乡创业试点地区拓展返乡入乡创业企业信用贷款业务。发挥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作用,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将增信分险政策落到实处。推广“银行保险+政策性担保”合作融资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扩大抵押物范围。支持返乡入乡主体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身份证明申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登记,并持续做好日常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农房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框架下,有条件的地区按照风险可控原则,稳妥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探索实施利用大型农机具、股权、商标、应收账款、保单等抵(质)押贷款,不断拓展抵(质)押物范围。(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重庆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用地支持政策,保障返乡入乡创业生产经营空间
(十四)优先保障返乡入乡创业用地。安排一定数量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专项计划,保障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用地需求。探索完善地票功能,落实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交易要留足农村发展空间的政策要求,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使用农村复垦预留指标开展建设,引导返乡创业项目使用地票解决用地问题。(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土地利用方式。创新土地流转政策,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民家庭将相对闲置的承包地集中流转给返乡入乡创业企业,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健全农村产权规范流转交易制度,根据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要,研究拓宽交易品种规模,支持返乡入乡创业。拓展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试点,鼓励针对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和企业先行先试。(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工厂、公用设施等闲置房产、空闲土地,结合交通区位、产业基础、生产条件等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实施改造利用,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低成本生产和办公场地。(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人力资源,增强返乡入乡创业发展动力
(十七)强化创业培训。实施返乡入乡创业培训行动计划,使每位有意愿的创业者都能接受一次创业培训。实施返乡入乡创业带头人培养计划,对具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优质培训机构、公共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等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大力培养本地人才。坚持需求导向,发挥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师资、人才培养等方面优势,开设与返乡入乡创业特色产业相关的专业。支持返乡入乡创业企业通过与院校开展订单班、冠名班等合作形式,联合培养急需紧缺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培养适应返乡入乡创业企业需求的高素质劳动者。(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快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共建共享。支持部分返乡创业试点地区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鼓励校企合作建设一批就业创业实训基地,鼓励涉农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为返乡入乡创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平台支撑。支持返乡入乡企业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模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农业农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人才引进。落实中央和我市关于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政策举措。鼓励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招用各类人才,符合《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条件的,享受安家资助、岗位津贴、契约奖励等政策。鼓励专业技术人才以技术投资、入股等方式转让、转化科研成果,帮助支持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发展。(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配套设施和服务,强化返乡入乡创业基础支撑
(二十一)完善基础设施。通过加大政府投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完善信息、交通、寄递、物流等基础设施。进一步健全以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为支撑的物流网络体系,打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深化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交通局、市邮政局、市商务委、市政府口岸物流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搭建创业平台。按照“用地集约、产业集群、企业集聚、服务集中”要求,培育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楼宇创业产业园(基地)。发挥中小微发展专项、科技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建设一批特色突出、设施齐全的返乡入乡创业园区。支持各地推广新型孵化模式,整合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等平台,并将其打造成为综合性返乡入乡创业孵化载体。(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优化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各类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增加教育供给,对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将其子女入学纳入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积极推动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线上办理,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妥善便捷服务。建立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做好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对创业失败的劳动者,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组织保障,确保返乡入乡创业政策任务落地见效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系统谋划,把返乡入乡创业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稳就业大局中统筹谋划和推进,建立健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机制,统筹制定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调动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强化评价激励。完善督查评估和考核机制,有关创业就业项目和资金安排与督查考核结果挂钩。对返乡创业试点地区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对试点动力不足、主动作为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调整退出。设立返乡创业试点项目经费,对新增的试点区县,市级园区等,给予相应的奖补,用于对创业者的帮扶。(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做好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总结推广试点示范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返乡入乡创业典型和优秀乡村企业家案例,鼓励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大讲堂和各类展示活动,营造全社会广泛关心、支持和参与返乡入乡创业的良好氛围。(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经济信息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