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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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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2-01 22:00:2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585
核心提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的指示精神,全力以赴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落实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0-01-30 生效日期 2020-01-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的指示精神,全力以赴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落实餐饮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
 
    检查餐饮单位是否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记载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项目与经营实际是否符合;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餐饮单位的场所、布局、设施设备等,与获准许可时要求的状态是否保持一致等。
 
    二、严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检查餐饮单位是否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是否建立并认真执行人员晨检、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食品留样、清洗消毒、应急处置等规范制度。
 
    三、严查购进食品安全情况
 
    检查餐饮单位是否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及原料、具有合法票据;是否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的食品原料和酒水饮料;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原料,及时清理超期或者变质的食品及原料。禁止餐饮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动物源性食品,禁止在餐饮服务场所屠宰禽畜动物,对肉及肉制品做好索证索票工作。
 
    四、严查餐饮加工制作行为
 
    检查餐饮单位是否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人员是否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食品时洗净双手;加工的食品是否存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等问题;加工用具、容器是否明显区分,实施色标管理;是否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熟制食品是否烧熟煮透,保存条件和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对从业人员每天进行晨检(必要时每餐前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在岗员工,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就诊;对节后回流的员工进行必要的测温检查,避免发热员工上岗。
 
    五、严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
 
    检查餐饮单位是否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餐饮单位不能自行清洗消毒的,是否使用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检验合格的餐具、饮具;生、冷食加工间、裱花间是否安装有紫外线消毒灯并定期检测效果,加工人员是否戴口罩;餐饮具、刀具、砧板等是否定期消毒。
 
    六、严查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情况
 
    检查入网餐饮单位是否具有实体店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公示菜品和信息是否真实,加工菜品是否规范安全。检查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是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是否对入网餐饮单位信息、菜品信息进行公示。检查食品配送环节是否安全,餐盒等食品容器和餐具是否清洁无毒,外送餐食的保温箱、物流车厢及物流周转用具是否每天进行清洁消毒。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进行约谈,督促其有效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各项规定。
 
    七、严查集体聚餐
 
    对辖区内餐饮单位承办集体聚餐情况进行排查。积极引导消费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停止集体聚餐活动。切实加强农村群体性聚餐管理。要求餐饮单位、乡村流动厨师及加工团队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承办群体性聚餐宴席。
 
    八、强化餐饮单位疫情防控措施
 
    检查餐饮单位是否配备红外线测温仪等体温测量设备,有效防控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消费者进入餐饮服务场所,避免交叉感染。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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