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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养殖场动态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农专发〔202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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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30 11:24:30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04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动态管理的通知》(农牧便函〔2023〕162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46号)等文件要求,坚持从管理端和市场端发力,深入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以下简称“两化”)行动,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浙农专发〔2024〕28号
发布日期 2024-07-29 生效日期 2024-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综合评定标准
2.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重点项目
3.“两化”数字标识样式
4.   县(市、区)通过部门评估“两化”养殖场情况表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浙江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养殖场动态管理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18日

浙江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养殖场动态管理方案(试行)

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动态管理的通知》(农牧便函〔2023〕162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浙农专发〔2022〕46号)等文件要求,坚持从管理端和市场端发力,深入推进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以下简称“两化”)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管理对象

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评估符合要求的“两化”养殖场。

二、主要措施

(一)定期复评

1.养殖场自评。养殖场自通过“两化”成效评估年度起,每两年开展一次“两化”自评。自评内容参照《“两化”评价细则》(浙农专发〔2022〕46号附件)。自评结果于次年10月底前录入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

2.市县部门评估。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两化”养殖场通过评估年度起,根据养殖场自评、日常巡查检查等情况,每两年对养殖场组织开展一次部门评估。评估可采取到场等方式进行,评估结果于次年11月15日前录入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养殖场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生产管理出现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到场开展评估,结果及时录入系统。

3.省级综合评定。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市县部门评估、日常巡查、抽检监测等情况,每年对“两化”养殖场开展一次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评定标准见附件1。评定结果公布在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

(二)跟踪监测

省级监测结合“两化”“回头看”行动,每年对评估符合建设要求的“两化”养殖场至少开展1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测重点项目具体见附件2。市级每年对辖区内不少于20%的“两化”养殖场开展抽检,县级每年对辖区内所有“两化”养殖场开展一次全覆盖抽检。市县抽检项目同省级监测项目。鼓励养殖场开展质量安全自检。

对所有“两化”养殖场,按照定点监测和随机抽取的方式,每年开展投入品中药物、细菌耐药性(含药敏试验)、水体/粪肥中药物、粪肥中铜锌等监测项目,科学评估“两化”行动总体成效。

(三)退出管理

1.养殖场出现以下情形的,应立即整改,整改期间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自动取消“两化”数字标识(样式见附件3):

(1)养殖场减量化综合评定等次为基本合格的,或育肥猪饲料粗蛋白或铜锌检测不符合省《环保节约型猪配合饲料》团体标准的;

(2)投入品或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不合格的;

(3)日常管理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养殖场按要求整改相关问题后,经属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复核符合规定的,系统可恢复“两化”数字标识。

2.养殖场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两化”养殖场资格,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自动清除“两化”数字标识,已授予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标识使用权将被收回:

(1)养殖场综合评定等次为不合格的;

(2)一年内连续2次被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取消“两化”数字标识的;

(3)存在使用禁用药、原料药,超范围、超时限、超剂量使用兽药,兽药饲料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4)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督抽检连续两年存在抽查不合格的;

(5)投入品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被行政处罚的;

(6)不配合监测抽样工作或发现问题拒不改正的;

(7)提供虚假资料申报、生产管理记录不真实、样品造假等情况的;

(8)在环境控制、动物防疫、粪污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9)停止畜禽养殖生产活动等。

养殖场“两化”数字标识被清除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设“两化”养殖场。养殖场重新申请建设“两化”养殖场的,按原有程序进行申请。

三、信息溯源

对所有纳入动态管理的“两化”养殖场开展信息溯源。试行阶段生猪养殖场和有自有品牌产品的蛋禽养殖场的溯源信息实现在消费端扫码查看。

(一)溯源内容

养殖场“两化”数字标识和最近一年内本场投入品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

鼓励养殖场在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上传本场质量安全自检报告、养殖场简介等信息。

(二)溯源路径

1.生猪养殖场

“两化”数字标识和质量安全信息上传至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后,依托“浙食链”数据通路,关联检疫检验信息,推送至消费端,通过“浙食链”扫码查看。

2.有自有品牌产品的蛋禽养殖场(一般指有包装且加贴或印制“浙农码”的生鲜产品)

“两化”数字标识和质量安全信息上传至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后,依托“浙农优品”数据通路,关联承诺达标合格证,通过“浙农码”扫码查看。

3.其他规模养殖场

“两化”数字标识和养殖场质量安全信息上传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后,可扫描养殖场“浙农码”查看相关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实施“两化”养殖场动态管理作为深入推进“两化”行动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措施落实。要围绕“两化”行动目标,合理制定抽检监测、创建评估、动态管理等工作计划,确保行动推进有序。要大力推进数字化技术应用,提升“两化”工作效能。

(二)优化公布流程。通过现场评估的“两化”养殖场名录应由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公示,并同步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征询意见(表式见附件4)。名录经公示和征询意见均无异议的,每年年底前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以农业农村局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并附情况表)。“两化”养殖场名录统一在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内公布,不再另行发文。

(三)强化正面激励。对“两化”措施扎实、成效显著的规模养殖场,各地可争取财政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形式予以支持,优先申报安排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相关竞争性建设项目,在实施省级及以上畜牧业生产相关资金项目时,各地要优先安排符合要求的“两化”养殖场。“两化”建设情况纳入浙江好系列畜产品评选、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等项目评分标准。

(四)加强结果应用。各地要加大对“两化”行动和“两化”数字标识的宣传力度,大力向社会推介符合“两化”要求的畜禽产品,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对兽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的认可,全力提升“两化”知名度和影响力。

本方案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综合评定标准

2.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重点项目

3.“两化”数字标识样式

4.   县(市、区)通过部门评估“两化”养殖场情况表

附件下载: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养殖场动态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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