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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健全完善动物检疫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的通知 (农牧发〔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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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3-11 10:43:54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0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要求,现就健全完善动物检疫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牧发〔2025〕4号
发布日期 2025-03-10 生效日期 2025-03-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要求,现就健全完善动物检疫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分工协作机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动物检疫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工作。各地要按照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充分协商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协作。对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及时移送,接到违法线索不及时调查、对违法行为不处理的相关责任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或有关工作人员警示提醒,必要时予以追责问责。

二、健全违法线索移交机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受理检疫申报、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过程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的线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法线索移交同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填写《涉嫌动物检疫违法线索移交单》(附件1);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采取即时通讯方式通报同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填《涉嫌动物检疫违法线索移交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收到违法线索或通报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调查并依法处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建立移交线索记录制度,定期将案件线索核查处置情况反馈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三、健全执法与补检衔接机制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获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立即采取即时通讯方式通报同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填写《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通报单》(附件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到通报或函告后,立即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查,对符合补检条件的,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规程实施补检,并将补检结论告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四、健全执法协作机制

对农业农村部部署的相关专项整治和执法行动、移交的重大案件线索等,各地要积极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需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与检疫有关材料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发现官方兽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或者当事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等违纪、违法或者犯罪问题线索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五、健全联合培训机制

各地要统筹培训资源,拓宽培训渠道,综合运用线上线下方式开展针对官方兽医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联合培训,重点突出动物检疫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等方面内容,促使有关人员进一步熟悉动物检疫全环节监管方式,准确掌握违法行为认定标准,提升业务和法律素养。

六、健全工作会商机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定期开展工作会商,协商解决职责边界、有关法律适用、检疫监督执法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鼓励条件成熟地区加快联通检疫和执法信息系统,在动物检疫证明出证系统设置畜禽未按检疫证明规定时间运达、未按载明目的地运输、未经过指定通道、未按规定时间报告等违法线索智能移交功能,实现案源线索自动推送、处理情况线上反馈。

各地要高度重视动物检疫领域监管执法协作,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理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责关系。明确动物检疫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建设联络人员,强化协调会商,确保工作运转有序高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不断规范动物检疫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快推进动物检疫全链条智慧监管模式,按要求共享动物检疫监督数据信息,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支撑。

附件:   1.涉嫌动物检疫违法线索移交单.doc

   2.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通报单.doc

农业农村部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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