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于1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强化了企业名称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完善了企业名称的基本规范。
2023年8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其中特别将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作整章节详细阐述,并在第五十四条提出“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规名称纠正、名称争议裁决等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了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增加了“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共同构建了企业名称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为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登记规范化水平,优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企业名称审查规范》,将企业名称申报、审查、保护、争议裁决相关规定进行归纳汇总,同时增加违规名称纠正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形成了《河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
二、出台《河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意义有哪些?
第一,出台名称登记管理规范是解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突出问题的有效举措。近年来,一些企业违法申报和使用名称,扰乱市场秩序,引发高度关注;一些企业假冒央企、国企的名称或简称,损害了国家声誉和公信力;还有一些企业故意“傍名牌”,侵犯了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出台名称登记管理规范是统一市场准入制度规则、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企业名称是企业成立的基础条件,承载着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信誉,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明确各级登记机关的职责、完善名称禁限用规则、健全名称争议处理机制有助于统一市场准入规则,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健康发展。第三,出台名称登记管理规范是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登记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从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在规范企业名称登记方面,文件提出了哪些措施?
一是规定在文字使用方面,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且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数字、符号等。这是为了保证企业名称的规范性和通用性,便于公众识别和企业名称规范管理。二是规定企业名称不能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相同或近似。这是为了防止市场混淆,保护其他企业的在先合法权益。三是规定“设计院”“工程院”“勘察院”、“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所”等字样不能用于企业名称,这些名称一般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的用语,容易让公众误解企业的性质和运营目的。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使用这类文字会模糊企业与非营利组织的界限,干扰市场正常秩序。
四、在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方面,文件提出了哪些措施?
一是明确企业名称争议解决途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通过行政途径或者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由登记机关进行调查、调解和裁决;也可向行政机关申请查处侵权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判决维护自身权益。二是确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名称争议流程。登记机关收到争议申请后,及时受理并对争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听取双方意见,收集相关证据。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案情简单的,可适用简易裁决程序。根据调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或裁决。若调解成功,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若调解不成,则作出裁决决定。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在企业名称监督管理方面,文件提出了哪些措施?
一是建立常态化的企业名称监督检查机制,随机抽取10%左右当前日期回溯一年内新登记的冠省名企业名称进行核查,及时通报核查结果。二是明确名称登记监督管理结果处置。名称登记机关自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企业名称依法处置,对在保留期内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名称,应当及时与企业沟通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其规范申报企业名称;对已经登记的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企业名称,应当依法及时纠正,责令企业变更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