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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环规范〔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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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8-23 03:04:1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69
核心提示:为规范使用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桂环规范〔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08-21 生效日期 2024-08-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市行政审批局:

为规范使用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依据生态环境部及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编制了《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设的企业环境信息“一证式”监管二维码生成系统,通过单个二维码记载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以及监督执法等信息,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

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以下工作:统筹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推广应用和安全保障工作;研究制定和完善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应用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清单;负责采集、汇聚、展示和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清单相关数据;组织编制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管理信息化标识牌以及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设置地方规范。

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以下工作:在本行政区域推广应用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积极引导鼓励公众、企业及生态环境部门关注使用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企业按《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管理信息化标识牌设置规则》(附件1)及《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设置规则》(附件2)设置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管理信息化标识牌和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并将标识牌设置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的使用和运行管理,包括程序信息采集、账号管理、应用场景、访问方式、使用要求、数据安全及标识牌设置等。

第二章  信息采集与公开

第五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及排污登记管理,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许可登记信息的企业纳入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业,应在取得排污许可证60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二维码并张贴:

(一)广西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下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二维码,按照本办法要求,自行印制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管理信息化标识牌,张贴或悬挂至厂区门口附近醒目处;

(二)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按照本办法要求,自行印制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张贴至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口,以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等处。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要求设置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管理信息化标识牌。

第六条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可以直接采集并依法公开以下信息:

(一)建设项目(含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批复);

(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载明信息;

(三)建设项目运营期间获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相应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结果信息;

(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数据;

(五)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果信息,企业环境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六)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七)“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信息。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七条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可以对接以下电子政务信息系统采集完善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全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全国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公开平台等;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等;

(三)广西“生态云”平台、广西环境信息资源中心、广西固定污染源管理系统、广西环境监管移动执法系统、广西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系统、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等。

第八条  需要公开的企业其他信息,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实际研究决定。相关信息涉及企业知识产权的,经企业申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意后可不予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

第九条  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自建信息系统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完善以排污许可为基础的固定污染源数据库,确保自建信息系统中固定污染源名称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第十条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不代替数据提供部门及其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信息公开职责,采集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由原始数据提供部门负责。

第三章  程序应用

第十一条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使用广西“生态云”平台用户策略对账号及权限进行配置,生态环境部门及企业可直接使用广西“生态云”平台账户登录访问程序,账户开通及权限管理按照《广西“生态云”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众、企业及生态环境部门可使用手机微信现场扫描企业张贴或悬挂在厂区门口的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管理信息化标识牌二维码,访问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查看企业环境信息。

第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挂载至广西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广西生态环境APP公众端及智桂通APP公众端等新媒体平台和移动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以下便捷渠道下载使用:

(一)广西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访问方式:使用手机微信搜索关注“广西生态环境”公众号,在公众号“在线互动”专区访问程序。

(二)广西生态环境APP公众端访问方式:使用手机微信或浏览器扫描附件3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生态环境APP”公众端,在热点应用专区访问程序,无需注册登录。

(三)智桂通APP公众端访问方式:使用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下载“智桂通APP”,在智桂通移动监管专区访问程序,无需注册登录。

第十四条  企业可注册使用广西生态环境帮企扶企平台(访问地址:http://bqfq.sthjt.gxzf.gov.cn/fqbq/h5/#/)账号,通过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访问方式,登录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访问方式外,生态环境部门还可使用手机微信或浏览器扫描附件3二维码,安装使用广西生态环境APP政务端、移动执法APP访问程序。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将日常监管发现的环境问题通过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推送给企业,引导企业使用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签订整改承诺书,如实上传整改情况说明、照片、视频、监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在线审核。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企业环境问题整改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

第四章  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用户应自觉遵守以下安全使用要求:

(一)严禁使用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信息。

(二)禁止将通过拍照、截图、屏幕录制等操作截取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中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或相关文档、资料等信息转发给无关人员。

(三)发生木马攻击、病毒感染等网络安全事件时,用户应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

第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各市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安全事故、信息泄露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通报、约谈、暂停使用程序等措施处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使用单位及使用人责任。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规范设置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管理信息化标识牌和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的,或者上报至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的环境问题整改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虚假整改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查处企业的相关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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