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沈阳市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举措》,切实加强我市屠宰行业的规范管理,在继续贯彻执行《辽宁省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辽农畜〔2023〕107号)基础上,着重整治《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中所提的小型屠宰场(点)多小散乱现象,减少屠宰厂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周边环境,确保上市畜禽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市局决定从即日起至年底开展小型屠宰场(点)的专项整治,制定了《沈阳市小型屠宰场(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 系 人:韩雅琳
联系电话:82703889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9日
沈阳市小型屠宰场(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全面规范我市畜禽屠宰行业秩序,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和生态环保意识,推动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开展全市小型屠宰场(点)专项整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
按照“压数量、提规模、优结构” 三大方向,整治小散乱,鼓励大新好。通过此次整治行动,清理环保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屠宰设施设备陈旧、屠宰工艺落后、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等问题企业,推动屠宰产能向大场集结。督促全市畜禽屠宰企业切实落实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保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屠宰检疫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屠宰行为,促进屠宰行业良性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坚持合理设置,总量控制
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环境约束,着力扶持集养殖、屠宰、深加工一条龙大型现代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坚持小型屠宰场(点)“只减不增”的原则。持续推进小型屠宰场点撤停并转,鼓励引导小型屠宰场点通过整合、重组等方式,融入大型屠宰企业的生产、加工、配送和销售等产业链体系,转为其购销网点和分割配送点,解决市场肉品供应问题,避免市场恶性竞争,推进屠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开展自查,加强检查
各区、县(市)应加强定点屠宰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结合《辽宁省小型猪屠宰点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附件1)及《辽宁省小型牛羊屠宰点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附件2),参照《辽宁省小型猪屠宰点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附件3)及《辽宁省小型牛羊屠宰点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附件4)要求,组织辖区内的小型屠宰场(点)于6月底前完成自查自改,并填写《辽宁省小型猪屠宰点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自查/验收表》(附件5)、《辽宁省小型牛羊屠宰点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自查/验收表》(附件6)报辖区的定点屠宰管理部门。各区、县(市)应结合屠宰场(点)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查看“三证”(屠宰许可、排污许可、动物防疫合格证)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或是否按规定进行年检(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监督其及时整改,对环保排污不符合要求的要通报给当地环保部门。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在开展检查整改的过程中,如发现有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国家规程进行检疫检验的;未按规定进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的;定点畜禽屠宰企业不再具备设置条件,经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等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上报市局建议吊销定点屠宰证书,收回定点屠宰标志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明确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序时推进。要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在压减、整合现有小型定点屠宰场点过程中,正确处理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消费者等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市农业综合执法队和市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应按各自职责,结合日常工作及本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区县的指导和执法检查。
(二)加强宣传指导
加强对屠宰管理人员、驻场官方兽医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与考核,提高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升屠宰企业和肉品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
(三)加强监督执法
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力度,要畅通举报电话,建立监督举报机制,严厉查处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屠宰病死生猪等违法行为,严防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关停淘汰地区私屠滥宰行为的死灰复燃及反弹。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附件:1.辽宁省小型猪屠宰点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
2.辽宁省小型牛羊屠宰点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
3.辽宁省小型猪屠宰点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试行)
4.辽宁省小型牛羊屠宰点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试行)
5.辽宁省小型猪屠宰点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自查/验收表
6.辽宁省小型牛羊屠宰点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自查/验收表
附件1
辽宁省小型猪屠宰点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
第一条 屠宰点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设置方案的要求;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
(六)有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与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签有无害化处理协议,且有专用冰柜等无害化处理物品暂存设施设备;
(七)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同时屠宰猪、牛、羊的屠宰点,有各自的待宰间、动物入屠宰间通道、屠宰车间。
(九)屠宰车间外墙显著位置镶有省局统一格式的白底红字防水承诺板:“本生猪屠宰点郑重承诺
1.严格执行待宰6小时以上的规定,防止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的动物进入屠宰点。
2.不屠宰下列生猪:
(1)未附具检疫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的;
(2)染疫、疑似染疫的;
(3)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4)注水、注入瘦肉精等物质的;
(5)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3.待宰及屠宰过程不对生猪及其产品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
4.自觉遵守《辽宁省小型猪屠宰点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试行)》的规定。县、市监督电话。”
第二条 院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封闭,整洁;
(二)生产区地面(包括肉产品出口处地面)硬化,不扬尘和积水。
第三条 待宰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全覆盖防雨雪的顶棚;
(二)地面硬化防渗、有坡度,易清理;
(三)通风良好;
(四)待宰间不与屠宰间相连的,猪进入屠宰间有1米高的矮墙或金属栅栏专用通道。
第四条 屠宰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窗户及玻璃齐备;
(二)分设猪进入屠宰间的入口与产品出口;
(三)使用面积与屠宰量相适应;
(四)地面硬化、防滑,易清洗;地面高于院落表面,有地漏排水设施;
(五)墙面从底到顶镶有白色或浅色防冻光滑墙砖的高度不低于3米,分割车间不低于2米;
(六)顶棚为水泥或不易脱落的白色防水吊棚,表面洁净;
(七)屠宰间配备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八)有适合的排气装置,保证有足够的能见度;
(九)支架式脏器处理台的支架为不锈钢材质,表面为不锈钢或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白色塑料制品。台式脏器处理台洁净易
清洗;
(十)锅炉间单设,与屠宰车间隔开。以煤、柴等生火供热的,生火灶口应当置于屠宰间外,且符合防火要求;以液化气供
热的,可以置于屠宰间内,但要保证使用安全;
(十一)有防渗光滑易清洗的集血槽;
(十二)屠宰车间内墙面镶有省局统一格式的白底红字防水宣传板:“辽宁省小型猪屠宰点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试行)”;
(十三)进行二分体以上胴体分割的,应有专门房间。
第五条 有宰前喷淋设备。
第六条 有麻电致昏设施。
第七条 胴体整修轨道距地面高度,应当便于操作,肉品不得与地面接触。
第八条 屠宰间集血槽、收集血液的容器、盛装肉品及脏器的容器、盛装废弃物的容器材质为不锈钢或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白色塑料制品。容器不漏水,有盛装肉品容器的不锈钢或洁净台式支撑台。
第九条 有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第十条 负责运输肉品的屠宰点有密闭的专用运输车辆。非吊挂运输的,盛装肉品的容器应当为不锈钢材质或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白色塑料制品。
第十一条 有官方兽医必要的办公条件,冬季保证供暖。
附件2
辽宁省小型牛羊屠宰点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
第一条 屠宰点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设置方案的要求;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
(六)有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与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签有无害化处理协议,且有专用冰柜等无害化处理物品暂存设施设备;
(七)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同时屠宰牛、羊的屠宰点,有各自的待宰间、动物入屠宰间通道、屠宰车间。
(九)屠宰车间外墙显著位置镶有省局统一格式的白底红字防水承诺板:
本牛(羊)屠宰点郑重承诺:
1.严格执行待宰6小时以上的规定,防止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的动物进入屠宰点。
2.不屠宰下列牛(羊):
(1)未附具检疫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的;
(2)染疫、疑似染疫的;
(3)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4)注水、注入瘦肉精等物质的;
(5)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3.待宰及屠宰过程不对牛(羊)及产品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
4.自觉遵守《辽宁省小型牛羊屠宰点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试行)》的规定。县、市监督电话。”
第二条 院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封闭,整洁;
(二)生产区地面(包括产品出口处地面)硬化,不扬尘和积水。
第三条 待宰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全覆盖防雨雪的顶棚;
(二)地面硬化防渗、有坡度,易清理;
(三)通风良好;
(四)待宰间不与屠宰间相连的,牛、羊进入屠宰间分别有1.5米、1米高的矮墙或金属栅栏专用通道。
第四条 屠宰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窗户及玻璃齐备;
(二)分设牛(羊)进入屠宰间的入口与产品出口;
(三)使用面积与屠宰量相适应;
(四)地面硬化、防滑,易清洗;地面高于院落表面,有地漏排水设施;
(五)墙面从底到顶镶有白色或浅色防冻光滑墙砖的高度不低于3米,分割车间不低于2米;
(六)顶棚为水泥或不易脱落的白色防水吊棚,表面洁净;
(七)屠宰间配备照度不小于500Lx 的照明设备;
(八)支架式脏器处理台的支架为不锈钢材质,表面为不锈钢或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白色塑料制品。台式脏器处理台洁净易清洗;
(九)锅炉间单设,与屠宰车间隔开。以煤、柴等生火供热的,生火灶口应当置于屠宰间外,且符合防火要求;以液化气供热的,可以置于屠宰间内,但要保证使用安全;
(十)有防渗光滑易清洗的集血槽;
(十一)屠宰车间内墙面镶有省局统一格式的白底红字防水宣传板:“辽宁省小型牛羊屠宰点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试行)”;
第五条 牛屠宰间有屠宰放血的吊挂设备。牛屠宰、放血线路上吊挂轨道距离地面高度,以及牛、羊胴体整修轨道距地面高度,应当便于操作,肉品不得与地面接触。
第六条 屠宰间集血槽、收集血液的容器、盛装肉品及脏器的容器、盛装废弃物的容器材质为不锈钢或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白色塑料制品。容器不漏水,有盛装肉品容器的不锈钢或洁净台式支撑台。
屠宰羊的支架应当为不锈钢材质。
第七条 有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第八条 负责运输肉品的屠宰点有密闭的专用运输车辆。非吊挂运输的,盛装肉品的容器应当为不锈钢材质或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白色塑料制品。
第九条 有官方兽医必要的办公条件,冬季保证供暖
附件3
辽宁省小型猪屠宰点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试行)
第一条 院落干净卫生,不得散放犬、禽等动物。
第二条 及时清理待宰圈,保持洁净。
第三条 屠宰间不得存放煤柴、冰柜等无关物品。
第四条 猪进入屠宰点时,应查验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及规定手续,合格后方可准予入点卸载。
第五条 入圈后应及时查看猪健康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六条 必须遵守屠宰前6小时凭相关材料申报检疫的规定,不得即来即宰,主动防止注水等违法现象发生。在检疫人员未在场时不得屠宰。
第七条 待宰的动物应保证清洁干净。
第八条 不得屠宰下列生猪:
(一)未附具检疫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的;
(二)染疫、疑似染疫的;
(三)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四)注水、注入瘦肉精等物质的;
(五)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九条 不得为运载胴体的工具不符合运输要求的畜主代宰。
第十条 屠宰操作人员和脏器处理人员工作期间应当着工作服。
第十一条 猪应当先麻电致昏再屠宰,不得采用棒击等方式致昏。
第十二条 不得在地面屠宰、放血,应当吊挂整理、开膛、摘取脏器、劈半。
第十三条 进行二分体以上胴体分割的,应当在专门房间进行,不得在屠宰车间进行。盛装肉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第十四条 不得在屠宰车间进行血液、脏器、头蹄等畜产品的加工熟制。
第十五条 按规定做好瘦肉精等物质检测、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品质检验合格的,应当完整如实填写并出具肉品品质检验 合格证,按规定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对检验不合格的,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不得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猪产品。
第十六条 应当保证肉品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标明的销售范围内销售。
第十七条 屠宰结束后,应立即放掉烫池或烫锅用水,不得次日重复使用。
第十八条 屠宰结束后1小时内应将场地、用具等清理、洗刷完毕,地面、墙面、操作台、棚顶等表面不得有血迹、毛发、污物,保证干净卫生。及时修补脱落、破损墙砖、地面、玻璃及门窗。
第十九条 每日屠宰后应对屠宰刀具及时消毒;每周至少对有关场所和设备器具消毒2次。
第二十条 待宰及屠宰过程不得对猪及其产品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
第二十一条 应当按日做好统一格式包括入点时间、畜主、检疫证明号码、畜禽标识号、屠宰量、检测结果、检疫证明号、产品流向等内容的屠宰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二条 不准共用同一车辆运输活畜和产品。
第二十三条 用密闭的专用肉品运输车辆运输肉品;非吊挂运输的,盛装肉品的容器材质符合要求,并保持洁净。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做好屠宰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代宰的小型屠宰点,屠宰业主必须与畜主签订代宰协议(格式另行制定),不得只收费,不管理、不实施品质检验。
第二十七条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4
辽宁省小型牛羊屠宰点屠宰操作整治基本要求(试行)
第一条 院落干净卫生,不得散放犬、禽等动物。
第二条 及时清理待宰圈,保持洁净。
第三条 屠宰间不得存放煤柴、冰柜等无关物品。
第四条 牛、羊进入屠宰点时,应查验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及规定手续,合格后方可准予入点卸载。
第五条 入圈后应及时查看牛、羊健康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六条 必须遵守屠宰前6小时凭相关材料申报检疫的规定,不得即来即宰,主动防止注水等违法现象发生。在检疫人员未在场时不得屠宰。
第七条 待宰的动物应保证清洁干净。
第八条 不得屠宰下列牛、羊:
(一)未附具检疫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的;
(二)染疫、疑似染疫的;
(三)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四)注水、注入瘦肉精等物质的;
(五)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九条 不得为运载胴体的工具不符合运输要求的畜主代宰。
第十条 屠宰操作人员和脏器处理人员工作期间应当着工作服。
第十一条 牛应当吊挂屠宰、放血、剥皮、开膛摘取脏器、劈半及分割,不得在地面操作。羊不得在地面屠宰、放血,应当吊挂整理、开膛、摘取脏器、劈半。
第十二条 盛装肉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第十三条 不得在屠宰车间进行血液、脏器、头蹄等畜产品的加工熟制。
第十四条 按规定做好瘦肉精等物质检测、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品质检验合格的,应当完整如实填写并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按规定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对检验不合格的,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不得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
第十五条 应当保证肉品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标明的销售范围内销售。
第十六条 屠宰结束后1小时内应将场地、用具等清理、洗刷完毕,地面、墙面、操作台、棚顶等表面不得有血迹、毛发、污物,保证干净卫生及时修补脱落、破损墙砖、地面、玻璃及门窗。
第十七条 每日屠宰后应对屠宰刀具及时消毒;每周至少对有关场所和设备器具消毒2次。
第十八条 待宰及屠宰过程不得对牛、羊及其产品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九条 应当按日做好统一格式包括入点时间、畜主、检疫证明号码、畜禽标识号、屠宰量、检测结果、检疫证明号、产品流向等内容的屠宰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不准共用同一车辆运输活畜和产品。
第二十一条 用密闭的专用肉品运输车辆运输肉品;非吊挂运输的,盛装肉品的容器材质符合要求,并保持洁净。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做好屠宰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代宰的小型屠宰点,屠宰业主必须与畜主签订代宰协议(格式另行制定),不得只收费,不管理、不实施品质检验。
第二十五条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附件5
辽宁省小型猪屠宰点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自查/验收表
屠宰点名称: 地址
项目 |
序号 |
验收项目 |
自查/验收结果 |
||
基本 要求 |
1 |
符合设置方案的要求。 |
口合格 □不合格 |
||
2 |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
口合格 口不合格 |
|||
3 |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经考核合格的肉 品品质检验人员。 |
口合格 □不合格 |
|||
4 |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
□合格 □不合格 |
|||
5 |
有必要的检验设备。 |
口合格 □不合格 |
|||
6 |
有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与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签有无害化处 理协议,且有专用冰柜等无害化处理物品暂存设施设备 |
□合格 □不合格 |
|||
7 |
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合格 □不合格 |
|||
8 |
同时屠宰猪、牛、羊的屠宰点,有各自的待宰间、动物入屠宰 间通道、屠宰车间。 |
□合格 口不合格 |
|||
9 |
屠宰车间外墙显著位置镶有省局统一格式的白底红字防水承 诺板。 |
□合格 □不合格 |
|||
院落 要求 |
10 |
封闭,整洁 |
□合格 口不合格 |
||
11 |
生产区地面(包括产品出口处地面)硬化,不扬尘和积水。 |
口合格 □不合格 |
|||
待宰间 要求 |
12 |
有全覆盖防雨雪的顶棚。 |
□合格 □不合格 |
||
13 |
地面硬化防渗、有坡度,易清理。 |
□合格 口不合格 |
|||
14 |
通风良好 |
□合格 口不合格 |
|||
15 |
待宰间不与屠宰间相连的,猪进入屠宰间有1米高的矮墙或金 属栅栏专用通道 |
□合格 口不合格 |
|||
屠宰间 要求
|
16 |
窗户及玻璃齐备。 |
□合格 □不合格 |
||
17 |
分设猪(牛、羊)进入屠宰间的入口与产品出口 |
□合格 □不合格 |
|||
18 |
使用面积与屠宰量相适应。 |
□合格 □不合格 |
|||
19 |
地面硬化、防滑,易清洗;地面高于院落表面,有地漏排水设 施。 |
□合格□不合格 |
|||
20 |
墙面从底到顶镶有白色或浅色防冻光滑墙砖的高度不低于3 米,分割车间不低于2米。 |
□合格 □不合格 |
|||
21 |
顶棚为水泥或不易脱落的白色防水吊棚,表面洁净 |
□合格□不合格 |
|||
22 |
屠宰间配备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
□合格 □不合格 |
|||
23 |
有适合的排气装置,保证有足够的能见度。 |
□合格□不合格 |
|||
24 |
支架式脏器处理台的支架为不锈钢材质,表面为不锈钢或符合 食品安全要求的白色塑料制品。台式脏器处理台洁净易清洗 |
□合格 □不合格 |
|||
25 |
锅炉间单设,与屠宰车间隔开。以煤、柴等生火供热的,生火 灶口应当置于屠宰间外,且符合防火要求;以液化气供热的 可以置于屠宰间内,但要保证使用安全。 |
□合格 □不合格 |
|||
26 |
有防渗光滑易清洗的集血槽。 |
口合格 □不合格 |
|||
27 |
屠宰车间内墙面镶有省局统一格式的白底红字防水宣传板。 |
□合格 □不合格 |
|||
28 |
进行二分体以上胴体分割的,应有专门房间。 |
□合格 口不合格 |
|||
28 |
应当有宰前喷淋设备 |
口合格 □不合格 |
|||
29 |
有麻电致昏设施。 |
□合格 □不合格 |
|||
30 |
胴体整修轨道距地面高度,应当便于操作,肉品不得与地面接 触。 |
□合格 □不合格 |
|||
31 |
屠宰间集血槽、收集血液的容器、盛装肉品及脏器的容器、盛 装废弃物的容器材质为不锈钢或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白色塑 料制品。容器不漏水,有盛装肉品容器的不锈钢或洁净台式支 撑。 |
□合格 □不合格 |
|||
其他 要求 |
32 |
有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
□合格 □不合格 |
||
33 |
负责运输肉品的屠宰点有密闭的专用运输车辆。非吊挂运输 的,盛装肉品的容器应当为不锈钢材质或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白色塑料制品。 |
□合格 □不合格 |
|||
34 |
有官方兽医必要的办公条件,冬季保证供暖。 |
□合格 □不合格 |
|||
自查/检查意见及结论:
检查人:
自查/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
注:1.在每项内容的“合格”或“不合格”上打“ √ ”
2.自查/检查意见:对不合格的项目要写出序号,并说明其实际情况。
3.检查结论:有一项不符合的,检查结论即为“不合格”。
4.检查表要屠宰业主签字。
附件6
辽宁省小型牛羊屠宰点屠宰方面整治基本要求自查/验收表
屠宰点名称 地址
项目 |
序号 |
验收项目 |
自查/验收结果 |
基本 要求 |
1 |
符合设置方案的要求。 |
□合格 □不合格 |
2 |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
□合格□不合格 |
|
3 |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经考核合格的皮 品品质检验人员 |
□合格□不合格 |
|
4 |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
□合格 口不合格 |
|
5 |
有必要的检验设备。 |
□合格 □不合格 |
|
6 |
有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与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签有无害化处 理协议,且有专用冰柜等无害化处理物品暂存设施设备。 |
□合格□不合格 |
|
7 |
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合格 □不合格 |
|
8 |
同时屠宰牛、羊的屠宰点,有各自的待宰间、动物入屠宰间通 道、屠宰车间。 |
□合格 口不合格 |
|
9 |
屠宰车间外墙显著位置镶有省局统一格式的白底红字防水承诺 板。 |
口合格 □不合格 |
|
院落 要求 |
10 |
封闭,整洁 |
口合格 口不合格 |
11 |
生产区地面(包括产品出口处地面)硬化,不扬尘和积水。 |
□合格 □不合格 |
|
待宰间要求 |
12 |
有全覆盖防雨雪的顶棚。 |
□合格□不合格 |
13 |
地面硬化防渗、有坡度,易清理, |
□合格 □不合格 |
|
14 |
通风良好。 |
□合格□不合格 |
|
15 |
待宰间不与屠宰间相连的,牛、羊进入屠宰间分别有1.5米、 米高的矮墙或金属栅栏专用通道。 |
□合格 □不合格 |
|
屠宰间要求 |
16 |
窗户及玻璃齐备。 |
□合格 □不合格 |
17 |
分设牛(羊)进入屠宰间的入口与产品出口。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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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使用面积与屠宰量相适应。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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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地面硬化、防滑,易清洗;地面高于院落表面,有地漏排水设 施。 |
□合格 口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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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墙面从底到顶镶有白色或浅色防冻光滑墙砖的高度不低于3米, 分割车间不低于2米。 |
□合格 口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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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顶棚为水泥或不易脱落的白色防水吊棚,表面洁净。 |
□合格 口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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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屠宰间配备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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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支架式脏器处理台的支架为不锈钢材质,表面为不锈钢或符合 食品安全要求的白色塑料制品。台式脏器处理台洁净易清洗。 |
口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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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锅炉间单设,与屠宰车间隔开。以煤、柴等生火供热的,生火 灶口应当置于屠宰间外,且符合防火要求;以液化气供热的, 可以置于屠宰间内,但要保证使用安全。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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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有防渗光滑易清洗的集血槽。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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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屠宰车间内墙面镶有省局统一格式的白底红字防水宣传板。 |
口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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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牛屠宰间有屠宰放血的吊挂设备。牛屠宰、放血线路上吊挂轨 道距离地面高度,以及牛、猪、羊胴体整修轨道距地面高度, 应当便于操作,肉品不得与地面接触。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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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屠宰间集血槽、收集血液的容器、盛装肉品及脏器的容器、盛 装废弃物的容器材质为不锈钢或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白色塑料 制品。容器不漏水,有盛装肉品容器的不锈钢或洁净台式支撑。 |
口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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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屠宰羊的支架应当为不锈钢材质。 |
□合格 口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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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要求 |
30 |
有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
□合格 □不合格 |
31 |
负责运输肉品的屠宰点有密闭的专用运输车辆。非吊挂运输的, 盛装肉品的容器应当为不锈钢材质或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白色 塑料制品。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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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有官方兽医必要的办公条件,冬季保证供暖。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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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检查意见及结论:
检查人
自查/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
注:1.在每项内容的“合格”或“不合格”上打“ √ ”。
2.检查意见:对不合格的项目要写出序号,并说明其实际情况。
3.检查结论:有一项不符合的,检查结论即为“不合格”。
4.检查表要屠宰业主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