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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林业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2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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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19 14:47:49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浏览次数:1216
核心提示: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家林草局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司下发的《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林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林业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
发布单位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文号 鲁自然资字〔2020〕23号
发布日期 2020-03-13 生效日期 2020-03-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家林草局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司下发的《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林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发改综?202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林业企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毫不放松做好林业企业疫情防控。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党委、政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毫不放松抓好疫情防控,做到不麻痹、不厌战、不松劲。要督促指导林业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科学合理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建立返岗职工“花名册”,实行健康状况“一人一档”管理,切实做好员工防护,严格做好通风、消毒、体温检测等各项防控工作。各类森林景区、景点、森林旅游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山东省A级旅游景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手册》要求,组织开展森林旅游活动,严防发生聚集性疫情。
 
    二、稳妥有序指导林业企业复工复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地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按照“能开尽开、应复尽复”的要求,稳妥有序推进林业企业复工复产。对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及时复工复产,逐步恢复正常运营。对暂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要主动对接,摸清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解决,帮助尽快复工复产。对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严禁仓促复工。
 
    三、协调帮助解决林业企业复工复产突出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及时掌握林业企业复工复产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尤其是审批、用工、防疫物资储备、运输车辆通行、生产原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与市场监管、医疗卫生、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帮助企业复工复产。要建立林业龙头企业协调联系机制,实行“一企一策”,精准做好复工复产服务保障工作。积极引导企业采取定制化运输、包车等“点对点”“家到厂”方式让员工安全返岗复工。主动对接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将重点林业企业生产原料、产品纳入绿色物流通道,将林果、林菌等可食用林产品纳入生活必需品应急运输保障范围,保障物流通畅。充分利用阿里巴巴“农产品滞销卖难信息反馈通道”机制解决经济林和林下经济产品滞销问题,指导企业做好平台对接工作(具体方式为:手机下载钉钉APP,联系服务号“aixinzhunong”,添加成功后按照提示填报产地、品种和数量、联系人和电话等信息),帮助企业拓展林产品销售市场。要及时关注林产品市场动向,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布林产品供需信息,帮助企业通过线上销售林产品。
 
    四、积极落实和争取支持政策。应对新冠肺炎重大疫情,国家和省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这些政策措施及时传达到林业企业,让企业知晓、掌握、利用好这些政策措施,抗击疫情、恢复生产,把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保持林业产业平稳快速发展。要注意收集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建议,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反映,争取更多支持政策。主动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疫情防控金融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展期续贷、利率优惠、延期付息等支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困难。指导企业做好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木本粮油、森林康养等项目储备,在国家林草局统一安排后,积极争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支持。充分发挥各类林业行业协会互助作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印发
附件:
 
    附件: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林业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pdf
 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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