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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54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大力发展绿色环保产业积极培育经济新动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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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9 10:57:53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787
核心提示:您们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绿色环保产业积极培育经济新动能的建议收悉。我们对建议高度重视,通过会议、电话、会办件等方式同生态环境部、统计局等部门作了沟通衔接,各部门对您们所提建议给予了高度评价,现就您们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9-12 生效日期 2019-09-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您们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绿色环保产业积极培育经济新动能的建议收悉。我们对建议高度重视,通过会议、电话、会办件等方式同生态环境部、统计局等部门作了沟通衔接,各部门对您们所提建议给予了高度评价,现就您们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是培育发展新动能、提升绿色竞争力的重大举措,是补齐资源环境短板、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支撑,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客观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壮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我委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和《绿色产业指导目录》,明确了产业边界、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保障;各地、各部门通过预算内投资、财政资金等,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支持相关重点技术攻关和重大项目建设;在增值税、所得税和差别电价等方面出台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绿色金融也正迅速成为产业发展的重要助力。在一系列政策的支持下,我国节能环保产业进入发展的黄金期、机遇期,呈现出快速、提质、创新、集聚的发展态势。
 
  一、关于加强和完善节能环保标准体系
 
  您们在建议中提到,要充分发挥标准对产业的催生促进作用,为节能环保产业拓展更大空间,我们对此十分赞同。我们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从下面几个方面落实所提建议,具体是:
 
  (一)关于节能环保产业统计核算体系。根据您们所提建议,国家统计局已将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统计体系建立纳入2019年重点统计课题。下一步,将在重点课题研究基础上,适时建立与国民经济统计体系相衔接的节能环保产业统计核算体系。
 
  (二)关于提高重点用能产品能效标准。目前,我国已发布71项强制性能效国家标准,发布112项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国家标准。根据您们所提建议,我们正在着手研究建立重点用能产品能效标准的定期更新机制,同时扩大重点用能产品能效覆盖范围,确保重点用能产品能效标准更新及时、有力、有效。
 
  (三)关于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方面,现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数量已达186项。根据您们所提建议,我们已在研究适当调整部分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标准中的控制指标和限值基本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要求相当。
 
  二、关于建立和完善市场运行环境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充分、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营造有利于产业提质增效的市场环境,对于促进节能环保产业的长期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关于价格机制。我委于2018年6月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初步建立了价格信号导向机制。下一步,我们将参考您们的建议和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促进绿色发展。
 
  (二)关于谁污染谁付费的责任机制。《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都明确了污染者付费原则。我们将根据您们的建议,进一步完善环保市场管理体制,加快第三方服务市场发展。
 
  (三)关于第三方监测机制和服务体系。我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允许并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污染源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我们将根据您们的建议,继续加强对第三方监测市场的培育和优化。
 
  (四)关于排放限值制度和排放权交易机制。目前,浙江、福建、河南、四川四省率先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我们将充分参考您们的意见建议,在各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完善排放限值制度。
 
  感谢您们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陆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9月12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环保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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