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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环执法〔202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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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3-19 02:51:33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1171
核心提示:上海市生态环境系统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规范本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发布单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沪环执法〔2020〕31号
发布日期 2020-03-12 生效日期 2020-03-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生态环境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处  姚有为
 
电  话:23115679
 
传  真:22061305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3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15号)要求,规范本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生态环境执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和上海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有关要求,聚焦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三大关键环节,着力推动形成全市统一、责任明晰、制度完善、程序规范、透明公正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细化制定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推进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清单和工作进度表,梳理形成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规范体系架构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2020年本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基本建成制度完备、运转有序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行政执法规范体系并全面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规范性和执法效能明显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合法、准确、及时地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应在政务网站公开,鼓励充分利用“两微”平台、新闻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公开,做到高效便民。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行政执法公示应逐步与“一网通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权责清单公示、“双随机”抽查事项等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上海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由市司法局建设)集中统一进行公示。
 
1. 强化事前公开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
 
(1)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
 
(2)本部门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执法人员等信息;
 
(3)本部门行政执法流程,包括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流程、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
 
(4)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5)“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细则;
 
(6)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权力和责任清单;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
 
2. 规范事中公示
 
(1)执法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着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
 
(2)做好告知说明。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依法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予以记录。
 
(3)明示政务服务岗位信息。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以及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途径等信息。
 
3. 加强事后公开
 
(1)及时公开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应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中,除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公开,并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由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2)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与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信息公示平台上的公开期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公开和报送制度。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归集本市生态环境系统执法数据,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集中在公示平台上公开。
 
(4)拓展应用环境信息。拓展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用范围,按照对生态环境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联合惩戒的要求,向相关单位提供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推动部门和区域联合惩戒。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按照“合法、客观、规范、公正”的原则,根据不同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情况、执法环节,通过合法、恰当、有效的文字、音像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按规范归档保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 规范记录内容
 
(1)文字记录。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全过程及内部审批全流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统一使用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行政执法文书模板。文字记录应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2)音像记录。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或者经政府批准的停业关闭等涉及重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因查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隐蔽录音录像的,应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妥善保管储存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规定形成案卷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有源可溯。案卷内的音像资料,应编号并备注摄录内容,不得故意毁损、擅自修改删除或者剪辑拼接。音频资料应视情况备注对话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主要对话内容。
 
3. 加强制度建设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设备配备、使用规范、适用范围、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等要求,强化对全过程记录的刚性约束。
 
4. 提升信息化水平
 
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环境执法平台、“互联网+监管”和生态环境保护大数据系统的建设和对接,健全移动执法系统管理制度,继续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建设,规范移动执法系统使用,进一步发挥移动执法系统作用。
 
鼓励行政执法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建立、完善线上工作系统,逐步建立、完善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功能,探索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 明确审核机构
 
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为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鼓励采取聘用制方式,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2. 明确审核范围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本部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具体情况,结合违法行为种类、所涉领域、执法层级、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应进行法制审核。
 
3. 明确审核内容
 
审核内容重点包括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使用、自由裁量权运用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问题,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及时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4. 明确审核责任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确定本部门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
 
“三项制度”的贯彻实施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按要求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并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全面推进落实“三项制度”。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注重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各项制度的统筹推进,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加大装备保障力度,结合执法实际,将生态环境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要保障执法人员待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健全各类执法培训制度。
 
(二)工作机制
 
“三项制度”所涉范围涵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各个方面,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涉及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各个阶段,与多个部门的职责相关,内容多、时间紧、任务重,由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专项工作组统筹推进该项工作。
 
专项工作组由分管副局长担任组长;局执法处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任务分解和统筹推进;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为支撑部门,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协助执法处开展工作;局办公室、法规处、生态处、水处、海洋处、大气处、土壤处、辐射处、环评处、监测处、市环境监测中心、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环保信息中心等为工作组成员,按职责完成相关任务;各区生态环境局及相关单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三)推进实施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细化落实,及时推进“三项制度”配套制度、规范及相关文件的制定工作并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系统“三项制度”的指导和推进落实工作,并逐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管理、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对行政执法单位“三项制度”推进落实进行监督考核。其中,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估由执法处会执法总队组织开展;其他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由相关处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考核。同时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强化督促检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对工作开展不力的督促整改。
 地区: 上海 
 标签: 行政执法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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