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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农牧发〔201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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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12-19 10:21:27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7512
核心提示: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牧发〔2019〕42号
发布日期 2019-12-19 生效日期 2019-12-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下载:
农牧发〔201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畜牧兽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要组织开展兴办上述所列场所选址风险评估,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具体评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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