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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闽环保法〔20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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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3-29 13:45:14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654
核心提示:按照《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司〔2023〕12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闽环保法〔2024〕5号
发布日期 2024-03-29 生效日期 2024-03-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按照《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司〔2023〕12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作出修改

1.将第一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2.将第九条中“当实施了一个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适用效力等级高的规定进行处罚,若效力等级相同,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修改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二、对《关于强化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作出修改

将“一、全力以赴控制畜禽养殖业面源污染”中“(二)禁养区以外的现有养殖场,2009年底之前应采取立体种养模式或采用零排放养殖技术,逾期未按要求完成并达标排放的,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关闭”修改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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