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环评〔2024〕153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环评〔2024〕15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8-23 02:46:55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86
核心提示:为贯彻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精神,巩固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果,强化本市排污登记管理,推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根据《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22-2024年)》等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4年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工作。
发布单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沪环评〔2024〕153号
发布日期 2024-08-21 生效日期 2024-08-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精神,巩固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果,强化本市排污登记管理,推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根据《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22-2024年)》等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4年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针对2024年6月底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其中,重点检查登记行业类别为屠宰及肉类加工(135)、家具制造(21)、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电子器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等六个典型行业的排污登记单位。

生态环境部提出其他排污登记质量检查任务和要求的,按其要求推进落实。

二、工作分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固定污染源监管的职责分工开展检查。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六个典型行业的排污登记单位开展全覆盖检查,对其他行业的排污登记单位开展抽查,总体检查数量不少于各区排污登记单位总数的5%。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市管企业开展排污登记规范性检查,对全市排污登记单位的管理类别准确性开展大数据筛查并组织各区对筛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对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排污登记质量检查情况开展抽查。

三、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资料检查与线下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以资料检查为基础,通过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排污登记数据,比对环评等相关资料,检查排污登记单位管理类别的准确性和登记信息的规范性。

对于资料检查存疑,尤其是发现管理类别、行业类别、环保手续等疑似存在问题的,应组织对相应排污登记单位开展现场核查确认,现场核查比例不低于10%。

四、时间安排

(一)区级检查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于2024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区内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二)市局抽查

我局于8月底前完成排污登记管理类别准确性的大数据筛查并推送各区开展复核,10月底前组织完成对各区自查工作的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各区生态环境部门。

(三)问题整改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即知即改的原则,及时组织推进问题整改,于今年11月底前落实整改闭环,并将排污登记质量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书面报送我局。

五、检查内容

对照《上海市排污登记质量检查要点(2024年版)》(详见附件)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

(一)资料检查内容

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比对环评审批系统相关信息,检查排污登记单位管理类别的准确性和登记信息的规范性。

管理类别准确性应结合排污登记填报信息及环评文件等材料,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查是否存在降级管理或无需登记等情形。

登记信息的规范性包括完整性和合规性。其中,完整性方面,主要审核排污登记表中的产品、工艺、燃料、辅料、污染物排放等信息是否填报完整。合规性方面,主要审核排污单位信息、生产工艺和主要产品信息、燃料使用信息、辅料使用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现场核查内容

现场核查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核查排污登记单位的生产设施、治污设施、排放口、排放去向等实际情况是否与排污登记信息一致,确认是否存在降级管理或无需登记等情形,以及核实企业关闭、停产等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排污登记质量检查是落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要求,巩固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果,夯实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基础的重要工作。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到人,建立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并取得实效。请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24年8月20日前,将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工作负责和联络人员信息提交市生态环境局(详见附件1)。

(二)分类处理问题,落实整改闭环

针对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问题台账,及时落实整改,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分类处置。对存在完整性和规范性问题的,应督促排污单位及时完善排污登记信息,依法变更登记;对无需登记的,督促排污单位依法注销排污登记表,及时更新本市固定源信息库;对经核实涉嫌存在降级管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应移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督促排污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做好执法监管闭环。

(三)加强帮扶指导,压实主体责任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排污许可相关政策宣贯和专题培训,提升排污单位对于排污登记工作的认识,提高排污单位规范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技术能力;同时加强对排污登记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降级管理、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全面推动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潘宏杰、吴轩

电  话:23115621、23116963

邮  箱:wux@saessep.com

附件:1. 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工作负责和联络人员信息表

2. 上海市排污登记质量检查要点(2024年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5日

附件1

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工作负责和联络人员信息表

负责人/联络人

单位

所属部门

姓名

职务

联系方式(手机)

负责人

 

 

 

 

 

联络人

 

 

 

 

 

 附件2

 上海市排污登记质量检查要点

(2024年版)

为落实《上海市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22-2024年)》(沪环函〔2022〕137号)要求,巩固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果,强化本市排污登记管理,落实排污登记单位主体责任,夯实固定污染源监管基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检查要点。

一、适用范围

本检查要点适用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以下行业开展排污登记表质量检查,以及指导相关排污登记单位落实问题整改:屠宰及肉类加工(135)、家具制造(21)、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电子器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六个典型行业以及印刷(231)等其他行业。

二、引用文件

本检查要点引用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排放标准和相关文件有更新时,应按新要求执行。

三、检查方式

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工作采用资料检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资料检查主要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排污登记表的管理类别准确性和填报内容规范性开展检查。若资料检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结合该单位环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文件)等材料进一步开展检查:

(一)初步判断属于降级管理或无需登记的;

(二)行业类别与生产工艺、主要产品不匹配的;

(三)结合排污登记信息判断排放标准明显有误的;

(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为需要结合环评文件等材料开展检查的。

对于资料检查存疑,尤其是发现管理类别、行业类别、环保手续等疑似存在问题的,应组织对相应排污登记单位开展现场核查。

四、检查要点

4.1管理类别正确性

结合排污登记表相关信息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等信息,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统称《名录》)进行判定。

4.1.1 降级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疑似降级管理:

(一)《名录》明确排污登记单位所属行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为重点管理,且排污登记单位被列入当年《上海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

(二)《名录》明确排污登记单位所属行业全部为重点或简化管理的;

(三)结合行业类别、生产工艺、主要产品和原辅料等信息,《名录》明确排污登记单位所属行业为纳入重点或简化管理的;

(四)排污登记单位在排污登记表“是否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但长期停产”栏目中填报“是”的;

(五)其他根据国家或本市要求应当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经检查初步判定属于疑似降级管理的,应结合环评文件或现场核查进一步复核。经复核确属降级管理的,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并告知排污登记单位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不属于降级管理的,应督促排污登记单位及时变更排污登记。

4.1.2 无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疑似无需登记:

(一)排污登记单位所属行业明确不属于《名录》中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

(二)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料等信息明确不属于《名录》中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

经检查初步判定属于无需登记的,应结合环评文件或现场核查进一步复核。经复核确属无需登记的,应及时告知排污登记单位注销排污登记表,告知单参考样式详见附件1。若存在排污登记单位已关闭或从当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辖区搬离等情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按规定注销排污登记表并说明原因。

4.2 登记内容规范性

结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规范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等技术文件,对排污登记单位信息、生产工艺和主要产品、燃料、涉VOCs辅料、废气排放、废水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和其他信息等九项内容开展规范性审核。

4.2.1 排污登记单位信息

4.2.1.1 基本信息

检查排污登记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区县等信息是否填报完整规范。其中,经营场所位于上海化学工业区、自贸区保税区和临港新片区范围的,应在“区县”栏目中对应填报上述区域名称。

4.2.1.2 行业类别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结合生产工艺和主要产品等信息,检查登记的行业类别是否正确,原则上应按照行业类别小类(即4位行业代码对应的行业类别)填报。当涉及多个行业时,应逐个填报完整;当排污登记单位存在《名录》中按照通用工序判断管理类别的行业时,应注意不要遗漏相关通用工序。

4.2.1.3 其他

“是否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但长期停产”栏目一般应填“否”。若此处为“是”,应结合环评文件对行业类别、生产工艺、主要产品开展检查,并按4.1.1节判断是否存在降级管理。

4.2.2 生产工艺和主要产品

检查排污登记单位行业类别、生产工艺、主要产品等内容是否相对应并完整规范填报,是否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国家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当涉及多个行业时,关注是否按照不同行业分别填报生产工艺、主要产品等内容。

对属于此次检查典型行业和印刷业的排污登记单位,其涉及的主要产品和生产工艺应采用环评文件或按照以下要求完整规范填报:

(一)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屠宰单位主要产品应规范表述为猪胴体、牛四分体、羊胴体、禽肉、分割肉等;生产工艺包括宰前准备、刺杀放血、煺毛或剥皮、开膛解体、胴体整修、内脏处理、分割、羽绒清洗等。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单位主要产品应规范表述为中式肉制品、西式肉制品、天然肠衣、畜禽油脂、炼油渣饼、羽绒、清洁蛋等;生产工艺包括原料处理、解冻、分割、腌制、酱卤、搅拌、填充、热加工(含蒸煮、卤制、煎炸、熏烤等)、灌装、提炼、压滤、净化、清洗等。

(二)家具制造业:主要产品应规范表述为桌子、椅子、衣柜、橱柜、床、沙发、床头柜、写字台、木门、木窗、软木质品及整体定制家具、木玩具、木/竹质工艺品等;生产工艺包括机加工/非机加工(含下料、雕刻、打孔、切割、折弯、抛光等)、施胶、前处理(含脱脂、水洗等)、涂装(含调漆、擦色、砂光、烘干、干燥、喷粉、喷涂等)、组装等。若生产工艺填报磷化,则疑似降级管理。

(三)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主要产品应规范表述为钛白粉、氧化铁、颜料、立德粉、染料、密封用填料等;生产工艺应属于单纯混合或者分装,包括配料、投料、混合、粉碎、研磨、拼混、熔融挤出、压片、包装等工艺。若主要产品填报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粉末涂料、溶剂型油墨、能量固化油墨、水性油墨、胶印油墨等,则疑似降级管理。

(四)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主要产品应规范表述为金属件、钢铁件、不锈钢件等;生产工艺包括预处理(含机械预处理、化学预处理)、转化膜处理(含磷化、锆化、硅烷化等)、调漆、涂装(含调漆、涂胶、电泳、喷粉、浸涂、喷漆、刷涂等)、烘干、加热等。若生产工艺填报电镀、阳极氧化、酸洗、电解抛光、化学抛光、热浸镀、淬火、钝化等,则疑似降级管理。

(五)电子器件制造业:主要产品应规范表述为电子管、电子束管、真空电子器件、半导体二极管/三极管、半导体敏感器件、集成电路圆片/封装系列、液晶显示器件、半导体照明器件、光电子器件、磁卡、磁头等;生产工艺包括清洗、表面涂覆、薄膜制备、光刻(含涂布、曝光、显影等)、刻蚀、铜制程、封装、阵列、彩膜、成盒、蒸镀、组装、焊接、检测等。

(六)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主要产品应规范表述为电阻器、电容器、电感器件、电路板、敏感元件、传感器、传声器、扬声器、电声配件、电子专用材料等;生产工艺包括开料、投料、修边、混合、粉碎、成型、印刷、研磨、清洗、烘干/烧成、电镀、涂覆、点胶、线路制作、刻蚀、电蚀、上胶、钻孔、防焊印刷、表面处理、成型、组装等。

(七)印刷业:主要产品应规范表述为复合包装材料、商标、标签、包装盒、包装纸、纸箱、广告、样本、挂历、塑料包装袋、复合袋、壁纸、建材印刷、纸张、纸板、织物、书刊、海报印刷、容器及瓷、罐类印刷等;生产工艺包括印前加工(含调墨、供墨、制版等)、印刷(含平版印刷、凹版印刷、凸版印刷、柔版印刷、孔版印刷等)、复合涂布(含复合、涂布、上光、覆膜等)、糊盒等。

4.2.3 燃料

检查排污登记单位使用的燃料类别是否与燃料名称相对应,燃料名称填报是否完整规范。

当燃料类别为“其他”时,应关注是否遗漏具体类别;当生产工艺涉及褪毛、提炼、热加工、加热、烘干、干燥、烧成等内容时,应关注是否遗漏年用量大于10t/a的固体和液体燃料、年用量大于1万m3的气体燃料相关信息。固体燃料应为无烟煤、煤制品、焦炭等;液体燃料应为原油、汽油、柴油、煤油、燃料油等;气体燃料应为焦炉煤气、高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其他燃料应为生物质燃料等。若燃料填报工业废料、废液等工业固体废物的,则疑似降级管理。

4.2.4 涉VOCs辅料

检查排污登记单位涉VOCs辅料类别是否与辅料名称相对应,涉VOCs辅料的名称是否采用环评文件或按以下要求完整规范填报。

当辅料类别为“其他”时,应关注是否遗漏具体类别;当生产工艺涉及涂装、印刷、清洗等工序时,应关注是否遗漏年用量大于1吨的涉VOCs辅料信息。涂料、漆类应规范表述为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粉末涂料、各类底漆、面漆、色漆、清漆、水性漆等;胶类应规范表述为胶黏剂、PVC胶、底胶、白胶、密封胶、热熔胶等;有机溶剂类应规范表述为稀释剂、清洗剂、固化剂、擦色剂、润版液、光油、乙酸乙酯、甲醇、乙醇、异丙醇、丙酮以及其他醇类、酮类等;油墨类应规范表述为溶剂型油墨、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UV油墨等;其他类应为香精等。

对属于此次检查典型行业和印刷业的排污登记单位,还应关注以下内容:

(一)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原则上不涉及VOCs辅料。若有使用的,应重点审核其行业类别;

(二)家具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涉及施胶、涂装等工序的,电子器件制造业涉及清洗、有机涂覆、印刷等工序的,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涉及印刷、清洗、点胶、有机涂覆等工序的,不应遗漏年用量大于1吨的涉VOCs辅料;

(三)印刷业原则上不应遗漏年用量大于1吨的涉VOCs辅料。

4.2.5 废气排放

4.2.5.1 排放形式

检查是否填报了不符合规定的无组织排放。除《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规定的六类无组织排放源项外,原则上不应填报无组织排放源。按规定实施有组织收集后逸散的无组织排放源无需填报。

当排污登记表中存在其他无组织排放时,应结合环评文件或现场核查进一步审核,属于车间内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应选择移动式焊烟净化器等;填报错误的,应督促排污登记单位及时变更排污登记;确属无组织排放的,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4.2.5.2 治理设施和工艺

检查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与治理工艺、排放形式相对应,污染治理设施和治理工艺是否完整规范填报。原则上,污染治理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从脱硫设施、脱硝设施、除尘设施、VOCs治理设施和其他五类中选择,涉及组合治理设施的,应关注是否逐项列明具体治理设施名称;涉及其他治理设施的,应关注是否填报具体名称和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数量按整套计。

治理工艺应根据上述污染治理设施对应参照环评文件或以下要求规范选取和填报。其中,脱硫设施主要治理工艺为活性炭(焦)法、氨法等;脱硝设施主要治理工艺为低氮燃烧法、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等;除尘设施主要治理工艺为袋式、板式、管式、旋风、滤筒、电除尘、湿式除尘、干式除尘、文丘里、洗涤、离心水膜等;VOCs治理设施主要治理工艺为冷凝法、膜分离法、吸附法、热力燃烧法、催化燃烧法、蓄热催化燃烧法、蓄热式热力燃烧法、洗涤法、生物过滤法、低温等离子体、光催化等;其他治理设施中,除臭设施的主要治理工艺为吸附法、洗涤法、吸收法等,酸性废气处理设施主要治理工艺为吸收、冷凝、碱洗等,油烟治理设施主要治理工艺为静电油烟处理、湿法油烟处理等。

对属于此次检查典型行业和印刷业的排污登记单位,还应关注以下内容:

(一)涉及VOCs辅料时,不应遗漏VOCs治理设施和工艺;

(二)家具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行业,原则上不应遗漏除尘设施、VOCs治理设施;涉及碱性废气治理设施的,治理工艺不应遗漏吸收或洗涤等;

(三)印刷业原则上不应遗漏VOCs治理设施。

4.2.5.3排放标准

结合排污登记单位行业类别、生产工艺、主要产品、燃料和辅料使用等内容,依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检查排污登记单位废气排放口名称、排放标准、排放口数量是否完整合规填报。当同一废气排放口涉及多个排放标准时,应在执行标准名称栏目中选“其他”,按污染因子分别列明执行的排放标准;厂界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无需填报;排放口数量应为整数。

重点检查是否填报已失效的排放标准(本市常见已失效/不适用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详见附表1);是否错误执行无关联的其他行业标准,如炼钢、制药、水泥、无机化学、锡、锑、汞工业等行业排放标准。对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的,应结合环评文件或现场核查进一步复核。经复核确属标准错误的,应督促排污登记单位及时变更排污登记。

对属于此次检查典型行业和印刷业的排污登记单位,原则上应按下述排放标准执行,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因子,确有排放且需要纳入管理的,需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标准的排放限值,环评有更严格要求的也应执行:

(一)涉及锅炉废气的,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

(二)家具制造业:废气执行《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59-2017);

(三)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废气执行《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81-2015)及《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

(四)电子器件制造业: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3972)和集成电路制造(3973)废气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24)(现有企业于2024年10月1日执行);

(五)印刷业:废气执行《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

4.2.6 废水排放

4.2.6.1 治理设施及工艺

检查废水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与治理工艺相对应,污染治理设施和治理工艺是否完整规范填报。原则上,污染治理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从综合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和其他三类中选择;涉及组合治理设施的,应关注是否逐项列明具体治理设施名称;涉及其他治理设施的,应关注是否填报具体名称和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数量按整套计。

治理工艺应根据上述污染治理设施对应参照环评文件或以下要求规范选取和填报。综合污水处理站或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主要治理工艺为物理处理法(含沉淀、过滤、除油等)、化学处理法(含高级氧化、臭氧、消毒等)、物理化学处理法、好氧生物处理法(含活性污泥法、生物接触氧化、生物滤池、SBR、MBR等)、厌氧生物处理法等。

对属于此次检查典型行业和印刷业的排污登记单位,当生产工艺涉及洗涤、清洗等工序时,不应遗漏生产废水;涉及生产废水排放的,原则上应有综合废水治理设施;综合废水治理设施工艺选择“土壤渗滤”、“稳定塘”的,应结合环评文件或现场核查的方式进一步审核,确属上述情况的,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4.2.6.2 排放标准

结合排污登记单位行业类别、生产工艺、主要产品、燃料和辅料使用等内容,依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和本市相关规定,检查废水排放口名称、排放标准、排放口数量是否完整合规填报。当同一废水排放口涉及多个排放标准时,应在执行标准名称栏目中选“其他”,按污染因子分别列明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放口数量应为整数。

重点检查是否填报已失效的排放标准(本市常见已失效/不适用的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详见附表2);是否错误执行无关联的其他行业标准,如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等。对填报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的,应结合环评文件或现场核查进一步复核。经复核确属标准错误的,应督促排污登记单位及时变更排污登记。

对属于此次检查典型行业和印刷业的排污登记单位,原则上应按下述排放标准执行,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因子,确有排放且需要纳入管理的,需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标准的排放限值,环评有更严格要求的也应执行:

(一)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废水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油墨生产企业产生的废水执行《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2010),其他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

(三)电子器件制造业和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3972)和集成电路制造(3973)废水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24)(现有企业于2024年10月1日执行),半导体器件、显示器件、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业废水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

4.2.6.3 排放去向

检查排放去向和排放标准的一致性。排放去向为不外排的,原则上不执行污水排放标准(环评文件明确的除外);排放去向为间接排放的,应关注是否遗漏具体污水处理厂或其他接收污水处理的单位名称;排放去向为直接排放的,应关注是否遗漏海域、江河、湖等具体名称。

4.2.7 工业固体废物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重点检查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和类别的一致性,以及去向是否填报完整准确。工业固体废物原则上均应先贮存,再进行处置或利用;涉及处置和利用去向为外单位的,应关注是否遗漏外单位的具体单位名称;涉及自行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结合环评文件或现场核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降级管理。

对属于此次检查典型行业和印刷业的排污登记单位,其涉及的固体废物名称应采用环评文件或按以下要求规范填报,鼓励危险废物种类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保持统一。

典型行业和印刷业常见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未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木材、废过滤材料等;常见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活性炭、漆渣、废矿物油(含废机油、废润滑油、废液压油等)、含有或沾染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和容器(含废油漆桶、废胶桶、废包装桶等)、废含油抹布、实验室废液、废有机溶剂、废显影液等。此外,屠宰及肉类加工业还包括屠宰污泥、屠宰废物、肉类加工废物、废油脂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4.2.8 工业噪声

检查排污登记单位工业噪声排放情况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是否遗漏。原则上典型行业和印刷业排污登记单位均涉及工业噪声,执行标准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4.2.9 其他信息

检查排污登记单位不涉及废气、废水排放和不产生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的,是否遗漏本处说明。

4.3 现场检查

涉及疑似降级管理、未批先建等情形,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对排污登记单位开展现场检查,重点关注排污登记表的真实性和环保手续的合规性,核查行业类别、生产设施、治污设施、排放口和排放去向等实际情况是否与排污登记信息、环评文件一致。现场核查单参考样式详见附件2。 

附表1   

本市常见已失效/不适用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1/387-2007

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1号修改单)

DB 31/387-2014

3

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31/374-2006

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

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

7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952-2007

8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950-2007

9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2003

10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1996

1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2001

12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6453-2011

13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9495-2013

14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15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

16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5-2004

17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2001

1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2001

19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2001

注:1、对现有企业,《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06)自2024年10月1日起失效。

 附表2    本市常见已失效/不适用的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号

1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2009

3

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373-2006

4

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 374-2006

5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DB31/ 445-2009

6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8-2001

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7-92

8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2005

9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81-95

10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6-92

11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552-83

1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13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43-2010

14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

1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18920-2002

注:1、对现有企业,《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06)自2024年10月1日起失效。

 附件1

无需登记单位告知书(参考样例)

 无需排污登记管理告知书

 XX单位:

经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和你单位排污登记表填报信息,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你单位无需纳入排污许可登记管理。

请你单位复核排污登记表填报信息是否准确、完整,管理类别是否正确。若确属无需排污登记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日内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注销排污登记表。若填报信息存在错漏的,应在10日内完成排污登记变更手续。

 XXX生态环境局/管委会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2

排污登记单位现场核查单(参考样例)

现场核查单

(排污登记单位)

排污登记单位名称

 

生产经营详细地址

 

现场核查时间

 

现场状态

£ 正常生产    £停产    £已关闭

现场核查记录

序号

检查内容

主要问题[2]

1

管理类别

根据《名录》,管理类别应为***。

2

行业类别

根据国民经济分类,行业类别应为***。

3

主要产品

排污登记表遗漏现场***生产线,***产品,年产量为***。

4

生产工艺

排污登记表遗漏现场***产品生产过程涉及***工序。

5

原辅料/燃料情况

 

 

6

产排污情况

 

 

 

7

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情况

(1)排污登记表遗漏/多填报现场***治理设施,遗漏/多填报***排放口;

(2)现场***设备产生的废气未按要求密闭收集。

 

8

固体废物情况

 

 

 

 

9

噪声情况

 

 

 

10

手续规范情况

(1)现场***生产工艺、生产线无环评手续,存在未批先建情形。

(2)现场***产品及相关产线已有环评并验收,但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存在无证排污情形。

(3)现场***设备环保验收已超期,存在久拖未验情形。

11

生产运行情况

 

 

 

12

现场发现的其他问题

 

 

 

现场核查情况问题总结

①…… 
②……

建议修改意见

排污登记表修改建议:……

 其他建议:…… 

企业负责人签字

 

现场核查人员签字

 

           

注:1、本表一式三份,管理部门、排污登记单位、技术单位各执一份。

2、可根据现场核查需要,自行选择填报核查内容。

PDF附件

   153.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633)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184) 法规动态 (2861)
法规解读 (2765) 其他法规 (524)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8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